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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配电定价分析及对我国配电定价的启示

2019-09-10宋宗耘刘庆张健

项目管理评论 2019年2期
关键词:分摊成本法输配电

宋宗耘 刘庆 张健

输配电价改革是本轮电力市场改革的重点。我国针对输配电价定价体系已经形成初步研究成果,但我国输电价与配电价尚未分离,未形成独立的配电价定价体系。输电网与配电网在电气结构、运营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统一输配电价无法准确反映配网成本结构。随着配电网业务的逐步放开,配售电侧对独立配电电价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我国需要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电力市场输配电价定價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特点形成独立的配电价格定价体系,以推进电力市场改革的完善和发展。

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实现“放开两端,管住中间”为最终目标,逐渐放开发电侧市场和售电侧市场,加强对输配电环节的监管。电力交易市场化的核心是电价改革,输配电价改革是本轮电价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输配电价改革已在价格核定、成本监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输配电价格应包含跨区跨省输电价格、省级电网输电价格和省级电网配电价格。现阶段我国输电价格和配电价格一起核算,尚未形成独立的配电价格核定体系。随着配电网业务逐步放开,新增独立配电网日渐增多,只有单独核定配电价格才能适应电力市场改革的需求。

我国配电定价研究现状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以下简称《办法》)指出要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以输配电服务相关资产和成本为基础核定输配电业务准许收入。《办法》将电压等级划分为500kV、220 kV、110 kV、35kV、10kV和不满1kV6个电压等级,并未具体区分输电网和配电网。但实际中,输电网和配电网在功能、投资和和运营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区别,如表1所示,将配电电价与输电电价统一核算无法准确反映配电网成本构成。

运营主体不同

配网业务放开后,增量配网公司成为配电网运营主体之一。增量配网公司参与市场竞争,注重配电成本—收益管理,采用统一输配电价不利于引导配网投资企业主动降本增效。

电气特性不同

除了电压等级和电气距离的影响,配电价格还与负荷增长有关。大电网的负荷增长水平与配电网上的负荷增长水平有差异,统一输配电价不能反映配网实际用能水平。

节点数量及供电范围不同

在输配电成本分摊上,我国一般采用邮票法或点费率法针对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用户类别进行分摊。由于配电网电压层级多、供电范围小、负荷类型复杂,邮票法虽简单易行,但无法继续保证成本在用户间的公平分摊。配电网节点较输电网密集,电费率法计算复杂,执行成本较高。

投资触发条件不同

当潮流达到最大可用容量时,配电网可触发投资,而输电网可通过阻塞管理延缓投资,只有当阻塞管理成本大于投资成本时才触发投资,故配电网与输电网的投资触发条件不同,投资时间和投资成本构成差异较大。

2017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将输电价格与配电价格分开核算,可采用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招标法确定配电价格,但要求“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此项政策初步确定了过渡时期配电价格成本核算方法,是对配电价格改革的尝试,但是未对配网准许收入核定、成本分摊方法、成本监审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

国外成熟电力市场配电定价分析

英国配电定价采取“接入价+配网使用费”

英国是较早实现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其经验得到很多国家的关注。英国有14个配网系统,配电价格采取“接入价+配网使用费”的分区定价体系。接入价是配网公司向电力用户提供接入系统服务的价格,配网使用费是向用户收回配电网投资及运维成本的价格,配网使用费包含与位置有关的费用和与位置无关的附加费用。

配电定价常用的方法有综合成本法、边际成本法和综合-边际成本法。综合成本法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测算价格,可保证配电成本的收回,但是忽视了扩容因素,边际成本法可以确定投入因素变化引致的配电成本变动,但是忽视了新增投资同时也可服务现有用户,无法保证配电成本收回,综合成本法融合了以上两种方法的优点。2007年以前,英国配网定价采取基于综合成本法的分布强化模型(Distributed reinforcement model,DRM),以峰值负荷需求为基准,估算电网总投资成本再分摊给各电压等级用户。DRM模型不能有效区分现有和新增用户,无法保证成本在两者间的公平分摊,也无法体现用户对备用容量的使用程度。之后,英国政府颁布《配电系统连接与使用协议(DCUSA)》,规定针对超高压配网使用费采用基于直流潮流的长期边际成本模型(Direct current load flow long-run incremental cost,DCLF LRIC),高/低压配电定价仍采用DRM模型。DCLF LRIC模型是一种基于综合-边际成本法的定价模型,可反映用户在配网各环节用电情况,能够提供明确的位置信号,引导电力用户合理选址。因此,配网使用费中与位置有关的费用采用DCLF LRIC模型测算,与位置无关的费用仍采用DRM模型测算。

美国配电定价采用综合成本法

美国配电价格定价方法为综合成本法。美国各州有自主的配电定价方案,每个州有多个配网公司,每个配网公司单独核定准许收入,采用邮票法进行分摊给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在准许收入核定时,美国按“运行维护费+折旧+税收成本+合理利润率×固定资产投资”测算,与我国“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输配电价定价原则一致。但不同的是,美国配电成本根据不同用户类型的实际电压等级、负荷波动情况、配电成本进行分摊,交叉补贴强度较弱,故美国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最高,商业用电次之,工业用电最低。

英国、美国配电定价体系对比如表2所示。

对我国配电定价的启示

英国和美国电力市场历经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成熟完善的配电定价体系。通过对比我国与美国、英国电力市场环境的差异,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尽快独立考核配电定价。输电网和配电网分别连接电力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独立的配电定价体系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國应明确输电和配电的功能区分,精确划分配网服务范围,尽快实现配电网分开考核、独立定价。

(2)采用“并网费+配网使用费”覆盖配网成本。在配网成本核算时,可借鉴英国的“并网费+配网使用费”成本结构,分别测算配网公司向电力用户提供的配网接出工程投资及运维成本、配电共用网络投资及运维成本,保证配电服务成本全覆盖。

(3)循序渐进升级定价方法。我国配电价和输电价未完全分开,在配电定价体系建设初期可采用综合成本法(如邮票法、DRM法)分摊配电成本,以实现收支平衡,后期再逐步向综合-边际成本法(如DCLF LRIC法)过渡,为电力用户提供明确的位置信号,引导电力用户合理选址。

(4)公平合理分摊配网成本。在配网成本分摊时,应充分考虑配电距离、用户负荷特性、扩容等因素的影响,保证配电成本在新用户与老用户、远距离用户与近距离用户、清洁供暖用户与非清洁供暖用户等不同类型用户之间的公平合理分摊。同时,配电网节点较多,覆盖范围小,配电成本分摊应更注重简单易行、低执行成本,不可完全复制输电成本分摊方法。

(5)发展分区定价。我国不同省份能源和负荷结构差异较大,为保障配电价格的公平性,可针对不同省份构建不同的配网成本核定和分摊机制,各配网公司分区单独核算,实现“一网一核,一网一价”,以更好地反映不同区域配电成本的差异化,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结语

输电网与配电网存在较大的差异性,随着配电网业务逐步放开,统一输配电价无法准确反映配网成本结构,亟须构建独立的配电价格定价体系。从英国、美国等成熟电力市场配电价格定价经验来看,在我国配电价格改革初期,可采用简单的综合成本法保证成本收回,随着改革的推进再逐步深化定价方法,保证配电价格能够反映配电成本和用户配网使用度,同时发展分区定价机制,以契合公平合理分摊、便于执行的基本原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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