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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规范应对和刑法方法研究

2019-08-29程起华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3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规范应对 刑法研究 刑法制定

作者简介:程起华,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院长,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223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人民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回应而发生的过激性群体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维权、泄愤等等,随之发展成为具有组织、有规模、暴力程度上升的社会事件。这类事件的出现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这类事件被快速的上传到各个网络平台,对我们国家的治安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少的负面影响。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国家的各种矛盾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严重,日益凸显。最近几年来出现的贵州瓮安事件、湖州织里事件、海南美兰事件等等,这一系列事件的出现,给我们国家的社会治安提出了严肃的挑战,于此也对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群体性事件概述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维权、恶性报复,社会骚乱、社会纠纷等等,其中情节最严重的就是维权事件和泄愤事件。以最常见的金融借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来说,一些平台利用互联网金融来销售各种产品,利用高额利息来吸引眼球,随之滋生诈骗、非法集资等等各种犯罪活动。这种事件的群体涉及范围广、不限制地域、资金数额巨大,影响恶劣。比如前段时间的钱宝网事件,发生以后受害者和当地的相关部门发生冲突,引发群体性事件。根据调查显示,当群众在维权过程中出现问题,或者是礼仪诉求得不到表达的时候,事件经过不断的堆积发酵就会变成比较极端的方式被发泄出来。群体性事件基本上都是自发性事件,事发之后,可以发现群体里面的每一个人都参与了群体性事件的整个活动。比如策划、准备、组织等等,指挥、联系、操纵等等。根据调查显示,群体性事件的组成人员主要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这类人教育程度不高,没有固定工作、家庭教育出现问题。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就是经过商讨计划,而且组织严密,具有一定的威胁性 。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特点

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常常以获取媒体和政府的关注为目的,以突发性报复行为作为解决问题根源的关键,活动的程度不断呈现变态化形式,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

(一)群体性事件发展趋于极端化

群体性事件的人员参与者往往采取在相关的机关单位门口聚众闹事、聚集吵闹、堵塞城市主干道等等方式,更有甚者会采取极度极端的方式。在2015年发生广东普宁高铁事件,普宁村民因为国土资源问题、财务问题、水利工程、安居楼等方面的问题,从高铁站后山扒开铁丝网之后进入高铁站台,恶性造成高铁站站台停运半个小时。这种恶劣情节给社会发展和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

(二)群体性事件演变程度难以控制

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参与者希望博取社会的关注和政府的关注来获得关注,解决事件本身。传统人们在渴求解决事件的时候会采取到主管部门、党委办公室、政府当地办公地点反应事件以及诉求,以上访、静坐为主,行为不极端。但是最近几年出现的群体性事件逐渐演变成为具有破坏性、暴力性质、对抗性明显的特征,演变情况愈发糟糕。

(三)群体性事件能够被利用,呈现“互联网+”

群体性事件在被有心人利用之后,会演变成为具有国际性质的事件。演变成为国际事件之后很容易演变成为国际事务,成为了国外不法分子利用的主要手段,他们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发布到网站上然后对我们国家当地政府进行抹黑,从而给国家造成巨大的压力。所以目前群体性事件最大的特点就是“互联网+”的特点。

(四)群体性事件呈现有组织、有预谋

随着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越来越高,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对互联网的使用程度也越来越高,在很多地方都呈现出了这样群体合作中互联网的使用特点。利用互联网通信的便利性,形成了严密的组织。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严格的策划,预谋已久,有一些人甚至会采取發放报酬的方式来进行推进势态的演变。当事情发生以后,网络上铺天盖地的信息扑朔迷离,难辨真假。网络信息本就杂乱,容易混淆。对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以及文化程度低、辨识能力不高的群众,对于这方面的信息很难进行甄别。这些以讹传讹的言论极大的满足了社会上一些心理扭曲人士的心理,同时对我国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建设带来很不好的影响。有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对互联网技术有专业的技术,利用互联网的特性,在网上发布各种谣言。最为明显的就是“海南美兰事件”的发生。

三、群体性事件规范应对探析

(一)构建表达机制

群体性事件带来的危害绝不是对社会治安造成威胁这么简单,而是对国家、人民带来的极大的威胁和警告,因此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绝对不可以游离在法律的管理之外。通过对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当某地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如果对群众开展的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等情况的出现,一律视为扰乱秩序,破坏社会正常治安这一类事情来处理,从而对发生的行为进行打击压制,这种方式不仅仅不能够降低事情的发生,还会触发新一轮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对其进行盲目压制是有风险的。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群众的诉求方面入手,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自由,享有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要真正的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宪法的基础之上,真正做到立法为公执政为民,就要建立有效的渠道来保证群众的基本诉求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同时政府要规范好政府行为,设置好法律规范。同时保证好群众的利益诉求机制完善。政府人员应该要建立完善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同时要转换思路,把解决群众利益的渠道拓宽,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真正做到解决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

(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解决纠纷的机制在我们国家有很长的发展历史,通过协商协调机制解决冲突的思想在群众的心里已经根深蒂固。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机制逐渐被发展完善。利用协商确实能够有效解决纠纷。但是在当前的社会中,这部分机构没有被合理的运用,还出现了一些其他的情况。群体性事件发生就是因为诉求无处表达,纠纷没有得到解决,在社会上矛盾被激化从而引发的矛盾。当群众出现利益诉求的时候,要针对这个方向做好。建立完整的机制,然后解决群众的矛盾。切忌对问题出现进行一味的打压,激化社会的矛盾。

(三)完善管理机构的责任

群体性事件发生是由于当地政府或者各级领导对于出现的问题不重视,同时对群体性事件的根源——群众需求漠不关心,就导致事情演变剧烈。因此要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同时要落实好责任制度。对于很多出现问题但是没有及时解决的领导或者机构进行有效的惩处。建立健全的责任机制,做好预防工作。把群体性事件真正的做到防患于未然。落实好责任制以后,要对不作为、难作为,渎职的领导进行相关的处分。同时要求工作人员在发生群体性事件以后要及时处理解决,当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要做好后续工作,处理好事件遗留问题,在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上有很重要的作用。

四、发挥刑法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

对于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必须发挥刑法的惩治作用。刑法是保证社会治安、保护人民、实现统一的有效手段,在利用刑法惩治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人员的时候,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调整法律惩治力度

由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涉及到个人原因、家庭原因、宗教原因、政治原因等等 。在执行刑法的过程中,应该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进行区别性对待。事件发生中的主要策划者,要坚决打倒惩治。对其有严厉的惩罚力度。同时对于有辅助作用的参与者,要做到教育为主,刑法裁制为辅。经过这种手段教化群众,同时做好宣传的,对负面影响坚决打击。对于已经出现群体性事件,在惩治的后期做好教育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刑法力度施行

刑法发挥的巨大作用对群众有很大的威慑作用。在社会治安稳定执行正常运行的时候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应该主要打击事件的主要参与者,同时对在其中起辅助作用的人进行教育改造,能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如果处于社会治安極度不安全的时候,要加大打击力度和惩治力度,做出严格的规定。对于惩罚的力度来说,可以根据社会形势和治安现状进行有效的调整。

(三)群众效益

对于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案子,可以通过公开处决的方式。案件的处决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大众的利益,是否能够真正解决事件发生的主要方面。在进行裁决的时候,一定要做好充分的说明,对犯罪人员严重打击惩治或是从轻处罚也要做好解释,确保犯罪人员能够清醒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带来的恶劣影响。在惩治中实现教育、惩罚结合,也要保证群众效应和社会效益 。

(四)加强网络监管

互联网的发展牵引了很大一部分群众的舆论走向。互联网在提供便利的同时,掩藏了巨大的隐患,各种各样的言论、暴力血腥色情以及反党反国家的言论出现在网络中。对于已经出现的情况,一定要清洁网络环境,建立干净的网络环境,保障公民自由,对非法言论和偏激言论进行有效的打击。要利用刑法的制约作用和惩罚作用,做好对网络的规范作用。立法中要重视网络安全管理,规范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当出现问题之后,立法机关应该及时解决,增加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建立一个健康、安全、绿色的网络空间。

五、总结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对我们国家治安的稳定挑战,相关部门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一定要调查清楚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件的发生界限进行限定。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满足群众的需求,在法律规范下,稳定社会治安,保证社会稳定。

注释:

刘旭.群体性事件的规范应对和刑法方法[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8,19(2):112-115.

曾粤兴,于涛.群体性事件的刑法伦理分析——以构建和谐西部为视角[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45-51.

范小军.群体性事件中的刑法适用原则[J].中国检察官,2009(10):31-32.

参考文献:

[1]刘晓静,李忠君.群体性法律事件的刑法应对研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0(2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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