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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正义理论内部结构的跨越融合

2019-08-27魏传光

理论探索 2019年4期
关键词:马克思

〔摘要〕 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性、隐晦性的话语表述方式客观上带来了其实践正义理论新景象的遮蔽,甚至引发了塔克尔、伍德等人误解,指责他没有正义理论,患上了“道义贫血症”。为了更加清晰地彰显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独特性和开拓性,也为了更好地用之观照中国现实,我们需要深入到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内部结构之中,跨越融合解构性正义与建构性正义、解释性正义与规范性正义、高阶位正义与低阶位正义之间可能存在的理论鸿沟,从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捡取出正义论述,并在坚守其精神要义的基础上,发展能够观照中国实际的正义理论。

〔关键词〕 马克思,正义理论,跨越融合,现实观照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9)04-0005-08

毫无疑问,马克思正义理论日益成为中国学界的研究热点。不过,由于马克思在其文本中并没有提供系统的正义理论,也鲜有专门论及正义的篇章,只是在批判和谴责资本主义的语境中偶尔和零散地发表对于“正义”的看法,再加上多处将“权利”和“公平”等概念斥责为“陈词滥调”,导致“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中的伍德、塔克尔、布坎南、米勒、艾伦等人指责马克思没有正义理论,患上了“道义贫血症”。整体上讲这种指责是错误的,马克思的确在对传统正义理论批判性反思的基础上,对正义问题进行了独特性的研究,开创了崭新的实践正义理论的景象,开拓性地确立了自己的正义理论,但从马克思关于正义的批判性、隐晦性的话语表述中建构马克思正义理论,并用之观照中国现实,还需要跨越融合一些理论鸿沟,很多理论和现实难题还需要解答。为了有效地运用马克思正义理论观照现实,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义话语体系,阐释现实中的各种正义困扰,理论界需要主动深入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内部结构,跨越融合解构性正义与建构性正义、解释性正义与规范性正义、高阶位正义与低阶位正义之间可能存在的理论鸿沟,让马克思正义理论以更加清晰的面貌呈现,以更加真实有效的方式观照中国现实。

一、跨越融合解构性正义与建构性正义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并没有把‘公正的观点当作独立自存的课题研究” 〔1 〕,马克思在其理论文本中正面论及 “正义”或 “公正”的地方极为少见,关于“正义”的表述更多地是建基于对资本主义应得正义的制度解构之上的,或者也可以说马克思主要通过解构性话语阐述了自己的正义理论,这客观上会造成对马克思正义理论“支离破碎”“彼此脱节”的印象。毫无疑问,马克思并不赞成“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的确在文本中多次解构正义话语。概括而言,马克思解构正义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作为社会基础的是经济矛盾而非道德依据,而“‘正义或‘不义的道德观念是社会和历史发展的副产品” 〔2 〕313。二是正义只是一种补救式道德,而马克思力图消除正义的条件。三是工人阶级容易受到资本主义正义意识形态的迷惑,从而丧失革命的激情。四是相对于分配正义,更重要的是生产问题,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问题。我们知道,马克思毕生的精力主要用于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认为其是造成资本主义社会罪恶的根源,所以必须揭示资本主义私有制度及其剥削本性的非正义性。马克思渴望建立一个比资本主义更公正的社会,从逻辑上讲,也必须首先解构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性”。这也正是马克思为什么多以解构性的面目展现其正义观念最为重要的原因。同时,马克思又比较推崇通过改变不正义的社会制度,实现结果平等的、人类彻底解放的实质性正义。而实质性正义的实现,则依赖于找到能够带来社会变化的社会力量和运动,以改变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社会力量就是工人阶级,这种运动就是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

这样,不仅在正义问题上,包括在其他方面,马克思的文本中确实存在麦克莱伦所指出的情况:“马克思自己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特征的所有阐述都是极为粗略的。他说得更多的是资本主义,而不是共产主义。” 〔3 〕464虽然我们知道,对于生活在资本主义时代的马克思而言,解构性正义是前提,是基础,是主要内容,但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正义问题格外紧迫,我们更需要一种建构性的正义理论,而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实,又让我们不能仅仅从马克思所建构的共产主义社会正义模型出发,同时还需要借鉴资本主义法权正义理念和应得正义理念。所以,对于马克思正义理论,我们不仅需要“照着讲”,还需要“接着讲”,更需要超越对马克思的文本纯粹解读的层面,在对当代中国现实进行本质性关联的基础上,打通“照着讲”与“接着讲”之间可能存在的理论鸿沟,从道理上阐释清楚如何才能把马克思解构的正义原则作为当前中国建构性正义可以借鉴的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需要整合、重构和发展马克思正义理论,同时也要避免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随意阐释。用马克思正义理论观照现实绝对不能像科恩、杰拉斯和佩弗等人生拉硬套地“把马克思带回正义命题”①。这几位学者把正义原则作为马克思思想体系的核心观点来理解,如科恩就认为“正义在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信念中占据着一种核心的地位” 〔4 〕414。事实上,这样的理解恰恰降低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阶位和品质。那么,如何建构马克思正义理论,填平解构性与建构性之间的理论鸿沟呢?我们认为,只要把握好“过渡时期”“正义”概念的限度和建构性语境这三个前提性条件,我们是可以合理地找到马克思关于正义的建构性维度的。但是要着重强调的是,正如王南湜教授所言,这只意味着从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的构想中能够无矛盾地建构一种正义理论,而并不是说现成地存在着一种马克思的正义理论 〔5 〕。

所謂“过渡时期”,在马克思那里是指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或社会主义社会。显而易见,马克思完全解构了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正义观,但马克思还是以历史的观点对于“过渡时期”正义观念的正当性给予了肯定。在“过渡时期”,在社会仍处于中等匮乏和利益冲突的条件下,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虽然它只是一种资产阶级权利原则。也就是说,从理想状态上看,马克思并不赞成这种正义原则,但也承认这种正义原则是适合一定历史阶段运行要求的正义观念,尽管它还是一定社会秩序的法律体系所表达出来的司法意义上的正义观念,但在这个阶段,社会还需要依靠法律制约人们的行为来兑现“正义”。虽然法律不能创造出高水平的正义,但它毕竟是正义的表示和应用,是公平事物的宣告,它是通往自由生产者之联合体社会的必经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正义原则“可以被原谅或从轻指控” 〔6 〕369。

作为马克思笔下“过渡时期”的当代中国,正义作为社会原则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我们不能偷懒而不去建构一种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在现阶段就放弃对“正义”“权利”“自由”“公正”的诉求,更不能墨守成规,坐等实质正义的自动来临。虽然过渡时期的“正义”不完美,但它无论在理论深度上还是实践成效上都超越了资本主义的正义,并会使法律更有尊严、制度更加完善、政治更加清明,通过社会实践,使正义概念获得新的生长点,以提升正义的品质和境界,为向更高层次的正义过渡创造条件。当然,既然是过渡时期,我们建构的正义就不能过分苛责现阶段正义的发展程度,例如在分配正义方面只能追求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统一,在平等方面更多强调政治平等,还不能完全达到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还必须认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现实合理性和阶段的合理性,在“私有财产的扬弃”依旧“在路上”的时候,当代中国要同时包含基于平等交换的权利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创造条件逐步提升劳动所得,调整资本所得。

正义在马克思那里是个有限度的概念,这是我们在建构马克思正义理论时必须考虑的前提。至少说,马克思既不认同世界上存在跨历史的、独立于语境之外的正义原则,也不认同对正义概念进行纯粹抽象的道德化的处理。马克思是深入到经济领域去寻找无产者被剥削的制度性秘密和经济根源,并以此证明资本主义的非正义和社会主义的正义性的。一言以蔽之,马克思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正义性进行解构的,当然我们也必须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根基上,以历史的和实践的方式建构当代中国的正义理论,正如习近平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7 〕96。所以,建构性正义的探索需要奠基于经济领域,把正义牢牢地置放在社会现实及其具体化行程的坚实基础之上,在生产方式的变动结构中通过实践正义排除、调和并羽化各种现实的非正义性矛盾,把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导回到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同时,推进公平正义要深入到强大的经济事实和鲜活的生产活动中,重视公平正义得以形成的社会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习近平没有把公平正义理解为纯粹的“哲学”问题和“解释中国”的概念思辨体系,而是把之作为“改变中国”的“历史科学”和在现实实践层面解决难题的“实践哲学”,建成了既在社会现实中有根基,又具有前瞻性价值追求的规范性新时代正义理论,保证了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取向,还能够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是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建构性承继。

如果认真阅读马克思的文本不难发现,马克思对正义的解构性话语都是在具体的语境中展开的,例如马克思对正义的解构主要是在同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思潮的辩驳和论争的语境中进行的。所以马克思并没有一般性地反对正义,我们不能把马克思对正义论、权利正义论、市民社会正义论的解构曲解为马克思没有正义理论。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很容易清除马克思正义理论当代构建的障碍。正如尼尔森所言,“在各类语境中,无论是实践性的还是理论性的,他们(指马克思恩格斯——作者加)都十分愿意给出各式各样的道德判断,而没有丝毫的踌躇” 〔8 〕10,马克思并不反对在特定的实践情境中存在明确的善恶是非标准以及明确的正义判断,如果马克思生活在现在,他也肯定愿意建构自己的正义理论。当然,我们也必须要注意,建构性正义不能脱离一定的实践语境,如果脱离具体的实践与经济状态等语境去谈论什么是正义,就会造成固守观念性的价值超越,而不是立足于“解放的物质条件”理解正义的后果。正义标准植根于人们的生活实践,而非超验逻辑,马克思主张“离开了理想化的‘应该,毅然回到了现实的‘是中……不再是从哲学或伦理的‘应该引出,他要做的是从现实的‘是中引出科学的‘应该” 〔9 〕37。所以,我们要防止把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建构成凌空蹈虚的学术概念,而应是以当代中国语境为逻辑起点的实践正义,应是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接着讲”的“实践哲学”。

由此出发,可以说正义在新时代的历史语境中,是40多年来随着“贫富分化”渐次形成的重大现实问题,这个问题并不是在一个矛盾点上所生成的,而是由多个矛盾点所共同促生出来的 〔10 〕3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必须勇于担当,通过实实在在的举措去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东西发展不平衡等引发公平正义问题产生的历史性根源,真正干出推进公平正义的实事,创造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实绩,建构出真正与历史唯物主义相融合的当代中国正义理论。

二、跨越融合解释性正义与规范性正义

所谓解释性正义,也叫实证性正义、描述性正义、认知性正义等等,是指只是描述现实中的正义问题,而不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或不给予一定的价值评价;而规范性正义也叫评价性正义,其指向应当性问题,包含对一定行为或制度的价值评价和批判。在对马克思有无正义理论的争议中,伍德和米勒都认为马克思并没有将正义当作一个规范术语来使用,对马克思进行道德化的处理,是不必要的和不值得追求的。的确,如果我们精读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不难发现,马克思并不认为正义具有首要的社会改造功能,并多处对基于自然法的规范性正义观念持否定性态度。由此,不少学者认为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根基的正义不可能是基于某种善的价值理想,只能是一种价值无涉的解释性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12次提到“公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39次提到“正义”,习近平对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重大部署中几乎都遵循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公平正义作为社会的价值导向贯穿于新时代治国理政实践的全过程。毫无疑问,在这里正义已经成为论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法性与正当性的重要价值,或者说中国特色特色主义由于具有正义的价值理想,因而值得追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用正义观念调节或改造社会,为当代中国社会提供价值判断,解决新时代的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对社会生活发挥规范、引导与协调作用?显然,在新時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我们需要推进正义的规范性论证或建构规范性的正义理论,需要正义作为一种规范性的评价指标而存在,用之匡正发展理念、分配理念、空间结构、地域发展布局、人的生存形态甚至国际交往原则等等方面的规范。也许正如科恩所言,我们需要作为一种规范政治理论的马克思主义的诞生。

在这样的背景下,马克思正义理论是否具有评价性的、规范性的意义恰恰是其能否观照现实的关键问题,也是我们能否准确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关键问题。在根本的意义上,我们不仅需要客观的、事实性的、经验意义上的解释性正义,更需要具有价值担当的辨明善恶的正义理念,需要一种能够有效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矛盾的正义理念,能够在社会规则和道德层面推动社会体制的完善,推动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原则的实现。总之,能够清楚解释当代中国面临的现实困难,“因此,它既应包含一般的道德论辩,也应包含社会的、历史的考察。也就是说,它不仅是伦理学的,也是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是在规范性和描述性的交叉点上和它们的相互补充中对现实生活的理论把握” 〔11 〕。

我们也知道,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不是从伦理价值的观念出发的,而是社会结构和自我实现之间的实践辩证法的展开。这使得马克思在面对正义问题时,对正义的规范化和道德化给予了应有的警惕。在马克思看来,规范性正义有四种基本缺陷:一是容易坠入形而上学的假设,二是会导致规范相对主义,三是容易成为意识形态欺骗性的宣传手段,四是妨碍真正的社会变革。基于此,恩格斯提出,“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从社会上来看可能远不是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门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这种与物质有关的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 〔12 〕488。这也造成了一些学者在马克思是否具有一定道德立场的规范性正义理论问题上莫衷一是,甚至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者们那么慎于在道德上讨论社会主义”②的印象。伍德甚至认为,“对马克思来说,行为或制度正义与否,不在于它是否体现了一种法权形式,或者是否与普遍原则相一致。……而取决于受历史条件制约的生产方式所提出的具体要求” 〔13 〕15。也就是说,在伍德看来,马克思并不认为正义是一种用以衡量人们行为和社会制度的标准,马克思主要是在事实性的层面上对资本家的“剥削”进行论证的,并没有一个价值层面的论证。

由此,马克思在正义问题上作出的是一个事实性、经验性的主张,还是一个规范性的、道德的主张?在正义问题上,马克思真的存在用事实性来消解价值性的做法吗?马克思正义理论仅仅是认知性和解释性的吗?有没有蕴含政治意蕴和价值设定?真的像有的学者所言,“马克思关于正义的概念,包含了规范性概念(作为抽象原则)和功能性概念(期待被遵循)的矛盾” 〔14 〕?显然,“关于正义理想,除马克思让我们知道人们应该期待它被实现之外,就没有别的结果” 〔14 〕并不是我们想要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建构一种契合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规范性正义理论必须要跨越解释性正义与规范性正义之间的理论鸿沟。

事实上,马克思不仅以道德社会学为基础对正义做出了社会学的认知性和功能性解释,诸如马克思指出按照通行的标准,即合同法的法律标准,认为资本主义的工资关系是正义的,这里的 “正义”是一种与价值和伦理无涉的概念,只是一种事实性的判断。此时,马克思对待正义原则坚持的是历史维度、科学维度和现实维度的统一。同时马克思还表达了代表自己道德立场的规范性正义,这两种正义是并行不悖的,可以有效融合贯通的。以剥削为例,它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既是一个纯粹描述性和解释性概念,但同时也是一个道德概念,潜在地包含某种类型的正义原则,解释性的真理尺度和规范性的道义尺度在這里相互交叉,统一于同一理论之中,并暗藏着一条通过认识现实的历史条件从而达到对道义规范把握的通道。再如,马克思既在解释性正义的维度提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一致就是正义的,也多次在规范性正义的维度谴责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如同英国学者杰拉斯评论的一样,马克思对有关规范问题的理论思考极其不耐烦甚至不屑一顾,只在极少的情况下才屈尊参与讨论。……但他在别的地方又强调这些问题和概念……他的著作中处处体现着或隐含着规范性观点,这些观点十分丰富,尽管处于一种无体系的形式之中 〔15 〕。马克思之所以对规范性的思考呈现出一定的“矛盾性”,根本原因在于“马克思试图将其价值取向和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建立在社会理论的基础之上,这样就给它们提供一个坚固的基础——即客观而科学的基础——而不是纯粹乌托邦和道德主义的基础” 〔16 〕129。

由于马克思在谴责资本主义时所诉诸的基本价值原则并不显而易见,在其文本中很少发现“历史道义”“自然正当”“天然权利”等字眼,再加上马克思担心如果从规范性正义的内部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会造成历史唯物主义的弱化。所以,这些因素导致学界在马克思持有何种类型的规范性正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并不凸显,以至于没有真正彰显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社会评价功能。其实,只要在承认历史唯物主义的前提之下,我们完全可以在具体历史现实中建构马克思规范性正义的价值构成、内涵和原则。

相对而言,美国学者佩弗在此方面的研究较为突出,他尝试建构了关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规范性视角,提出马克思正义理念是建立在自由、共同体和自我实现这些非道德的善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是一个平等主义者,所以他也赞成对于这些社会的善的平等(或近似平等的)分配” 〔17 〕124,“马克思不仅关心自由和公正分配,而且还关心总体上的社会的善(即收入与财富、职位与机会、闲暇等)的公正分配。……共产主义在道德上之所以比资本主义优越,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是一个真正的共同体” 〔17 〕125。总体上讲,佩弗对马克思正义理论中这些规范性价值的寻找的确建构了一种更重视平等和积极自由的马克思正义理论 〔18 〕,尤其强调马克思非常重视平等地参与社会决策过程的权利以及平等地获得自我实现之手段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佩弗提出,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没形成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仍处在“互相冷淡的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互相冲突的要求” 〔19 〕122的时期,人们只能平等分配机会、权利和收益。尽管佩弗的观点还有不少可商榷之处(诸如其将消极自由的原则确立为马克思正义理论的首要原则显然不符合马克思的理论品格),但毫无疑问,他的学术研究对于深化马克思关于正义原则的规范性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学术价值。

毋庸置疑,人的全面自由發展应该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内在性规范的重要一条。不论是早期的异化概念还是《资本论》时期的剥削概念,马克思都是以“丰富的个性、健全的人”为规范标准来批判的,诸如马克思认为“在资产阶级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时代中,人的内在本质的这种充分发展,表现为完全的空虚化;这种普遍的对象化过程,表现为全面的异化,而一切既定的片面目的的废弃,则表现为为了某种纯粹外在的目的而牺牲自己的目的本身” 〔20 〕137-138。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非正义的探讨在于资本主义自身所创造的人类诸种力量和能力已成为异化的力量,并压制了人性的发展,资本对劳动的剥削造成资本家支配和奴役了无产阶级,剥夺了人的自由、共同体和自我实现等人类的善。而共产主义的正义性则在于它会把资本主义现代工业所锻造的人的所有“惊人能力”充分用于人类自身需求的满足与人性的全面发展。因而,马克思认为让每一个人真正去展示自身,促进人的彻底自我实现就是人类正义。我们也知道,马克思之所以非常重视经济和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它能促进人类力量和人类能力发展,“财富不就是在普遍交换中产生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财富不就是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的统治的充分发展吗?财富不就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 〔20 〕137?当然,马克思在用人的自我实现作为正义的规范性基础时,是有明确的价值主体的,“人”更多的是指无产阶级,人的自我实现更多的是指无产阶级的彻底解放。这也与后来的大多数正义理论是以弱势群体切入相契合的。也就是说,在马克思那里,正义的社会应该是社会产品和社会关系不再作为异已的力量与无产阶级相对抗,无产阶级的自我发展和自我潜能能够得到实现。

必须要强调的是,建构一种规范性正义一定要避免正义批判对历史唯物主义批判的僭越,否则就会偏离马克思的精神要义,规范性正义必须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后台”潜伏着,只是隐匿地发挥作用。事实上,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规范性建构不能脱离事实性原则和解释性原则任意翱翔,马克思从来不会为了“规范”而牺牲“科学”。同时,马克思正义理论也是有温度、有情怀、有道义基础的,这种道义基础和内在范式不论是自我实现、自由的自决、共同体,还是“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都是用来规范资本逻辑的,是约束“资本越发达,人就越贫困”社会状态的。当代中国虽然还需要容忍资本的逻辑,但我们必须寻找制约资本逻辑无限扩张的批判性理由,绝对不能让资本逻辑成为“统治结构”和主导逻辑。所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义规范理应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规范性基础出发,清楚地认识到资本逻辑虽然能够在一定时期促进经济效率,但也会引发社会公平问题,所以决不能听任资本呼风唤雨,在保留资本的同时,必须建构驾驭资本的规范性安排,用社会逻辑对抗资本逻辑,进行“资本治理”,建立充满公平正义的社会。

三、跨越融合高阶位正义与低阶位正义

实际上,马克思不仅建立了正义原则的内部规范,同时也对资本主义剥削以及那些将其看作正义的标准和观点进行了外在的批判。如王新生教授认为,“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他总是用高阶正义原则说明和批判低阶正义原则,例如用贡献原则批判权利原则,用需要原则说明贡献原则的局限性” 〔21 〕。也就是说马克思从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视角出发批判了资本主义权利原则的不正义,使用的标准是“按劳分配”原则,同时马克思又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视角出发,使用“按需分配”原则“对按劳分配原则所体现的某种特定的形式主义进行严酷的指责” 〔22 〕162。虽然在此观点上还存在着不同看法,针对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也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23 〕436这句话,有些学者认为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构想其实超越了关于权利与正义的思考,在未来的社会,马克思认为“将不再有资产阶级的权利,而且将不再有法权、法律和道德规则” 〔24 〕70。而持此观点的学者基本上是基于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消除了从休谟到罗尔斯一直以来所理解的“正义的条件”(人的自私、有限的慷慨、稀缺的资源),进入了更加高级的社会,而不是更加正义的社会。但整体而言,学界基本上还是认为马克思是按照不同的阶位来组织正义原则的③,正如卢卡斯所解释的那样,马克思的正义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层级式辩证法。

虽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并没有建立在正义和权利的基石之上,但正如布坎南所认为的那样,“在马克思那里,对一个社会的基本的生产力和生产过程的分析比起该社会的正义和权利概念以及它们赖以体现的法权制度,更能在总体上提供理解该社会的关键” 〔25 〕52,或者说,“正义与不正义的属性本身只是阶级社会的一个特征,只是社会处于史前阶段的一个标志,只是最终必将被超越的一个古语” 〔24 〕72。但毫无疑问,马克思的思想体系里还是内隐着一种以“每一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核心的正义理论,实现了对资产阶级以平等权利为核心的正义理论的超越。这种正义,可以称之为“超越正义”的正义,是一种高阶位的正义。这种高阶位和超越性表现在,“它不是消费资料或生产资料的一种不同的、更公正的安排及其重新分配,而是一种每个人的‘自由个性得到充分发展和实现的新的文明社会形态。在共产主义社会,真正的正义不是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每个人,而是对每个人的不同需要给予同等的关注” 〔26 〕272。正如罗尔斯所理解的那样,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正义理论“是对于一个公正的、良善的社会世界的描述。它是这样一个世界,在其中,个人追求自由和自我发展的真正的人类需要得到了满足,同时,他们也承认所有人都有使用社会资源的平等权利” 〔6 〕378。尽管对马克思所构想的未来社会图景是正义图景还是超越正义的图景还存在着诸多争议,但可以肯定地讲,马克思准确地描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社会变革以及社会的运行机制,这是一种关于如何关注社会分配行为的深层次的根本理念,抓住了我们对于什么是真正的公平从而什么是正义的根本理念,并用理想社会的超越性价值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状态,包括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正义状况提供了明确的映照和指引。这种映照和指引不是以绝对的方式、依据普遍的原则来完成的,而是以历史主义的方式进行的,社会主义是正在运行中的现实资本主义内部和趋势发展的必然结果。

但是,也正如马克思自己所指出的那样,共产主义原则不能适用于匮乏的条件,那么,在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之前,在中等匮乏的情况下,在“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23 〕434的时候,如何从马克思正义理论中获取有效的理论资源呢?我们知道,虽然只有彻底废除私有制才能实现高阶位正义,但在这之前我们不能只是坐等其成、无所作为。马克思认为,尽管作为低阶位的“贡献原则”有很多“缺陷”,但在没有完全实现共产主义之前,我们仍然需要其作为过渡性原则,在这一历史阶段,将“平等权利”赋予人们,每个人都被同一个标准(如劳动)所衡量 〔27 〕216。不完美的权利正义原则仍然有值得借鉴之处,“社会主义可以举起古代基本权利的旗帜” 〔28 〕174。“从一定意义上讲,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走向权利的时代,是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的时代” 〔29 〕,习近平特别强调,“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7 〕96。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 〔30 〕90。所以,建构一种关于权利和分配正义的理论,把权利原则、贡献原则、需要原则串联成具有历史连续性的、在现实生活中起作用的伦理规范,以切实构筑起新时代公平正义的实现路径,就必须打通马克思关于高阶位正义与低阶位正义之间的理论鸿沟。

实际上,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中,“不同社会条件下的正义原则虽各不相同但却绝非彼此隔绝和互不相干,而是同一道义规范在社会演变过程中表现出的历史差异。” 〔21 〕马克思确实很少对以权利为基础的正义原则给予肯定性的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轻视权利原则。实际上马克思拥有一个关于权利的正义准则,也不反对工人争取正当权利。但由于“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23 〕435,所以对权利原则的讨论只有在市民社会中才有意义,而由于当前中国仍未完全超出市民社会的历史范畴,以权利为根基的正义原则也是适用于市场经济的正义原则,所以有必要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建构权利正义的原则,并把其与马克思对权利的批判融贯一致。其实,马克思从不否定权利正义在市民社会中的历史价值,如他认为每个人都拥有获得和使用生产资料的平等权益,所有人都拥有进行制定经济计划的民主决策权利,所以他才会号召工人阶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可以争取平等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正义在马克思那里作为一种正义的历史形式,是具有一定合法性的,只不过马克思并不满足于这种正义形式,而是将正义的真正实现寄托于超越了权利观念的自由人之间的社会合作,拓宽了正义的边界,改变了自由主义仅把正义与权利义务关系相关联的理解方式。虽然马克思是用“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这样的高阶位原则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正义这样的低阶位原则,但前者是可以容纳低阶正义概念并为其提供解释的根据的。就像 “水果”中包含着 “苹果” “梨”等类型,高阶位正义概念也包含着“权利正义”的层次和类型。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资本主义法权范围内承认应得正义的合理性,与立足于更高位阶的共产主义正义而否定这种应得正义的正当性,二者不仅不冲突,而且分外契合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阶段论和历史进步论的思想品性” 〔31 〕。

马克思的高阶位正义原则之所以能够容纳低阶位正义原则,根本原因还在于其实践性。马克思认为正义观念的辩证是现实世界现实斗争的反映,而不像之前的思想家所提出所谓的抽象的“永恒正义”,更不是黑格尔所认为的观念世界为现实世界提供意义。所以,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工资标准仍然取决于劳动量,仍然存在相当复杂且混杂的经济环境造成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权利原则作为一种正义原则具有现实合理性,企图超越这一现实,就是乌托邦。即便是马克思认为权利正义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中终究属于“弥补性正义”,具有实践上的弊端,但“他(指马克思)也许对非现实的人权感到失望,但绝不会对人权的目标失望” 〔32 〕174。从这个角度看,权利正义原则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基于此,我们一方面仍然要坚持“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7 〕96,同时要强调权利正义不能只是一个观念,重心应放在平等发展权的落实上,防止权利正义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沦为一种空想。所以,需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7 〕96,“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 〔33 〕288。

在当前时期,之所以如此重视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原则,在于权利反映的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诉求,在一定时期与人们的根本需要或利益相连,權利正义至少可以规定个体拥有什么权利,我们应当被授权追求、或自由地追求什么行动和利益、或在此追求过程中享有获得帮助的权利 〔17 〕389。同时,权利正义在一定层面上也能够确立个体的强制性义务,为社会制度、方案或政策的辩护或批判提供根据。

以权利为轴心、以自由为基础、以正义为诉求的价值观,基于平等、权利和自由等多元内核的正义观,在马克思那里并不是完全没有一席之地,只是权利“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现,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 〔32 〕112,要避免用权利和正义概念避谈“现实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习近平提出“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打赢脱贫攻坚战,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33 〕40,强调要赋予人民更多财产权利,契合了马克思关于权利正义的精神要义。

综上所述,马克思正义理论毫无疑问具有强大生命力,为了更好用之指导我们的政治实践,既需要从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捡炼出仍然具有生命力的正义论述,同时更要在坚守其精神要义的基础上,打通可能存在的理论鸿沟,发展出符合中国实际的正义理论,以指导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践。

注 释:

①科恩、杰拉斯和佩弗等混合道义论者,形成了理解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三项共识:正义中心论、自然权利正当论、正义原则普适论,期望以此把马克思带回正义命题。具体详见:魏传光.混合道义论的马克思正义理论批判〔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9(2):6-16.

②马克思在道德上的谨慎主要表现在对道德说教、道德形而上学和道德意识形态等方面的谨慎。详见:魏传光.马克思对“道德基础论”批判的思想逻辑〔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2):72-81.

③本人反对埃尔斯特提出的马克思存在“有等级之分的正义理论”,马克思只是以不同的视角,在不同的阶位上组织运用其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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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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