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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潮高地的国际法地位探究

2019-09-03王文达

锋绘 2019年6期
关键词:低潮领海高地

王文达

摘 要:低潮高地在国际法中属于比较特殊的领域,它介于岛屿与水下地物之间,究其国际法的地位尚存在很大的争议。随着二十世纪中期对于低潮高地的定义逐渐确立下来,在国际法的具体实践之中出现了争端,低潮高地在国际法中究竟出于何种地位以及与岛屿的区别值得进一步探讨。并且,随着海洋的变迁,低潮高地也会发生变化,这时候低潮高地又处于什么样的国际法地位也是一个新的问题。

关键词:低潮高地;占领;基本属性;地位变迁

在国际法中,低潮高地一般很少被提及,“岛屿”、“岩礁”属于比较容易探讨的问题,但是《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低潮高地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关于什么用什么标准来判断高潮与低潮,国际社会上各个国家都拥有不一致的标准。

1 国际法上低潮高地的界定标准

低潮高地的概念最早提出是在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中,其实,早在英挪渔业案之中,就已经由英国提出了“低潮高地”的相关概念,但是当时并没有被采纳,而是按照“干出礁”或者“干出滩”的概念来进行列出。所谓干出礁,亦称干礁,作为地质学概念,其在《海洋法公约》中被表述为低潮高地。

关于高、低潮标准,由于一年四季每个季节的气温不同 、洋流状况不同,海岛周围的海平面高度会发生变化,高潮时的水位自然也会发生变化。除此以外,国际法上关于低潮高地的判断标准也十分多样,各国根据“潮汐基准面”来进行低潮与高潮的判断。

2 低潮高地是否可以被占领

低潮高地最早被认为是岛屿的一类,在国际联盟上世纪三十年代召开的会议上,依然有相当一大部分国家认为低潮高地其实就是岛屿。经过本次会议,“岛屿”被定义为“四面环水、永久高于高潮潮面的陆地区域”并且规定了“每个岛屿拥有其自身领海”,低潮高地被从“岛屿”的概念和地位功能中区别出来。这就体现了,低潮高地并不是依附于岛屿的一种存在,它具有其自身特殊的属性。

关于岛屿与低潮高地之间的区别,主要有:第一,岛屿在高潮时也会高于水面,但是低潮高地在高潮时会低于水面,而且不能够自给自足,生态环境不够稳定。第二,岛屿有定居的人口。低潮高地显然并不具有定居的人口,它只是在低潮时显现。第三,岛屿上具有充足的资源。并非说低潮高地上并不具有资源,但是资源的种类不同。目前,低潮高地能否被占領尚不明确。

3 低潮高地是否有领土主权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该特定部分的地下或上空。关于低潮高地,能够确定的是,如果低潮高地位于一国的领海范围内,则一国对低潮高地拥有主权,因为它位于享有主权的领海内,则相应的赋予了沿岸国对低潮高地主权。这一观点也受到了批判,认为国际法上传统认为“有陆权才有海权”,但是这种观点具有“海权决定陆权”之嫌。

在专属经济区内,国家可以进行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但是国家对其拥有的是专属管辖权,如果按照正常的解释,低潮高地如果能够进行被占领并且产生领土主权,那么国家对于低潮高地具有了绝对的主权,这样就容易产生冲突。从最终的分析来看,除了位于领海内的低潮高地由于领海内拥有主权而产生主权外,专属经济区和公海内的低潮高地都不能产生领土主权。

4 海洋变迁对低潮高地的影响

在海洋的变迁过程之中,有些岛屿逐渐被水淹没成为低潮高地,有些低潮高地逐渐没入水中成为水下地物。岛屿变为低潮高地之后,以前的国际法地位随着也会发生变迁。例如,在判断“梅地亚?露娜”礁是否是岛屿的时候,国际社会承认“梅地亚·露娜”礁现在已经没入水中,不再是一个岛屿。显然,国际上普遍认为,当岛屿不再符合岛屿的特征,而是符合其他地势物特征的时候,应该运用其他的法律规定确定主权国家的权利。

其实,岛屿、低潮高地以及暗礁等并不是永恒不变的,如果一旦发生相互之间的转化,例如,当暗礁浮出水面并且在高潮时仍高于水面,自然地理特征也转变为岛屿的特征的时候,应该考虑将它视为岛屿。国际法院在进行相关认定的时候比较倾向于专家材料,不会以几十年前这个地方的地貌来判断现在的岛屿究竟是岛屿还是低潮高地。

5 总结与展望

综合以上的分析,主要对低潮高地的发展与地位展开探究,主要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低潮高地的界定标准难。由于各个国家的地貌不同,对潮汐基准面的采取标准各不相同,就导致了有些低潮高地争议发生时,沿岸国对于它的认定不一样,这主要还是依赖于争议国家的协商。

(2)低潮高地是否可以被占领没有明确。虽然在2012年的哥伦比亚与尼加拉瓜争议案中法院给出了“低潮高地不能被占领”的确定结论,但此判决只是对争端当事国有效,并不能约束其他国家,也就是说,低潮高地是不是能被占领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状况。

(3)海洋变迁中认定应个案分析。在发生海洋变迁的情况下,要结合特殊的地理状况与统一的判断标准对岛屿和低潮高地进行认定,确保在认定之后,各国对结果确认与公信。

低潮高地的认定相当复杂,是一块特殊的海洋领域,希望在今后的国际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属性,完善立法。

参考文献

[1]  周江.论我国南海主权主张中的“附近海域”.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65.

[2]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3.

[3]Report of the second Committee.1930 Hague Conference,Official Documents,251.

[4]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7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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