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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与新学校签订合同性质的研究

2019-08-26王旭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王旭

摘 要:有很多的退休教师选择继续从教。学校也愿意聘用有教育经验有能力的老教师,所以双方便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但是我国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尚未对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做出系统清晰的规定。笔者认为退休教师与新学校所签订的合同应当属于聘用合同。本文以司法案例为基础进行深入探讨,以定性研究为主,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退休教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合同性质;工伤认定

一、引言

退休人员在的再就业问题现在已经逐渐增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再就业或是迫于生活的压力或者出于为儿女多攒一些钱的思考。退休后再就业的教师不同于狭义劳动者,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属于退休再就业大军之一。按照我国已经确立的法律的立法精神,退休教师退休后仍无法和新的就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其合法权利并不能得到劳动法的倾斜保护。所以,笔者建议认定退休教师与新学校签订的合同属于聘用合同,使得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合法的保护。

二、上海商业会计学校与上海市黄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下面基于实际司法案例分析上海市对退休教师与新用人单位所签订合同的性质是如何认定的,再就该问题提出笔者的建议。案例如下。

陈老师退休后受聘于上海商业会计学校,成为客座英语老师。她在校园走道上被迎面奔跑而来的一名学生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2006年8月,陈老师直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因学校与陈老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在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劳动局于2006年9月终止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间,陈老师分别向劳动争议仲裁文员会和法院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均被告知“不予受理”。

2006年12月,区劳动局恢复工伤认定审理,经调查核实,于2007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商业会计学校不服审判结果,且对上海市劳动局所依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学校遂对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学校不仅提出撤销陈老师工伤认定的要式,还要求市政府审查并撤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两份规范性文件。

2007年四月市政府给出了审查意见认为《特殊劳动关系通知》和《工商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本精神沒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后商业会计学校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实际状况,为解决实际问题而作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基本精神,未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①商业会计学校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对退休教师与新学校签订合同的性质确认相关争议的解决

(一)我国现有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界定

从我国劳动法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以看出我国劳动立法中并不认可退休劳务提供人员的劳动者地位。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并不合理。

(二)比较法考察

1.日本劳动立法对劳动者概念的规定

日本劳动法不是一部统一的劳动法典,由多部劳动法律组成。其中以《劳动基准法》为基础。日本《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本法所称之劳动者,不问职业的种类,被公司或事务所使用,并被支付报酬者。”③由此规定可以分析出日本劳动法中劳动者概念的界定重点在“被使用”和“被支付报酬”。由于劳动者“被使用”即会被“支付报酬”。

2.联邦德国对劳动者概念的规定

联邦德国的劳动法与日本劳动法一样,并不统一集中在一部劳动立法中。现实生活中真正规范提供劳务者与使用劳务者的明文法律规范很少。根据联邦劳动法院的判决:对雇主有人身依赖性的人员视为雇员。在如下情况下认定雇员具有人身依赖性:雇员被整合入雇主的经营中;或者雇员在时间、地点和所提供工作种类上受制于雇主的指令。④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联邦德国劳动法中对劳动者概念的规定也与上述日本劳动法的规定相似,采取“从属性”的标准。

(三)对我国劳动者概念立法完善的建议

根据上述比较法考察的结果,笔者认为日本劳动法和德国劳动法中认定是否属于劳动者的标准可以归结为“从属性”,依据“从属性”认定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属于劳动者,以及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笔者建议,结合日本劳动法和德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应当在劳动法的总则中,在对劳动法所调整的用人单位的范围作出界定之前,对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的范围进行界定,添加劳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属于用人单位的自然人”。退休教师虽然不属于我国狭义劳动者的范畴,但可以对劳动法立法所做规定,作出扩大解释,并且结合立法的本意,在认定退休教师的劳动者身份时,认可退休教师属于广义的劳动者,适用该条款,从而认可其劳动者身份。

四、结论

结合本文开始所引用的司法案例的判决,即认可陈小清与上海市商业会计学校形成了劳动关系。并结合本文上述所说日本劳动法和德国劳动法对劳动者概念的鉴定。笔者认为,应当改变我国现行的对劳动者概念的界定,以“从属性”作为认可提供劳务者是否属于劳动者的衡量标准,从而认可退休教师的劳动者身份。通过立法统一规定,从国家层面确定劳动者的概念就不会再有上述案例之类的争议发生。

注释:

①无讼案例网.

②《中华人民共合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

③李娜.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

④https://wenku.baidu.com/view/c8069404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72.html.

参考文献:

[1]郑远航.论超龄就业法律冲突及解决之道[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2]李娜.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