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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间见死不救是否入罪的若干思考

2019-09-10夏颖芸

锦绣·中旬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自杀夫妻

夏颖芸

摘 要:关于夫妻间见死不救是否入罪的讨论由来已久,在符合相应犯罪构成规格的前提下,应认可夫妻关系中存在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且当其中一方怠于履行前述义务而造成另一方死亡后果时,应上升至刑法适用层面。近年来,部分持否认入罪观点的学者以自杀者行使自杀权、女性解放等角度否认入罪,对此,笔者认为这是对个人自由的机械理解,亦有颠倒因果关系之嫌,仍应确认在一定情形下的夫妻间见死不救入罪具备法律上的正当性。

关键词:见死不救;夫妻;特定义务;自杀

见死不救,一个但凡见诸于媒体就随时能引发伦理讨论狂潮的敏感词汇,其在特定的情境下,因满足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而进入到刑法的规制领域。而当该情形发生在夫妻关系中时,其在刑法上的法律适用显得更为扑朔迷离。学界中,认同入罪方与不认同入罪方的学者各执一词,笔者认为,在符合犯罪构成规格的前提下,夫妻间见死不救是应当入罪的。故本文中,笔者对于夫妻间见死不救入罪的法律缘由再次进行探讨,并对其入罪的部分要件进行厘清与界定,同时,对不认同入罪方的部分观点提出一些看法及思考。

一、夫妻间见死不救可入罪的法律缘由

在以往的判决中,但凡发生此类的案件,判决理由都是按照犯罪构成规格的技术套路去分析,对此笔者不再赘述。但是在这其中有两个争议点是不容忽视的,同时也是是支撑其应当入罪的关键基础,在此进行简要阐述。

1、夫妻一方是否存在对另一方生命的救助义务,该义务的“特定”就体现在它并不是附加在每一个普通人身上,就像我们不可能因为没有救助路边与自己无关的落水行人而构成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不可能受到道德的完全绑架,但并不意味着与道德没有丝毫的关系,当置于一定的情境或者条件之下时,这种道德义务可能转化为法律义务。例如,当这种危难情况发生夫妻关系中。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存在着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显然,这种义务是经法律所认可的,但是《婚姻法》中的所规定的该种义务是否能成为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且该种义务是否包含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生命的救助义务?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依据有二: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只限于刑法规定的作为义务,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事先已明确规定的作为义务。当然,又并不是所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义务都是特定义务的来源,这其中判断的关键点在于,当该特定义务的违反会涉及到一些刑事制裁的内容,这种法律义务就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照此逻辑推导,夫妻间见死不救时,《婚姻法》中的扶养、扶助义务可以成为刑法上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第二,夫妻间相互扶养、扶助以维系对方的基本生活状态,这与对生命的救助相比,是属于较轻的义务,那么在夫妻一方处于危难状况时,另一方不履行此种救助义务,显然是违反了较重的义务。而在入罪的过程中,我们一般都坚持“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夫妻间具有扶养的义务,当然更不用说要履行“救命”的义务了。

2、夫妻一方的“见死不救”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否认其之间因果关系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夫妻间的“见死不救”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不能简单地套用作为因果关系的模式来分析,它的特点首先在于它与作为义务的关联性,也即一方首先具备救助的义务,如果没有这种作为义务,就根本谈不上不作为,也没有因果关系可言。其次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主要体现在与结果联系的间接性,夫妻间“见死不救”与一方的死亡结果往往还要借助于某种自然力或者某种行为,“见死不救”的行为是不能单独发生作用的,往往有其他的引起危害结果的必要条件。因此,“见死不救”之所以能够成为原因,在于夫妻中一方如果有作为的行为,就完全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如果行为人能够防止其他原因的进行就不致发生危害结果,他却不去防止,危害结果从而发生了,显然按照这种推导过程,“见死不救”行为与危害结果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二、关于质疑夫妻间见死不救入罪若干观点的再思考

近年来,许多学者将该问题置于伦理层面讨论,现实生活中,夫妻间见死不救最易发生的场合是夫妻双方吵架,妻子以死相逼实施自杀行为,而丈夫没有救助。有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通常都是女性,而女性又通常扮演着弱者的角色,易博得社会关注与同情,在这种导向下,法律才出于保护弱者,揪出一个本来有能力解救的人来承担刑事责任也即将夫妻间见死不救入罪,但这有违当代法律观念下,夫妻双方相互平等,人格独立的理念。另外,自杀也是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生命权的处分,故该种情形下,夫妻中一方自我了断纯属个人意志选择,另一方无需救助。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第一,自杀确实是法律规制的空白区域,但对于每一个个体的生命,法律是给予了最高的尊重。对于他人的自杀的行为,如果按照上述学者的观点,我们大可无动于衷,毫不加干涉,大度的认为只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就可以,这在道德上是难以立足的;第二,该种不作为犯罪并不是只要不履行救助义务就成立,它同样必须符合不作为犯罪的另两个条件,即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不作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并非要求另一方牺牲一切不论任何情况任何条件都要履行该种特定义务,也并非一旦发生见死不救情形就必须无条件面临法律的责罚;第三,以夫妻关系平等,女性人格独立等理念为由而减免夫妻关系中法定义务履行,颇有逆向思维和颠倒因果关系之嫌。要知道是否助于实现女性解放绝不能影响一条法律规则本身使用时的定性。且在是否入罪的分析中,我們是架构在法律意义的推理之上,并不是联系其他因素。

三、结语

综上所述,家庭的和谐、社会的和谐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希望看到的,但是当夫妻间出现这种“见死不救”严重偏离社会公德、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时,刑法也绝不能视而不见。普通的道德义务要转化为法律义务存在着严格的限制,而夫妻关系完全可以将“见死不救”的行为上升的法律义务的层面,这既是刑事法律的的本身要求,同时也是强化公民道德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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