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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理念催生金融数据共享发展(二)

2019-08-30夏沅

中国信息化周报 2019年27期
关键词:银行监管机构

夏沅

共享金融大数据浪潮下,传统“规模银行”发展受到限制。虽然银行积极挖掘内部数据潜力、试图形成客户全景画像以指导业务开展,但实际仅能基于本行业务画出割裂的图谱、行外部分成为黑箱,数据的缺失、不足或低质量,使得所谓人工智能的自我学习无处着手,从而很难为客户提供更加多元的产品和服务,失去客户优势,从而影响银行利润,银行的路将越走越窄。

然而,处于金融数据共享生态圈的银行,将会转型成为共享金融中的“价值银行”。“价值银行”主要分三种业务模式:基于原有库存数据服务客户;与其他机构共享数据,再内嵌进后者基于所共享和自身数据提供的产品,以服务存量和新增客户;从其他机构获取数据、与原有数据整合,吸引新的客户和辅助服务现有客户,迭代获客体系。转型后的银行除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收费外,数据价值服务会成为新利润增长点,收入来源变为更加多元。

(三)有助于第三方机构打破银行数据壁垒

对市场竞争的一份银行业调查报告显示,客户对银行有很强的粘性和惰性, 虽然客户每次换银行,平均能给个人和企业客户分别节省92和80英镑,但是每年平均只有3%的个人和4%的企业客户换银行。调查表明,用户更换银行的比例极低,使得金融数据科技公司发展举步维艰。

我国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和原本非金融领域的实业企业等第三方机构已全面介入金融业务,累积了大量金融数据,但主要与电销商品的交易相关和面向个人、相对小额的理财、贷款、保险等业务数据,数据的深度、广度、量级尚有明显差距,业务场景向传统金融机构腹地推进有限。

对于第三方机构来说,金融数据共享好处显而易见。第三方机构通过数据共享,借助银行提供的金融平台,就可以开展金融服务,优化技术,提升用户体验,在付费的情况下获得大量的用户和数据。

(四)有助于政府机构合规监管

对监管者来说,金融数据在开放和共享的过程中会产生更大的价值。一是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面的数据服务,提高综合决策水平;二是对数据封闭带来的金融垄断进行限制,促进初创金融企业特别是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三是增加数据的价值,减少金融监管成本,提高金融社会运行效率。总之,金融数据共享必将引发全球金融巨变。

金融数据共享面临的挑战

(一)数据割裂和信息孤岛。一是数据割裂问题严重。金融数据是以数据为基础的,数据的生命力在共享中得以体现,现实中各类数据往往割裂、分散,信息孤岛林立,各方凭借自身资源去各个地区、机构获取数据或建立数据共享。二是信息孤岛存在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典型如监管机构征信中心只覆盖全国四分之一的信息,不能覆盖普惠金融服务的人群,特别是低收入人群。虽然民间信贷已成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数据机构持有者之间缺乏一个共享的连接机制,造成数据孤岛,多头负债和欺诈风险正在上升。

(二)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一是数据传输是否安全。在共享过程中,数据不被盗用和篡改。埃森哲最近一项调查发现,85%的受访者表示担心欺诈风险。二是使用范围是否透明。让客户了解数据共享及其风险,明确共享数据在客户授权范围和时间内使用,是否能够保证取消共享授权后数据真被共享方永久删除。三是规则是否明确。客户在共享数据的安全和隐私受损后的申述和补救措施能否到位。四是行为模式是否存在诱导。依据高质量、强有力的数据聚合可以推断用户兴趣点,从而進行优先排序,诱导消费需求行为。

(三)公平原则的维护。一是权利和地位的不公平。系统易偏向依据客户价值评价和风险筛选机制挑选服务对象,对缺乏网络接入渠道或无网络使用习惯的群体产生金融排斥。二是效率和公平的不平衡。在金融数据共享所倡导的平台生态圈,同一类机构获得数据相同,则核心差异在于后续处理,数据运用水平越高、产品服务越有针对性、附加价值越显著,必然造成强者恒强、大者越大的格局,形成马太效应。三是监管法规的不平等。传统金融机构面临诸多法律规范,金融牌照不再是银行等的护身符,其他机构不用申请牌照就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开展金融服务,而与此同时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探索金融数据共享机制

(一)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建立金融数据共享制度体系

金融领域的数据共享离不开监管政策和制度层面的支持。一是规范数据格式、传输、安全标准。建立数据交换的标准化,包括数据格式描述、记录、发布规则,不同的机构、数据库、端口间API设计、发展和维护的互通一致性,流转过程中数据可追溯性和不可被篡改性。

二是建立授权协议标准。协议标准包括统一授权方式、期限、取消、救济、仲裁等条款,按照安全水平、信誉度等合理地进行机构分类,依据分类批量或单独授权。

三是保护数据主体权利。数据主体权利不仅包括数据主体对获取的频率、数据范围和保存期限的知情权和访问权,而且还包括对所授权的数据获取、使用或储存的选择权、控制权、可携权等。

四是明确监管机构职能。对监管机构职能范围进行界定、细分,并赋予其足够的监管权力。五是确立有效的的问责机制。具备商业性质的相关参与方对为用户带来的风险、伤害和成本负责,要求对数据控制者等其他主体非法使用数据的相关行为进行明确的处罚规定。

(二)利用现有服务平台,组建综合开放平台

组建区域性共享型综合金融服务开放平台,通过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积极改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统一政府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查询入口以及地方性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统一服务方式,为共享金融参与方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建设区域性共享型综合金融服务开放平台是金融数据共享实现的关键步骤,既需要顶层设计思维,同时又需要服务方和设计方协调配合,才能成功建设这一系统性工程。开放平台的主体应该严格按照有关原则进行建设:一是必须是一个开放、互动的平台;二是7X24小时全渠道覆盖;三是共享综合服务平台锁定“线上+线下”交易撮合;四是提供征信查询入口;五是设立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专职机构、降低入门门槛;六是设立“抢单”及评价机制;七是遵循云平台等先进技术路线;八是实现大数据风险控制;九是面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授权开放。

(三)多个主体形成合力,共建金融数据共享生态圈

金融数据的共享生态圈并非单向,而是双向甚至多向,在众多维度上同时交织在一起。其一,从传统金融机构方面,立足内部研发,加强外部战略合作,融合内部和外部的创新资源,积极探索开放的金融平台服务模式,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基于开放平台的业务模式有三种:仍主要基于原有库存数据服务客户;通过API共享数据给其他机构,再内嵌进后者基于所共享和自身数据提供的产品以服务存量和新增客户;从其他机构API获取数据、与原有数据整合后迭代获客体系,吸引新的客户和辅助服务现有客户。开放的金融平台服务模式带来的是运维智能化、开发敏捷化、流程自动化和交互多样化,通过开放、融合、重塑的方式释放创新力,完善自身产业生态。其二,从监管者方面,强化监管科技运用。金融数据共享对监管层的决策模式、治理模式和工作方式等都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监管制度和监管科技双管齐下,通过穿透式监管,提升监管能力与效率,提高风险、合规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我国而言,传统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政府机构资源丰富且资源掌控能力强,开放银行不应仅局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还要涵盖各个数据持有主体,把碎片化的数据、行为串联起来形成全景图谱、产出定制化服务方案,在共享理念的基础上以实现用户利益最大化和多方共赢,最终形成高度融合的生态圈,共建金融数据,共同发展新时代共享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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