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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行为治疗降低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有效性的质性系统评价

2019-08-30冉宇鹤

宜宾学院学报 2019年7期
关键词:矫正社区心理

陈 珊,冉宇鹤,彭 萱

(西华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

社区矫正是把“越轨”者置于社会环境之中,借助日常生活中社会支持网络和控制系统对矫正对象实现观念和行为方面的转变,以促使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和家庭的非监禁刑罚方式。降低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既是刑罚执行的底线要求,也是检验社区矫正成效的首要标准。数据显示,我国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且每月大约以1万名的数量递增。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率控制在0.2%左右,与刑释人员8%的再犯率相比处于比较低的水平[1]。

已有数篇高质量的元分析研究表明,相对于标准行为疗法(Standard behavior modification approaches),认知行为治疗(Cognitive-behavioral Therapy,CBT)对于降低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具有很好效果。Garrett根据多种指标(例如心理调适等)对罪犯社区矫正效果的论文进行了元分析,她从16个独立的研究中对作为四大一般治疗模式之一的行为治疗进行分析,探索其对降低再犯率的效应大小,发现其效应为+1.8(均值逆方差权重皮尔森相关系数r=+.09)。具体子类的行为治疗是:(a)应急管理;(b)认知行为;(c)引导群体互动、积极的同伴文化;(d)环境治疗。Garrett指出许多研究者没有发现行为、认知行为治疗类型的重要意义,积极的行为方式影响主要归因于认知行为和应急管理计划(其中,每一项的效应大小近似相关系数r=+.12)。然而,当她把注意力集中在六项设计更为严格的研究中,却没有发现该疗法对于降低再犯率具有积极作用(r=-0.04)[2]。Andrews等通过元分析发现适当的矫正治疗能够降低再犯率,“适当”的矫正项目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a)针对高风险的案例;(b)重点针对犯因性需求;(c)使用与案主需求和学习风格最相匹配的治疗模式,例如认知行为治疗的效用(r=0.29)高于非认知行为治疗的效用(r=0.04)[3]。几年后,在他们的元分析扩展数据库中,Andrews和Bonta将行为治疗中的“行为”这一短语界定为行为、社会学习行为和认知行为,并进一步指出行为治疗比非行为治疗具有更加明显的效用,且短期(short-hand phrase)的认知行为治疗效果更为明显[4]。Pearson等通过对大样本的 RCT 数据进行元分析认为,认知行为治疗对减少再犯率可以达到很好的效果,特别是基于认知行为的社交技能开发项目和认知能力训练(推理和康复)项目能够有效降低再犯率,且认知行为疗法在罪犯群体上普遍适用。同时,相对于正式机构,认知行为治疗在社区环境中开展的效果更好[5]。此外,有学者区分矫正对象年龄对矫正效果进行了元分析,Izzo和Ross对1970至1985年间发表的有关青少年矫正治疗对降低再犯率作用的文献进行了元分析,符合他们研究标准的文献共有46项,他们开展了68组对比研究。他们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在社区环境进行治疗项目(而非在机构中)的效果更好;二是进行认知行为治疗与成功降低再犯率具有相关性,他们发现认知项目的效用至少是非认识项目的两倍。[6]

同时,也有学者提出相反意见:Whitehead和Lab对1975-1984年间在专业期刊上发表的50项研究进行了的元分析,探讨矫正项目对于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率的效用。他们的总体结论是:“干预对降低再犯率的正面效用较小甚至会加剧问题的恶化”。当他们经过对应急管理、技能培训等行为干预项目的分析之后,通过实验组和控制组对比发现,与其它类型的治疗相比,行为治疗对于降低再犯率的效用并不明显[7]。Landenberg和Lipsey对58个原始研究进行分析发现,认知行为治疗矫正效果和性别之间不存在显著性相关,作者还发现矫正效应值和是否是青少年罪犯或成年罪犯也没有显著的相关[8]。

现有研究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研究数据较为陈旧,大多数元分析所纳入的原始研究均发表于2000年以前,在经济形式、文化结构及社会形态发生转变的新时期,面对新的犯罪特点和矫正需求,相关干预措施的效度还有待进一步检验和证明;第二,一些研究的实验组与对照组选择失当,如用在监狱内服刑的短刑犯和社区矫正对象直接对照来分析差异,并将这些差异作为解释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的因素,对这样具有异质性的数据使用 meta 分析是否恰当,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争议;第三,大多数研究没有区分认知行为治疗对降低不同非监禁刑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效果;第四,评估题目中涉及了过多的主观和含糊的项目,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第五,已制定的预测工具的信度、效度也未见公开的检测报告[9];第六,国内学界关于此问题还未产生系统评价的文章,多是“调查研究”或“定性研究”。

通过对文献的检索和初步分析可以看出,此一研究领域中仍有诸多值得深入探讨之处。因此,本文选择以认知行为疗法对于降低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为研究主题,努力克服上述缺陷,致力于评估社区矫正对象认知行为问题改善与再犯率之间的关系,为提高罪犯改造的质量,减少重新犯罪概率提供理论依据。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以社区矫正罪犯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检索国内外数据库的方法,同时在设定的纳入与排除标准基础上,分析认知行为治疗法对降低再犯率的效果。

(一)检索策略

使用计算机检索以下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CNKI数据库、万方数据库、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数据库、百度学术数据库、SAGE journals(世哲)期刊数据库、Taylor & Francis期刊数据库、Cochrane Library数据库。检索时限为:2000-2019年。中文检索词包括认知行为治疗、社区矫正/非监禁刑、再犯率/重新犯罪率。英文检索词包括CBT/ Cognitive-behavioral Therapy、Community correction/supervision、recidivism/recommit/recommittal/reoffending。检索式为(CBT or Cognitive-behavioral Therapy)AND(Community correction or supervision or rehabilitation or punishment)AND(recidivism or recidivating or recommit or recommittal or reconviction or reoffending)。

(二)纳入与排除标准

纳入标准:(a)采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b)检测任何干预项目的效果或影响;(c)案主为成年或未成年犯(包括缓刑、假释期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以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d)结局指标特指:降低再犯率或者减少累犯(recidivism);(e)语种为任何一个国家采用英语或中文写作的文献;(f)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g)发表年限2000-2019年;(h)将认知行为治疗作为干预项目最重要的手段;(i)采用随机对照试验。经过筛选,共有9篇文章符合条件。

排除标准:(a)排除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的直接对照研究;(b)排除纯理论研究及非实证研究;(c)排除联系研究者但无法得到相关数据的研究;(d)排除多种干预措施重叠的研究。

(三)研究的质量评价

鉴于干预措施与结论数据的异质性较强,本研究采用Crocharane偏倚风险工具对研究的整体质量进行评分。Crocharane偏倚风险工具评测原则包括6个方面:选择偏倚(是否按随机序列和分配隐藏进行选择)、实施偏倚(是否按盲法进行施测)、测量偏倚(是否按盲法进行测量)、数据偏倚(数据是否完整)、发表偏倚(分析是否全面)、其他偏倚(例如,非权威期刊证据较多)。依照这6个方面评价研究整体质量,对每一篇纳入的文献进行计分,“是”记2分,“不清楚”记1分,“否”记0分。总得分分为三个类型,分别代表不同的整体偏倚风险水平。0~4分为高风险,5~8分为中风险,9~12分为低风险。系统评价报告按照PRISMA(Preferred Reporting Items for Systematic Reviews and Meta-Analyses)声明标准[10]。

二、研究结果

通过对检索数据库所收集到的相关文献进行初筛、精筛,从最终纳入的文献研究的不同干预角度进行分析,制作出多视角下认知行为治疗对降低再犯率效果的特征表,论证了认知行为治疗对降低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的作用。

(一)纳入过程

由两名评价者根据纳入排除标准独立检索筛选文献,阅读题目、摘要和全文,并按照Cochrane Handbook背对背评价纳入研究质量。如遇分歧,通过讨论或第三方解决存在的争议。

图1 纳入过程数据图

首先对276篇相关文献进行初筛,发现其中8篇的题目或摘要不符合选择,再通过对余下的268篇文献进行全文阅读筛选,最终纳入9篇文献研究。所纳入研究均通过随机对照试验,并报告了认知行为治疗对降低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的有效作用。

(二)纳入研究情况

共纳入9项对照试验研究,共4 903(接受治疗者)例研究对象,每项研究涉及对象 8~2 186例不等。

从纳入研究的干预对象上看:针对性犯罪、醉驾肇事等不同犯罪类型,缓刑、假释等不同刑罚类型以及青少年、成年等不同人口统计学特征的矫正对象。从犯罪类型上看,有1项研究聚焦性犯罪,有1项研究聚焦醉驾肇事类犯罪[11],其余7项研究均包含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等多种犯罪类型;从刑罚类型上看,5项研究只关注缓刑罪犯的再犯率[12],其余4项研究关注所有类型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率;从矫正对象的人口学特征上看,1项研究仅针对青少年再犯率[13],1项研究仅针对男性犯罪人[14],其余7项研究没有区分年龄与性别。

从纳入研究的干预形式上来看,主要分为团队干预、个体干预两大类。其中6项是团队干预[13],3项是个体干预[15]。

从纳入研究的干预时间上看,分为三种类型,即成功接受完整干预项目者(successfully completed)、半途而废者(drop-outs)、未开展干预者(non-starter,包括主观拒绝接受者和因客观原因未能开展治疗者);从纳入文献情况来看,认知行为治疗(成功接受完整干预项目)的周期在5周至24个月之间,有4个研究的治疗时间为12个月及其以上[12]。

(三)文献纳入的质量

原材料的信度令人满意,表明具有较高的可信度,9项对比项目中6项具体干预结果非常值得信赖,3项具体干预效果值得信赖(表2)。高信度来源于干预项目的持续性、样本的广泛性①和研究条件的可靠保障。从时间上来看,研究的整体质量随着时间推移不断提高。2010 年之前的4项研究中,2项干预研究为中等偏倚风险,2项研究为低等风险。2010 年之后的5项研究中,中等偏倚风险研究只有 1项,低等偏倚风险为 4项。

当然,研究设计和研究方法质量之间也存在相关性:质量较差的研究常使用经典实验或者准实验设计,而质量较好的研究往往使用真正的随机对照实验设计。大多数文献的研究方法是可靠的,采用随机对照试验进行[14],但是部分研究随机对照分组特征不明显[16-17]。

(四)效果分析

1.不同干预特征下的干预效果

从实验组与控制组的独立对比中研究认知行为治疗的具体类型和数量,如表1所示。

表1 认知行为子项目

表1总结了对认知行为项目下子项目降低再犯率的效果,表明特定的治疗类型能够有效降低再犯率。在认知行为子类型中,只有三项子项目治疗方式被多项研究所采用:问题解决技能训练、集中学习、情绪管理训练。根据9项先前研究,这三项子项目符合我们认定降低再犯率有效性的标准,且相关的研究多为风险偏小的高质量研究。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问题解决技能训练、集中学习、情绪管理训练三个子项目的有效性得到一定程度的证实。

2.认知行为治疗对不同罪犯的干预效果

表2 纳入研究的显著性特征表[11-19]

从具体干预效果来看:

首先,认知行为治疗对于缓刑②犯的再犯率降低有显著效果。本文纳入的9篇原始研究中,5项研究均针对缓刑犯进行认知行为治疗,从研究质量上看,1项研究为中等偏移风险,4项研究为低等偏移风险;从研究结果上看,5项研究结果均具有显著性[15]。研究结论也印证了缓刑制度作为一种以教育刑为基础,实施刑罚个别化措施的本质特点。

其次,认知行为治疗对于非暴力犯罪再犯率的降低有一定作用。有文献显示,经过12个月治疗介入后,有一些显著且有意义的差异表现出来,与对照组再犯率(40.5%)相比,经过认知行为治疗后的实验组再犯率(33.9%)降低大约7.5%,预估认知行为治疗能够减少非暴力犯罪率为18.8%[18]。同时有文献表明,认知行为治疗模式能显著降低醉驾肇事犯罪的再犯率,纽约州的DWI再犯率为25%,美国全国的DWI再犯率为30%,经过一般治疗模式后的DWI再犯率为24%,而经过认知行为治疗之后的DWI再犯率为11%[11]。

再次,超过1年期的认知行为治疗对于再犯率的降低有显著效果。多数研究的治疗期间均高于或等于12个月,并取得明显效果。例如有学者通过CBT对缓刑罪犯的再犯率进行干预后,结果显示:坚持12个月以上认知行为治疗接受者的再犯率为45.6%,半途放弃者的再犯率为73.5%,拒绝接受者的再犯率为74%,对比组的再犯率为52.98%。控制组总的再犯率为65.57%,对比组总的再犯率为59.28%[12]。经过6个月的治疗介入,矫正对象表现出物理攻击以及心理攻击行为的显著减少,自我损害的行为同样减少,建立起抵御共犯伙伴侵略和“邀约”的自尊,但在避免语言攻击谈判策略和自我效能感增加方面效果不明显[19]。

最后,认知行为治疗采用团队干预模式效果较好。本文纳入的文献中三分之二实验采用团队干预模式,均取得较好矫正效果。

三、反思与展望

如前所述,前期研究很难否认认知行为治疗和再犯率之间的关联假设,这些研究还构成这一领域元分析的第一股浪潮,但较为遗憾前期元分析没有区分认知行为治疗对降低不同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效果。本次系统评价纳入了2000年之后发表的9项独立原始研究,经过Crocharane偏倚风险工具测评后,证明了认知行为治疗能够有效地降低再犯率。对于作为整体的认知行为研究,以及作为其子项目的问题解决技能训练、集中学习、情绪管理训练研究都是如此。

本文的研究结果建立在科学分析基础上,但是存在两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由于文献检索技术的局限,本文可能存在一定纳入偏移,一些项目操作者虽然声称或采用了认识行为治疗项目,但是可能并不包含在我们纳入的研究里。不过如果这些项目并没有使用已纳入原始研究中所采纳的治疗方式,或者即使他们使用了相同的操作技术,但无法真正在某个具体的矫正项目中充分使用这些认知行为方法,则矫正效果会受到影响。其次,中国《刑法》将“累犯”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强调对“累犯”③从重处罚,其理由主要是因为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内重新犯罪仍占相当比例,对于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的累犯有必要予以惩罚遏制。本文目前检索纳入的文献皆为英文文献,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区分累犯与再犯,因而在干预实施后的随访采样中,没有将5年犯罪率作为特别参考指标予以收集,因而所发表的数据未能有针对性的显示认知行为治疗对于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内重新犯罪(累犯)的抑制作用。

这些值得注意的地方,提示了我们需要对于认知行为治疗项目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以获取更多的信息。下一步研究需要描述认知行为的项目细节,例如具体的治疗模型和课程、项目人员培训情况,治疗频度、监管程序信息、计划时间和实际时间等。同时,研究还需要特别关注认知行为治疗对于累犯的矫正效果。

在进行这篇研究之前,本研究期待预防复发训练、自控力训练等子项目会被证明是有效的。根据分析结果,预防复发训练、自控力训练等子项目的效果尚未得到证实,不过也没有被否定。按照前文的研究结果,尽管我们认为进行这项研究的几组实验比较分析达到了较高的研究质量标准,我们也只能认为预防复发训练、自控力训练等子项目的效果只获得了低度证实。

四、证据运用: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的机制构建

循证系统评价结论可以增强社区矫正领域中决策的科学性与准确性,避免决策的主观性与盲目性。研究的目的是服务实践,如何将系统评价的证据结论向司法实践转化,是开展循证研究的关键问题,也是弥合研究与实践差距的重要手段。在循证矫正领域,遵循最佳研究证据的实践,重点在于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犯因性需求,构建系统性的心理矫正机制,将这些有效的项目扩展到整个矫正系统中并加以执行。

(一)完善心理矫正法制构建

高层次、综合性的社区矫正立法能消除地区差异性和执行混乱性,网络更多社会资源、调动其他社会力量,借力《社区矫正法》制定环节,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以《社区矫正法》立法为契机,制定实施分类矫正,即按年龄、性别、犯罪类型、刑罚类型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划分,根据个体差异,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矫正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因人施教。其次,在社区矫正中引入部分中间制裁(Intermediate Sanction)措施,在社区环境中,推广适用中途之家、日间治疗中心、矫正训练营等轻微惩罚性措施,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康复心理,健全人格,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再次,进一步向法庭赋权,赋予法庭发出要求某些犯罪人接受治疗的命令——“治疗令”的权力,强制特定社区服刑人员(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接受1年期及以上的团体式心理矫正,接受治疗、履行义务的过程也彰显出社区矫正制度所应当具有的制裁性质。最后,以立法的形式强化对矫正社区的评级与管理。在《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制定矫正社区的量化评级标准和数据化评估方案,对社区中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配备、社工及心理咨询师配备、相关人员的学历要求和能力水平、社区矫正硬件设施、居民的认同度和接收度等进行科学的评估,将评级结果与财政支持力度挂钩。

(二)探索心理矫正运行机制

1.科学的心理评估与精准矫正机制

首先,准确评估是实现精准矫正的必要前提。司法行政机关可委托司法社工采取当面访谈、实地走访以及适时跟踪监督等方式,收集社区服刑人员悔罪表现、履行保证书等情况,就其再犯罪及改造可能性制作补充社会调查报告。心理专家结合补充社会调查报告对其个性特点、认知能力、情感状态等进行量表测试和综合评估,通过司法机关与司法社工、心理咨询机构密切合作,选择最恰当的心理矫正方式。

其次,详细方案是实现精准矫正的重要环节。结合犯因性需求与综合评估结论,为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定制个体心理矫正方案,包括:具体的干预模型选择和课程设置,项目参与人员的培训情况,心理干预的频度与持续时间,对持续接受心理干预者的奖励措施,司法机关监管程序等信息。

再次,干预技术是实现精准矫正的关键突破。通过大样本RCT 数据进行Meta分析后的结果显示,在社区矫正中,认知行为治疗对于降低再犯率的效用明显高于非行为疗法,认知行为治疗比单纯的教育培训课程、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作用更为积极,采取结构化的治疗方案,建立科学的“认知”至关重要。因此,心理矫正项目的负责人有必要将认知行为治疗看做是矫正项目的首要方法,在社区环境中进行问题解决技能训练、集中学习、情绪管理训练等,通过心理治疗,使社区服刑人员学会自我强化、自我指导、自我排练、自我控制,重塑认知,改变动态因素,降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20]针对因家庭教育不良、监护人失职所造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在亲职教育个案中,介入认知行为治疗。

最后,回访机制是实现精准矫正的有力保障。本次系统评价纳入的四篇原始研究,随访时间为3个月至2年。建立一套心理矫正回访机制,在认知行为治疗实施完毕后,对涉罪人员进行定期(可将最长随访时间确定为2年以上)随访调查,了解其回归社会后的心理动态,积累认知行为治疗方法使用的适用性及科学性。同时,运用本研究证据在中国情境下的试验又在客观层面为下一次系统评价提供了原始材料,通过系统评价反思中国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现状,着手心理矫正变革。当生成的科学证据足够之时,有望构建“中国循证社区矫正心理干预”证据库,为心理矫正提供丰富的高质量证据。[21]

2.持续性干预的经费激励机制

一方面,做好国家层面的专项资金拨款及利好政策激励。国家财政应当适度加大对社区矫正的经费支持力度,丰富矫正社区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同时,各地应建立《专项矫正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配套机制,设立爱心资金专户,地方财政根据社区评级结果给予倾斜性支持。另一方面,增强公共资源的支持力度。社区矫正是一项兼具专业化与社会化特点的工作,心理矫正的持续运行,需要积极撬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主体的优势条件,可依托腾讯、淘宝、微信等众筹平台,通过群团组织以“社会买单”方式公开向社会筹集公益基金用于社区矫正工作。

3.多方社会力量协同的参与机制

一方面,引导社会参与。积极落实刑事政策社会化,发展司法社工服务机构,重点扶持社工心理工作室;建立爱心人员(企业)信息库,组建关爱志愿服务队,加强与高校智库等社会力量合作;密切联系教育部门、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未保委及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借助民间力量、调动民间智力、整合民间资源,实现将疏导心理情绪、单纯心理咨询等简单服务项目的无偿委托。另一方面,创新合作方式。规范心理矫正机构和干预人员资质,建立权威心理矫正机构名录[22],将认知行为治疗等专业性强的心理治疗服务向具有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在政府采购协议中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履行合同义务。当然,在缺乏心理咨询师的地区,政府可发展专职社工队伍,司法机关也可以公开招聘熟悉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社工,培养自己的心理矫正队伍,实施精准心理矫正[23]。

结语

本文以认知行为疗法降低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为研究主题,采用系统评价方法并运用Crocharane偏倚风险工具论证认知行为治疗降低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率的有效性。本文虽努力克服现有研究存在的缺陷,但由于检索文献所对应的国家的刑法与中国刑法存在不同规定,同时受制于文献检索技术与方法自身的局限性,导致在条件允许时仍需进一步对认知行为治疗进行探索与研究,以期用最优证据提升我国社区矫正效果,减少重新犯罪的概率。

注释:

① 根据二项分布和泊松分布,有一个原始研究的样本量为8,属于小样本。

② 虽然广义的缓刑制度包括缓起诉、缓宣告和缓执行,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均有相关立法例,故缓刑制度的分类对于本研究不产生结论性影响。

③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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