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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垃圾学在市场监管中的运用

2019-09-10龚呈婷姚仁

大东方 2019年10期
关键词:行政执法

龚呈婷 姚仁

摘 要:在近几年典型案例介绍会上,经常有从“垃圾桶中纸条”、“废弃产品中的包装”等垃圾中查获案件线索从而侦办典型案例的介绍。自2015年以来,台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尝试将“垃圾科学”引入行政执法中,辅助案件办理,并进行试点。截至目前,部分县市区借鉴“垃圾考古学”、“刑事侦查学”等理念,根据行政办案特别是市场监管案件的特点,探索一条适合当下案件需求的道路。

关键词:垃圾学;行政执法;法律事实

1 垃圾学与无处不在的垃圾

垃圾学又名“垃圾计划”,涉及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市场学、大众营养学、公共卫生、人口统计、资源再生和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垃圾计划”的许多发现,震惊各界。拉舍基的“垃圾考古”一书畅销美国,并被译成多种文字出版。一门崭新科学—垃圾学由此而诞生[1]。

拉舍基在“垃圾考古”一文中提到,垃圾考古主要被用于三方面:一是用于历史考古、二是隐私探查、三是刑事侦查。垃圾可以反映人们最真实的需求,为事实提供真实信息。

行政执法所调查的事实应是法律事实,但也要求执法机关尽可能的去还原案件的真像,相比公安机关有完整的刑事侦查学支撑,行政机关在证据认定和证据效力等则薄弱的多。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行政诉讼法则认为: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诉讼证据原理的相通性,可以从《刑事诉讼法》中寻找一定的借鉴[2]。但是以本案为例,执法人员所收集的垃圾可以作为证据吗?答案确实有待商榷。

在实践中,执法人员更倾向将此作为线索,引申到违法产品本身或改变双方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作为案件突破口而非证据材料。对于行政案件来说,尽管案发现场的“垃圾”可以反映事实,但如何转换却成为案件中的棘手问题。

2 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垃圾学办案的技巧总结

一要选择关键的取证场所。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监督管理和执法过程中除非必要,否则应尽量不影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该原则的指导,在日常监管中,市场监管部门更倾向使用菜单式或者条目式的检查模式,这种监管模式保证了监管的效率,也减少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但是缺点是难以全面发现问题。为了平衡两者,台州市场监管系统提出重点区域检索法,即通过对回收仓库、报废品处理室、财务室、文印室、废弃物处置室等可以反应案件真相的位置的检查,判断有无违法行为。从实践结果来看:相比较企业对半成品、成品、企业财务账目等的规范管理与对违法行为的隐匿,报废品、试样品、财务报表等废弃物的处置则毫无章法。因垃圾的产生处在不可控制的范畴内,当事人几乎不可能完全隐藏,也较容易发现问题。

二要选择恰当的取证时机。垃圾虽然能够无时无刻地产生,但也符合产生和清理的规律。在研究垃圾学之初,台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发现一个现实的问题:虽然执法人员能够从垃圾中发现很多案件线索,但如何从海量的垃圾中快速的找到许多线索,再从线索中提取出有效证据?当我们与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结合起来的时候,问题就迎刃而解。根据行业的特征,结合检查目标,分析垃圾产生和被清理的时间,制定检查计划。针对工业生产型企业的检查,如汽配类产品。选在中午前后,因为这段时间,很多新的产品已生产、但尚未包装,许多不能使用的次品就会堆积在车间角落或者未及时隐匿且车间内工人为了方便统计,会随意将一些数据或信息写在纸上;对一些特定时段行业,如美容、KTV、餐馆等,必须根据消费时间段进行判断,在产生垃圾但未清理前及时查处;针对财务账目的检查,应选在每月下旬,财务人员整理报表时间段,大概率从财务室打印设备附近发现线索。

三要选择靶向的取证目标。目前,电子化设备已大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普及,越来越多的传统工作通过无纸化完成。相比较看的见的“垃圾”,电子设备中的垃圾更难被清除。如回收站里未删除的文件、通过QQ等即时通信设备传递的文件、遗留在电子邮箱发件箱或者垃圾箱里的邮件、各种因非常规方式创建的文件甚至是某些软件生产的文件,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要是使用现代通讯设备,几乎不可能清除完系统内所有的垃圾,即便是删除文件也可以使用技术手段恢复。虽然近几年,通过对电子设备取证查办案件比例越来越高,但执法中也存在一个问题:因电子取证程序规范严格,在基层单位难以同时对多台机器进行取证。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有目的的优先对以下电脑进行检查:一是未建立局域网连接主打印机设备;二是职业经理人的设备;三是与被检查项目相关的财务、采购、销售、质检等设备进行检查。对于提取的数据,应有针对性的判断设备中储存文件是否存在问题,如通过关键词检索、隐蔽文件搜索、隐名文件查询等方式快速判断是否存在案件线索,再进行下一步操作。

3 垃圾在行政证据学中的定位

一是垃圾做为废弃物的属性,导致其作为证据的“先天不足”。在垃圾学运用过程中,执法人员内部最大的分歧是:产品被发现的时候已然作为废弃物,能否用作证明事实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虽然行政诉讼法没有类似的规定,但根据法理的相通性,我们可以得出:即使是作为废弃物的垃圾,如能客观反应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但操作起来却很难。目前,探索中执法人员更倾向将垃圾中收集的线索通过逻辑补全,推定客觀事实,改变双方对案件事实认知的不对等性,通过技巧性的询问,迫使当事人或者其他案件相关人员主动交代与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相反,这类材料如果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可以质疑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等,严重降低这些材料证明力。

二是行政执法手段和技术限制,导致其由客观事实到法定事实逻辑缺失。相比行政机关的现场垃圾收集,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则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程序使现场证据成为整体,甚至可以出具相应的司法鉴定报告,加强证据的证明力。市场监管案件不同:考虑到案件办理效率和实际,执法人员难以在案件中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等去分析现场垃圾,更别提在一个相对广域的范围内形成规范性操作流程。所以,执法人员在现场采集过程以录像拍照或文字记载的流程为主,无法全面反映垃圾收集过程,现场难以将收集到的材料予以关联。在真实的执法环境中,除非涉及到刑事犯罪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我们不能要求当事人停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导致了部分现场证据的覆盖或者损毁。

三是垃圾学在执法中的运用尚未成为体系,具体应用依赖办案人员的执法经验。2017年,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一家制冷设备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一批商标近视的制冷设备,当事人声称是受黑龙江某厂家委托生产设备,所使用的铭牌也为委托方提供,现场工人也表示从未制作过该铭牌。执法人员遂对该企业负责人电脑进行检查,查获一个WORD文档,内容即为铭牌样版。在随后的询问中,一开始当事人也否认事实,办案人员试探性的根据文档形成时间推断出设备第一次生产日期,并装作无意中说出这个时间。当事人听取后,以为执法人员掌握其生产的全过程,心理防线即刻全面崩溃,如实交待了违法行为。以前阶段的办案实践来说,垃圾学的运用可以有效的协助案件办理,但实效却因人而异。前期办案中反映出一个明显的特点:垃圾材料转化为有效证据或线索与办案人员的执法经验和临场运用密切相关。

4 法律事实与垃圾证据的运用

在案件的办理中,不少执法人员执着于追求案件的“真相”,即对客观真相的追求,力求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正如有学者所述: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能够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是最好不过的事实,或者说,再没有任何一种主张比这种主张更完美的。但是,正如时间不能倒退,过去发生的事实,都不能保证在时间的长河里留下印证。因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导致部分证据毁损、消失或者未及时收集,借鉴刑事理论“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作为理想的标准,司法活动当然最好追求“客观真实”,而且是百分之百的“客观真实”。但是面对现实,面对各种条件的限制,人们往往又不得不在司法活动中满足于“法律真实”[3]。

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垃圾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的课题,初衷也是希望通过“垃圾”去发现事实的“真相”,但是在案件的调查中,发现不可能百分之百的还原“过去的事实”,但却比较容易达成“主要事实清楚”的证明标准。

严格说来,上述案例中所说的“财务报表”它可能为人遗忘或者遗弃,但它依旧在当事人的控制中,确实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垃圾”,但是它符合人们一般对垃圾的理解,即当事人观念中的废弃物。这类证明因为发现的地点、内容记载真实性、可印制性等因素,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非所有垃圾材料都可以在证据中使用。

垃圾材料的使用,也要符合证据规则,在实践中我们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优先收集可以直接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报废仓库中的侵权产品、垃圾桶内过期的医疗器械、电脑回收站内留有垄断协议的电子文档等等,这类材料作为证据可以直接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可通过对询问或采用现场笔录、勘查笔录等方式固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二是根据合理预判收集案件相关材料。对案件性质和基本情况的判断是办案人员必备的能力之一。在案件现场,可能会有各种所属的垃圾,如何快速、准确的收集相关证据是垃圾学办案的核心。如在商业贿赂案件中,在正规的会计账目中难以反映出来。分析案件性质,企业要支出账款,需要合理的财务手续,再进一步,则和出纳、财务主管、财务负责人相关,关系到的资料有财务报表(内账)、审批手续等,最有可能收集到证据的位置有财务室、打印室、经理室、业务人员,分析以上特性,办案人员应现场重点检查以上科目,并对使用通讯软件下载文档的文件夹进行重点检查,判断是否有案件相关线索,而不是盲目的收集证据。三是大胆推断与谨慎求证。在案件办理中,办案人员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已知事实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还原,并通过证据链的完成予以求证。利用垃圾学收集证据也同样适用,但因为垃圾的自带证明力的缺陷,大部份垃圾因不能达到证据能力或证据效力的要求,需要办案人员利用法律推理和逻辑论的方法逐一甄别。

5 运用垃圾学行政执法未来的展望

在过去2年多的实践中,台州市的市场监管系统探索利用垃圾学办理大量案件。相信通过系统性的总结之后,“垃圾学办案”可以成为市场监管执法办案中重要的手段,但我们也发现“垃圾学”在行政监管中应有更广阔的空间:根据“垃圾学”最初的功能,办案只是小部分功能,其大有可为。

垃圾学本质是研究垃圾发现事实真像,市场监管部门可利用垃圾学及时介入违法行为。目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注重市场主体巡查等常规手段,对于使用综合性、辅助性手段预防违法行为的研究尚少。以台州地区为例,社会和政府推广建立广泛的垃圾分类制度。在垃圾分类的基础上,可相应的建立一套大数据分析辅助系统,一是可以更好的使资源节约利用;二是可以为其它社会部门提供数据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利用分析结果判断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出现胶囊类垃圾、食品接触材料企业出现大量的回收塑料包装袋等特殊情况并预警,提醒执法机关适时介入。

当然,垃圾学的作用不仅在此。在很多专项领域的监管,监管单位可以通过定向收集垃圾的方式,查清真实情况。如查清某地区使用剧毒农药的情况,就可以到田间地头或者近距离垃圾回收点,分析收集到农药包装物的情况,判断农作物使用农药情况。

如广泛的在行政监管中采用垃圾学,我们不得不考虑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问题,因为垃圾科学最初的由来就是考虑人们的需求,去发现事实的真相。参考民法对“遗弃物”的理解,是指所有人放弃所有权的行为,行政机关或其它主体可以依据先占方式收集,但不当然代表當事人放弃隐私权等,如撕碎的信件、吃过的药片、专业处理的数据等。如何保证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的平衡,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和理论反馈去探索,垃圾学在市场监管中的运用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文仅代表对垃圾学在市场监管执法中较为浅层运用的总结,更多的建议和意见需要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不断实践、总结。

参考文献

[1]基于深度学习的垃圾评论识别研究[D].吉林大学,2018.

[2]马春霞.浅议证据规则在卫生行政处罚中的运用[J].中国卫生法制,2016(6):39-41.

[3]李芳.论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性[J].法制与社会,2016(26).

[4]沈志先.行政证据规则应用[M].法律出版社(1).

[5]何家弘.司法证明方法与推定规则(M).法律出版社.(173).

(作者单位:1.中共玉环市委党校;2.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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