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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也需“生死状”?

2019-09-10沈彬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19年11期
关键词:聚餐合唱团饮酒

沈彬

吃顿饭,又吃出了“生死状”!

近日,武汉20余名七旬老人组织同学聚会,因为担心有人酒后出现意外,结果就弄出一份《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

老同学聚餐,生生吃出了生离死别。

检索一下新闻就可以发现,之前已经有太多判决。一同喝酒,有人出了事,家属一把眼泪一把鼻涕把一同吃饭的人告上法庭。之前法院也判决过不少共饮者要承担责任。

前几天,隔壁邻居阿姨拿着一叠纸跑过来问我:“小弟啊,这个东西能不能签?”原来,阿姨退休之后参加了社区合唱团,在上海的滨江步道上唱歌,几十号老人在一起,江风吹吹,红歌唱唱,其乐融融。

不过,有一天,合唱团的“团长”突然郑重其事地拿出打印好的“生死状”,要求团员们要签名,并要求老伴、子女簽字,不然就不让参加合唱团了。这份东西的内容和网上流传的“生死状”相似:我自愿出来玩的,出了事,不要找“小伙伴”打官司啊。

这波“聚会生死状”和十年前那一波“扶老太”的社会、心理机制如出一辙,既有对法律的误解,又是消极自保。

那么,这种“生死状”是否有效呢?这先得说清楚,一起聚餐时,当事人之间到底负怎么样的责任?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个互助的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

什么叫“合理安全保障”?普通人之间的聚餐,不同于经营性行为,“合理安全保障”是比较弱的。比如一些法院认为只有以下行为才算是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一是强迫性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之后诱发疾病;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四是对酒后驾车、游泳等危险行为未劝阻导致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实,不能把共饮人的互助义务划得太宽泛,毕竟是一起来吃饭,人家不是保姆和家长。

大家也看得出来,“合理安全保障”有一定模糊地带,于是才有人搞出“生死状”。按《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但是这个“生死状”是签给家属看的,能够表示同饮者、同唱者之间已经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你不要在出事后来“搞事”。

其实,当今的过分维权正在抬高社会的成本,搞得人人自危,人人提防对方,这一定意义上是“权利走向反面”,形成一个死气沉沉的“风险厌恶”的社会:有一点风险的事情,我就拒绝。

有人说,可以通过保险(解决难题)。早几年,华海财险推出过“酒友险”,但不久就停售了,原来,人们发现这种保险就是“套套逻辑”:“被保险人对其他共同饮酒人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等基本安全保障义务的”,就不能理赔;但是,共饮人做到了这些,就满足了前述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被法院判决赔偿,也就根本不需理赔了。所以,你门槛精,要保险,但保险公司更懂“保险”。

要安抚喝酒前签“生死状”的恐慌,还得回到司法政策,就像当年解决“扶老太”恐慌一样:这是要求法院也得坚持法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过错侵权责任”原则,不可以无原则地偏向受害人,否则,人人自危,就会增加全社会的信任成本、风险成本。

权利社会不是一个“刻薄社会”,权利意识也不代表斤斤计较。出了事儿,就必须找出人来赔偿,“我吃了亏,我有道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水云间荐自《新民周刊》2019年第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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