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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为

2019-09-10

北京支部生活 2019年1期
关键词:选举权徐某杨某

【典型案例1】

2018年10月,某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李某作为考察组组长带队赴Y县开展换届干部推荐工作。当天的推荐会议结束后,考察组成员、某市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杨某在统计干部推荐票中,为该县某部门领导干部拟新进党政班子副职人选多加了推荐票;考察组成员、某市纪委派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组副组长文某在统计政协主席全额定向推荐票时,为该县某领导干部多加了推荐票。

【典型案例2】

李某,某村村委会主任,中共党员。徐某,中共党员,与李某是同村村民。2018年10月,该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在选举前,李某找到徐某,请徐某在选举前作一些党员的工作,保证自己当选。徐某答应。此后,徐某找到村里80%的党员,为李某当选拉票,并言语威胁不同意李某当选的党员。

一、案例1中杨某、文某构成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为,以及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

案例1中,杨某、文某在对Y县开展换届干部推荐工作中,随意更改推荐票统计结果,严重侵犯了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行为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规定的“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为。同时,构成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為。上述两种违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按从一重原则,依照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量纪处理,最高可给予杨某、文某开除党籍处分。另外,此次Y县换届推荐干部工作中发生了严重地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某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李某作为考察组组长,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出现重大失误,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之规定,追究李某等人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案例2中,徐某构成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为;李某构成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

案例2中,徐某采取威胁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选举权,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为。另外,村委会主任李某请徐某在选举前作一些党员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构成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

三、准确认定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为

执纪实践中,在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一)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都可以构成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二)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员的民主权利,以及党的选举制度。(三)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是采用各种手段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比如,故意不通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党员参加选举。另外,第七十八条第2款是特殊条款,强调“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不论情节是否较重均构成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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