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规范反思
2019-09-10牛安琪
法治研究 2019年4期
牛安琪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然而司法实务运用过程中却举步维艰。随着《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出台,似乎为居中裁判的法官指明了方向,但司法实例表明现实应用并非学理想象的完美。诚然,法律制定得多么天衣无缝,它终归是一套汇集人类法治思想显现于文字的逻辑系统,且必须和纷繁庞杂的社会与时俱进,法解释学技术犹如医学上的治疗技术,针对特定的法规对症下药,为特殊疑难案例提供药方。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官不得不对具体强制性规定进行法律解释,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也面临着再解释的尴尬局面,文章从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出发,以目的解释为终点,结合利益衡量方法,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对强制性规定进行实效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 强制性规定 法律解释 目的解释 利益衡量
我国《合同法》发布和实施于1999年,其中第52条第5项为法官裁判强制新规定的合同效力影响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无法周严详实的覆盖社会生活的林林总总,那些法律规定自身相互矛盾、含糊不清、时过黄花等漏洞逐渐暴露于司法裁判中,法官作为主持正义的居中裁判者必须在模棱两可的边缘作出选择,自由裁量有时难免偏颇,但这是法官必须接受还要面对的境况。因此,法官必须借助某种技术(包括法律解释、剪裁事实、“空隙立法”、重新界定概念乃至“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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