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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宣传思想工作的绩效评价

2019-09-10杨慧军

学习与科普 2019年2期
关键词:定期检查自查绩效评价

杨慧军

做好国有企业的宣传思想工作,是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重点之一。要想做好宣传思想工作,制定和实行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是必不可少的,这就需要把握好绩效评价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一、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在对国企宣传思想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和检查时,应把握原则。原则应包括政治导向是否正确、是否求真务实、量化是否合理等。

第一应把握政治导向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8月21日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完成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使命任务,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习总书记的要求,其实就是包括国企在内的各行各业在开展宣传思想工作绩效评价时应把握的政治导向原则。只有坚持了政治导向原则,绩效评价才有意义,才不会跑偏和走样。

第二要把握求真务实原则。求真务实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的固有特征。习近平同志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在评价国企宣传思想工作绩效时,一方面要看工作开展是否有计划、有过程、有总结,更要看工作开展的效果。通过开展宣传思想工作,是否巩固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是否巩固了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否达到了开展宣传思想工作的目的。

第三要把握合理量化的原则。在国企中,宣传思想工作虽然不像能耗、污染物排放、利润等指标那样容易量化,但也并不是不可以量化。如道德讲堂举办的次数、参与人数,政治学习的累计时间、学习资料数量等。量化合理,才能准确地衡量宣传思想工作开展的效果,才能找出工作的亮点和不足,从而起到扬长避短、促进工作的作用。

二、绩效评价应遵循的标准

在对国企宣传思想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和检查时,应遵循科学合理的标准。在国企中,生产工作的绩效评价常常遵循计时、计量、计效果等标准,那么,宣传思想工作的绩效评价也可以参考生产工作的绩效评价。

一是遵循计时标准。许多宣传思想工作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开展的,而以生产任务重为由,挤占宣传思想工作时间的现象也是国企中个别存在的。因此,计时标准是适用于部分宣传思想工作形式的,特别是适用于国企。例如,中心组学习的时间,每个月是多少次,累计时间是多少小时。如果时间太短,说明学习得还不够细致、不够深入。那么以时间作为评价中心组学习开展情况的标准之一,就是科学的。当然,在制定以时间为标准的评价体系时,必须充分考虑学习内容的长短、重要性、通俗性。

二是遵循计量标准。国企是有較强的政治性的,政治学习内容理应丰富、全面。因此,以学习内容的数量为标准,是评价国企宣传思想工作绩效的方法之一。比如党支部的政治学习,把上级各级党组织要求的学习内容都学习了,才能跟上各级党组织的思想步伐,才能了解工作中应坚持的路线和方针。计量标准的制定,要根据不同的时期制定不同的标准。因为不同时期的学习内容在数量上会有所不同。比如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后,学习内容就会比平时多一些,在以计量为标准的评价体系中就应该适当体现对学习内容数量的要求。

三是遵循计效果标准。类似于工件制作,工件制作车间不管是以计时为生产绩效评价标准,还是以计量为评价标准,工件的质量必须过关。那么,宣传思想工作的绩效评价也必须以工作效果为重要标准。还以政治学习为例,花时间学了,也学了不少内容,但掌握得不多,效果不好,这也是不行的。要想衡量学习的效果,有许多方法可以采用。比如撰写心得体会、考试等。特别是考试,可以较为直观的检验学习效果。在考试时,试卷的分值分配应科学、有侧重,哪些学习内容的分值占多一些,哪些占少一些,这也是需要根据学习内容的特点来分配的。

计时、计量、计效果标准并不一定要单独执行,根据宣传思想工作开展对象的不同、企业工作内容的不同、职工作习时间的不同,应该灵活选择,或者综合起来使用。

三、绩效评价应采取的形式

在国有企业中,较常见的绩效评价形式有定期检查、突击检查、自查等形式。这两种绩效评价形式各有特点,互为补充。

一是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可以较全面、系统地进行绩效评价。因为在定期检查前,被检查对象会安排专门的人员和时间来配合检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细致地翻阅被检查对象的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学习报道等,还可以方便地向相关人员提问,或者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相关的材料。定期检查的缺点是被检查对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可能会出现在检查前集中补齐材料的现象,这会导致检查结果不能真实反映被检查对象日常工作的情况。如果长期采取定期检查的形式,可能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被检查对象会形成平时不按要求开展宣传思想工作,检查之前集中补齐台账资料的做法。

二是突击检查。突击检查可以较真实地进行绩效评价。因为检查前被检查对象并不知情,他们所能提供的宣传思想工作过程材料、相关台账应该是比较真实的,是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突击检查与定期检查相比,难以检查得特别全面和系统。因为被检查对象是临时接受检查,不能很及时地安排相关人员配合检查。提供材料是需要时间和人力的,时间太短会比较仓促,时间太长又失去了突击检查的意义。因此,突击检查不能取代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应该在被检查对象工作任务不是太重、相关人员在岗的情况下进行,而且检查的内容应有所侧重,一般不能面面俱到。对多个被检查对象的突击检查,时间不宜离得太近,因为时间离得太近也会失去突击检查的意义。

三是自查。自查就是被检查对象按照要求对自己宣传思想工作开展情况的统计、梳理、评价等,再将得出的结果或结论进行反馈和上报。自查是绩效检查中比较简单、灵活的形式,而且被检查对象可以更从容、科学地安排自查工作的时间和人力。自查可以效全面、系统地反映被检查对象的工作开展情况。不过,自查一般持续的时间稍长,同定期检查一样,被检查对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可能会出现在自查过程中集中补齐材料的现象。而且,因为被检查对象本身就是检查者,要想提高自查结果的真实性,需要被检查对象有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定期检查、突击检查、自查都是宣传思想工作绩效评价形式不可缺少的部分,应该有机结合、灵活使用。

总之,正确把握宣传思想工作的原则,充分掌握企业的特点,采取与之适应的评价标准,然后根据情况灵活采取评价的形式,才能更好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宣传思想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鞠鹏.习近平出席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2018年8月22日.

[2]郑永廷.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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