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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生态文明与政治文明协同发展的路径分析

2019-09-05郭永园山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

生态文明新时代 2019年1期
关键词:生态化民主文明

郭永园 山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

白雪赟 山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全国人民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开创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1。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布局中,并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实现建设美丽中国,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伟大目标。政治文明的功能是通过制度的安排和国家公共权力的运用来维系社会秩序,通过公平分配社会资源来保障个人权益,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语境下,生态文明是政治文明在生态领域的衍生和具体化,生态问题的化解必然要凭借政治文明建设而实现,先进的政治文明是美丽中国建设的根本保证。

一、执政生态化是政治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的核心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的第一条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就是执政党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决定因素,执政文明决定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走向和发达程度。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领导核心,生态文明建设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的重要内容,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坚持同推进党领导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强国建设的伟大事业紧密结合起来。因此,实现政治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最重要的就是要把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和理念融入到执政的各个方面。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主要方式有三种: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的政治领导就是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在革命和建设的各个阶段上,提出明确的政治任务、政治目标和政治方向,制定实现这种任务、目标、方向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动员、组织、带领人民群众共同奋斗3。党的政治领导的生态化就是体现为将生态文明作为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任务和重要目标,把生态文明纳入到党的执政纲领之中,并为之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科学发展观之后,党的十七大正式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置于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地位,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大将建设生态文明提升为“千年大计”,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在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中将生态文明作为一个重要维度——“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政治领导方式的一大创新就是通过党内法规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任组长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的38次会议当中,其中20次讨论了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的议题,研究了48项重大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37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已完成24项,部分完成9项,正在推进的4项,出台改革文件84件,其中包括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四梁八柱”制度改革方案、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背景下出台20余部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党内法规等4。

党的思想领导就是通过党的理论工作、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创造性。党的思想领导是政治领导的保障,没有正确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的任务是无法完成的。马克思、恩格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述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和一致性,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逻辑点5。马克思在唯物史观的视野中去认识和阐释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6,并指出“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7是人类社会面临“两大变革”或 “两大和解”之历史任务。“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8。马克思指出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的有序发展就需要同时妥善处理好“人—自然—社会”之间的关系,通过调解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自然、人类社会和历史在唯物史观中实现了辩证统一。我们党在社会主义道路上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马克思主义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思想的基本原理,艰辛探索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道,不断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性的认识,集大成的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结晶,就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卓越的理论创新和重大成就的厚实基础上,水到渠成,诞生了系统科学、逻辑严密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之所以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正是归根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9。习近平总书记对右玉精神充分肯定,并要求全党全国大力学习和弘扬,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党的思想领导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代表性方式之一。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地处“三北”地区长城沿线的潜在沙漠化地带,是国家级贫困县。因长年风沙成患,被称为“一年一场风,从春刮到冬 ;白天点油灯,黑夜土堵门”。新中国成立后,20任县委书记一任接着一任干,团结带领全县人民谱写了感天动地的壮丽篇章。经过几十年不懈奋斗,全县近90%的沙化土地得到有效治理,林木绿化率已达54%。如今的右玉被确定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和“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10。习近平总书记先后5次对右玉坚持不懈造林绿化的实践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他指出,右玉精神体现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迎难而上、艰苦奋斗,是久久为功、利在长远 ;右玉精神是宝贵财富,一定要大力学习和弘扬。

党的组织领导就是通过各级党组织及党的干部和广大党员,对人民群众实现组织上的领导。党在人民军队、政权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建立党组织,党员在这些组织机构中担任领导工作,是党实现组织领导的主要途径之一。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从本质上要求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四大建设”,首先要融入“四大建设”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之中。生态文明建设不可能由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来完成,必须部门间形成合力。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任务各有侧重,在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条块分割、权责不明、沟通不畅等问题。通过党组织的协调统筹,有利于打破部门之间的障碍甚至壁垒,促进党政机关各职能部门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合力。其次,党组织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桥梁纽带作用。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尤其要努力促进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让尊重、顺应、保护自然成为社会风尚,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党组织通过结对共建和党员志愿者行动,以及工青妇组织走进企业、走进社区、走进农村、走进学校等活动,能够在机关与基层、与社会公众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引导环保干部职工担当生态文明的宣传者、践行者和促进者,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培育生态文明道德,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因此,实现组织领导的生态化首先就是依托完备的党组织体系,在各级、各部门具体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确保契合生态文明的具体要求,将党中央所确立的生态文明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贯彻实施11。执政党加强组织领导实现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最为直接、见效较快的或许就是加强环保部门的一把手的职级配置。“党管干部”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党的组织路线为政治路线服务的一项有力保障。一项对全国省级环保厅局长调查显示,近20年来,全国有99位环保厅局长先后卸任,其中真正意义职级晋升、由正厅到副省的只有1位,仅相当于1%;26位转任其他部门或交流到地市,占26%;其余70%以上或到人大、政协、非政府组织等二线岗位继续工作,直至退休,环保部门的负责人几无上升空间12。以组织领导为切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目前就急需各级党委对环保部门的负责人的配置予以高度关注,大胆改革,强势配备负责人,打通他们的上升空间渠道,以带动整个环保体系的队伍建设,在全社会树立履职环保是一个高点起步的用人导向。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一环是改革创新党员干部的考核、评价、奖惩制度和办法,是组织领导生态化的重要内容。改革党员干部考核条例,将生态文明具体指标纳入到考核条例,而且要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实现考核模式的根本转变,即生态化的转向。2013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关于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八条具体措施,将生态文明的理念融入其中,对传统的“GDP的政绩考核”模式进行纠偏13。此外,中央在环境保护方面明确提出“党政同责”,并制定和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等配套规章,发布了《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建立了配套机制。

二、生态化法治体系是政治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的主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4。生态法治就是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过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支撑和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最严”生态法治观作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了党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政治智慧和坚定决心,生态法治体系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对新时代生态文明制度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政治意义、历史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法治是生态文明最核心的制度保障,没有健全的法治体系,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良好生态文明建设局面的出现15。法治对生态文明建设有三个方面的主要价值。其一,法治能够维系生态文明建设主体的良性发展与有序运行。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前提是有清晰的主体权利(力)边界、顺畅的诉求表达机制、有效的纠纷化解与沟通平台。这些只能为法治体系所供给,即立法明晰权利义务关系、执法司法保障权利的实现与主体间的制衡。其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生态文明建设运行方式主要是由传统的统制管理转向了对话协商,尤其是要求政府与公民社会进行积极良性的互动。而法治国家的出现是各方利益主体妥协的产物,法治国家的存续有效地维护多元化格局和协商对话机制。故而,法治是有序的生态文明建设秩序的缔造者和健康发展的维护者。其三,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需要依靠法治体系维护16。

就我国而言,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依法行政全面实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日趋完善,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但我国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在生态法治领域,虽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而且也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但是在立法理念上依然仅限于环境保护而非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结构不甚合理,在法律的运行方面,立法和执法司法无法有效衔接。总体而言,我国法治体系建设还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建立生态化的法治体系目标还有一定距离。

实现我国法治体系的生态化首先就是要实现宪法的生态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方略和最终依据,处于法治体系建设的统领地位。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将生态文明的基本理念融入宪法之中可谓是实现法治体系生态化的关键举措。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再次强化“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17。“生态文明”在2018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七自然段中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八十九条第六项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由“(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修改后两个条文与《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等条款构成了《宪法》中的“生态条款”。“生态文明”被正式写入国家根本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

法治生态化的中心是构建完备的生态法治体系,把“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制度化18。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制定实施40多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从总体目标、基本理念、主要原则、重点任务、制度保障等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全面系统部署安排。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出台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逐步健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排污许可、河(湖)长制、禁止洋垃圾入境等环境治理制度加快推进,绿色金融改革、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环境保护税开征、生态保护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进展顺利。制定和修改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以及大气、水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通过,相对完备的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制修订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在内的8部法律,并推进完成了9部环保行政法规和23件环保部门规章的制修订19。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确定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增加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为加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司法保障,依法审理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或国务院发布党内环保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至少20件,主要包括《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环境保护督察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一些省市也积极运用地方立法权,根据当地需求制定了更高标准、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制度。2014年贵州省颁布了国内首部省级生态文明的地方性法规 ——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享有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由此开启了生态法治建设中地方立法的高潮。据统计,截至2017年7月,89%设区的市已完成首部地方性法规制定立项,约40%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仅次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类立法2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21。如果环境执法不能得以加强,再严格的法律也注定要失败,而享有健康环境的基本人权将无从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22。在十九大开启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党中央决定组建生态环境部,一方面就是要在污染防治上改变九龙治水的状况,整合职能,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撑;另一方面就是要在生态保护修复上强化统一监管,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部的组建成为了十八大以来加强生态法治实施最为有力的保障之一23。十八大以来,生态执法系统在健全完备的生态立法基础之上,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手段日趋丰富、效能稳步提升。其一,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原环境保护部以2015年“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进环保法及配套办法在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的落实,同时还以“水十条”“大气十条”“土十条”实施为抓手,分阶段、分重点、分区域持续开展执法行动。环境执法加强了对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和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的监管和整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引入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强化了生态执法的威慑力。其二,执法手段日趋丰富,环保督查制度的创设是典型代表。中央环保督察已实现全国31个省(区、市)的全覆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得好、用得好,敢于动真格,不怕得罪人,咬住问题不放松,成为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24。其三,执法效能稳步提升,联合执法成常态。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优化生态执法体制,提升了执法效能。原环境保护部先后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多项环境执法制度文件,加强和完善生态联合执法,如与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与公安部、最高检共同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党中央决定组建生态环境部,通过整合职能,强化了生态环境执法力量。2019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有效整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职责和队伍,科学合规设置执法机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旨在形成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相适应的行政执法职能体系25。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26。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生态法治实施体系的核心是司法,改革生态司法体系,破除以往生态治理中的“行政依赖”,实现生态行政与生态司法的协同推进,严格执行奖惩措施,甚至是终身追究。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制度,要求法院系统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和政治站位,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和案件归口审理为抓手,探索出适合新时代的生态司法审判模式。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更加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改善中的作用。2015年至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7874件41622人,起诉84785件133326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生态环境部等九个中央部委联合会签下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充分发挥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治理效能,地方专门设立生态环境检察部门,注重环境保护案件办理机制创新探索,集中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27。

三、生态化民主建设是政治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的基础

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和核心,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28。社会主义民主在生态文明时代的新形式就是生态化民主建设,生态文明拓展了民主传统范畴,使得民主的发展有了新的内涵。

生态化民主建设通常是指社会公众享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参与和决策的资格,并据此享有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存在形态。

生态化民主建设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有积极的作用。其一,生态化民主建设有助于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为广大群众提供利益表达机制,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随着环境意识的觉醒,生态问题成为现在公众最为关注的生计问题。但是由于生态化民主建设机制的匮乏,没有对话、沟通、诉求表达机制,近年来由环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通过生态化民主建设,构建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之间有效的对话协调机制和政治参与机制,可以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和摩擦,实现生态文明建设过程的利益最大化,确保社会秩序的长治久安。其二,生态化民主建设实践有助于社会生态意识和生态知识的普及和传播。政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参与与生态知识之间的关系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历时”性的关系,即进行政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参与必须要具有完备的生态知识,而是一种“共时”或者是互动性的关系,意即生态知识不是进行政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参与的前提条件,生态知识的增长可以在政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参与的过程中完成。其三,生态化民主建设有助于避免政府的战略决策失误。世界银行估计,“七五”到“九五”期间,如果按照全社会投资决策成功率70%计,则每年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为1200亿元。20年来,损失应该在24000亿元。其中仅仅是石油和化工行业在1979—1999年这20年内,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就不低于800亿元。投资决策的失误率高达30%左右,资金浪费及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亿~5000亿元29[2]。生态化民主建设通过尊重人民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就离不开人民的创造性实践,离不开生态化民主建设多元参与的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形成治理强大合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广泛凝聚社会中的生态文明建设智慧,在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民主性的同时也可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尤其是生态决策的科学性30。

在生态化民主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克服片面的生态化民主建设观,即生态化民主建设就是指有关的生态公共政策必须要经过民主程序,政策运行过程要符合民主的原则和理念。这只是生态化民主建设一个方面的内容,生态化民主建设还有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这也是生态化民主建设与传统民主最为显著的差异所在,那就是生态化民主建设要广为关注和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不可以“多数决”的方式否定少数人的生态权益。生态权益不同于传统的经济权益,难以或者根本不能够用数量关系来衡量,而且生态权益与个体不可分割,更难以补偿。仅仅注重“多数决”意义上的民主会有多数人暴政的危险出现,如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达到了民主政治的所有要求,反对者属于极少数,按照传统民主理念的标准这个项目无疑是做到了生态化民主建设。但是,极有可能的情况是支持这一项目的人可能是与这一项目负的生态影响关联度极低的一部分群体,或者是从“不在我家后院发生”的避邻态度而支持这一项目,这部分群体还经常会以公共利益代表者或者是长远利益考量者等“正义”的身份出现。而这个项目负的生态影响的承受主体恰恰是少数,他们距离这个项目的负影响中心距离最近、受危害程度最高,但是在民主投票时无法达到多数。更何况,就是这一部分的少数群体中会有部分出于一己私利的“背叛者”和受到人身、财产等迫害或威胁而放弃的反对者。这些情况使得本来人数不占优势的反对者数量越发低,反对的声音愈加微弱3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32。因此,在进行生态化民主建设顶层设计的同时要注意对少数人的生态权益作出明确的更为强有力的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33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新时代社会主义中国是一个辩证统一体,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法治国家引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奠基法治国家。全民守法体系的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议题,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载体,弘扬法治精神,使人民群众能够有机地融入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中,“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34。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是党领导下的全面参与、共建共享的伟大事业,要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培育和践行为中心,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之中,营造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生态社会文化。生态化民主建设目前主要的实现形式是公众参与。生态公众参与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自愿参与生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事务以及与生态相关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等活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是维护和实现公民生态权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为公众参与公共环境问题决策的重要制度保障,但目前我国民众环境参与有限,多数还是以环境信访和环境抗争为主的被动式参与。党的十八大以来,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了公众主动的环境参与重要方式。环境公益诉讼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 对于提升生态文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保障和促进绿色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35。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明确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36。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明确了原告主体是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以来先后制定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环境公益诉讼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人民法院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有序开展,稳步推进,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案件类型也更为多样,涵摄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植物保护、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多个环境要素的保护,涉及地域也逐步扩展到各个省区。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为民众有序参与公共生态治理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司法成为了民众生态权益诉求理性的表达方式,诉讼成为了社会矛盾的制度化解方式,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效地解决了“维权”与“维稳”之间的矛盾,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导引。

结语

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整体推进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观点。只有坚持“五位一体”建设全面推进、协调发展,才能形成经济富裕、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社会公平、生态良好的崭新发展格局,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政治文明与生态文明的协同发展,就是将生态文明的基本理念融入到政治文明发展之中,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民主的生态化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实现提供良好的政治氛围和持久、有效、完备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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