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劳动法的完善
2019-08-29杨蓉淘巾之
科技视界 2019年20期
杨蓉 淘巾之
【摘 要】劳动作为我们安家立命之本,劳动对于我们个人、家庭乃至国家发挥着不可小觑之作用。通过劳动的输出,劳动者获得报酬用以维系生存及物质之需。通过劳动的输入,企业、单位得以正常的运转。劳动权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它不仅体现于由《宪法》对之加以保护,同时贯穿在《劳动法》予以细具体化维护。然而,近年来过劳死事件不断显现,引起人们对过劳死的广泛关注。但由于法律缺少对过劳死的法律规定,故劳动者过劳死后,如何对权利救济成为一个难题。鉴于此,笔者展开对过劳死进行探讨,试论如何将之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内。
【关键词】劳动;过劳死;工伤
中图分类号: D922.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095-2457(2019)20-0166-002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9.20.075
1 问题的提出
过劳死至今虽在我国法律中未予以规定,但在我们的视野中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早在1998年,发生在我国的唐英才案件,已有“过劳死首例案件”之称。笔者在其案件代理律师文章中了解到,唐英才,男性,1942年生,生前系上海静安区某粮油食品公司员工,從1998年1月6日起,他被粮油食品公司负责人安排在店里白天干活晚上值班,每天工作17个小时连续工作226天,1998年8月14日在单位烧饭间内死亡,8月15日早由同事发现,死亡时56岁。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死者唐英才生前患有陈旧性结核性胸膜炎且因内外环境的变化,机体功能失代偿而衰竭死亡。该案件经过法院一审和二审,对唐英才过劳死的说法未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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