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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

2019-09-10严恺

青年生活 2019年24期

严恺

摘要:环保组织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中坚力量,但环保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也存在主体资格不被认可、代替环境监管部门履职的问题。结合目前社会状况,法院应以适当宽松的视角对环保组织的主体资格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同时环保组织也要转变自身角色,作为“监管者的监督者”为环保事业贡献力量。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环保组织;主体资格

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总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环境问题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人都是环境保护的受益者,因此,环境利益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环境保护问题中环保组织肩负重要的责任,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出台的法律法规为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框架,但在具体法律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绿发会诉大漠公司案案情介绍

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基金会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纠纷”案①中,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起诉被告宁夏大漠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漠公司),称:大漠公司未对生产废水进行合理的排放操作,造成腾格里沙漠严重污染。整改进度不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截至起诉时仍未整改完毕,因此向法院起诉大漠公司,并提出要求大漠公司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的要求。一审法院认为绿发会不能被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最终裁定对绿发会的起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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