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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陪审制度简述

2019-08-26江斌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员陪审团

江斌

陪审制度指的是由非专业人士也就是普通民众参与到司法体系的运作当中,并行使一定的权利。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陪审制度,有一些国家的陪审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比如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有一些国家的陪审制度则相对较短,是伴随着该国的政治和法律体系的变化而衍生出来的。考察目前各国的陪审制度,往往存在着一些互相矛盾的地方。尽管在许多国家适用陪审团来审理的案件数量已经在急剧下降,其理由可能是由于法律上的限制、诉讼成本的考虑、辩诉交易的存在、以及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的兴起等,另一方面近几十年又有很多国家开始认真的讨论或者采纳新的方式,将一些普通公民纳入到他们的法律体系当中参与决策。许多国家,包括阿根廷、日本、韩国、俄罗斯、西班牙和委内瑞拉在近些年都改革了他们的法律体系,将普通公民或者纳入到传统的完全是普通民众构成的陪审团当中,或者是由普通公民和职业法官一起來审理案件。

关于陪审制度的一些问题是比较法学中长期争议的问题,学者们会争论将一种法律体系中的某种制度移植到另一种法律体系中是否有必要及其后果是什么。陪审团制度通常植入于对抗制的英美法系,在这种法律体系中证人的证言是主要的证据呈现方式,而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大陆法系的基于书面文件的诉讼模式。对抗制之下法官是消极的裁决者,而纠问制之下法官会积极的参与到对证据的考察。一些学者质疑普通法之下的一些要素比如陪审团制度是否能够成功移植到大陆法系当中。

一、陪审制度的主要类型

(1)第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陪审团模式,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适用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的国家。这种模式下是由普通民众中选举出陪审员组成陪审团,陪审团会有排他的权力来决定罪犯是否有罪。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其他40多个国家都适用从民众中选取陪审团,由陪审团集体参与案件审理的模式。许多过去是英国殖民地的国家继承了英国的司法制度,包括陪审团制度。一些国家独立后放弃了英国的司法制度,但仍有一些国家继续保留了包括陪审团制度在内这些制度,使其成为其法律体系永久的一部分。尽管陪审团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的比较多,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比如西班牙和奥地利也适用的是全民陪审员制度。刑事案件的陪审员主要是用来做决议,决定当事人是否犯罪。但是在美国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宪法规定要由陪审团来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尽管陪审团在决议的时候已经很好的与法官进行隔离,因为法官主持陪审团的审判、裁决证据的可适用性、为陪审团提供法律规则、法官在陪审团决议的过程中仍然发挥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2)第二种模式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所适用的混合的陪审模式,既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员和专业的法官一起来审理案件,这种模式又被称为协作法庭模式。通常情况下,在这种模式下刑事案件是由法官和陪审员一起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如何定罪。

协作法庭模式可以分为三种:典型的是德国的混合陪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通常包含一名职业法官和两名非专业人士组成的陪审法官,当然案件的严重程度与可能的惩罚不同会导致不同的人数和人员组成。在参加审理时,陪审法官与法官的地位相等,与法官一起评议,共同决定定罪和量刑,并对审理的结果进行投票。但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往往陪审法官不能阅卷,而只能口头听审,他们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实际的影响比较小,作用相对有限。法国的协作法庭模式也一样包含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但是普通公民相对法官的比率比德国要高,比如在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中,是由三名职业法官加九名陪审员来共同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罪,在法国有陪审员审理的上诉案件中,是由三名职业法官加上12名陪审员来审理案件。

德国和法国的模式区别在于陪审员的选任和对待上。在德国模式中,公民被任命为法庭的成员,和法官一起坐在首位来审理案件。与之相对,法国的陪审员的选任是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选任的,审理案件的时候是和法官分开坐的,在决议的时候才和法官坐在一起。

还有一种协作模式,被称为专业助理法官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被认为与案件相关的专业人士被选为助理法官,和一名或多名职业法官一起审理案件,例如在克罗地亚,在协作法院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的话,必须要由老师、教授或者其他与未成年人教育相关的职业人士才可以做陪审员。

与协作模式中的专业助理法官类似的制度是特殊陪审员,这种陪审团是从普通民众中具有相关背景或者专业的人来选出作为陪审员。在早期的英国和美国审判中还有全部由女性构成的陪审团。在早期,在涉及到极为重要的社会或者政治案件的时候,会适用特殊陪审团。有时会要求陪审员具有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但更通常的是这意味着陪审员要从社会精英中选取,比如拥有特定的产业或者受到过高等教育。随着代表理念的发展,陪审团在20世纪的后半叶占据了优势地位,特殊陪审团的适用在减少。然而,利用具有特定专业技能的人做陪审员的想法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比如召集特殊的医学法庭。

(3)最后一种模式是纯普通民众审理案件的模式,这些人被称为非专业法官。这种模式下是没有经历过法律培训的非专业人士单独或者集体审理案件。在各个国家他们被称为非专业法官,太平绅士或者非专业地方官。这种非专业法官多出现在低等法院或者是用于针对较为轻微的案件的审理。

二、对陪审制度的争议与评价

在世界范围内,普通民众仍然能够在日益变得复杂以及专业主导的法律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证明了这一实践本身是有其持久的吸引力的。那些拥护用普通民众审理案件的人认为这对于全面发现事实是非常重要的。他们认为这样可以解决法官不称职、腐败或者法官与现实社会脱节的问题。陪审员在法院代表大众,帮助确保法院的判决结果与社会对于正义和公正的观点相一致。他们同时帮助法官免于因为做出不受欢迎的判决而受到社会的负面评价,并对被告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陪审制度还包括其他作用和目的:即对民众进行法律概念和法律程序的教育,促进程序正义,使司法系统合法化,以及增加民众对司法事务的参与。

然而,利用普通民众做司法判决也同样收到一些学者攻击。与证据不一致的陪审团的决议会引起公愤。在美国,对于民事案件的陪审团有着系统的攻击,他们被认为对于原告过于慷慨以及不能胜任复杂的民事案件。在俄罗斯和西班牙,刚刚确立的陪审团制度也引发了关于不受欢迎的无罪释放的争论。而混合的模式,也就是由普通民眾与职业法官一起审理案件的模式也被批为无效的方式,这里普通民众会被批判为“应声虫“,因为他们往往表现出对职业法官的盲目跟从,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是职业法官的“陪衬”。

但在适用陪审团的国家,民众往往对陪审团的适用非常支持。在陪审团的诞生地英国,尽管现在陪审团审判案件的数量在下降,但是陪审团仍然受到高度的尊重。2007年学者Robert &Hough总结在英国和威尔士针对超过11,000名受访者所做的调查结果显示民众对于陪审团高度信任。民众认为陪审团审判的权力比其他的权力要重要,比如政治抗议权以及隐私权等。并且,在英国民众对于陪审团的信任远超对于法官、律师或者政府官员的信任。当被问及如果是他们面临着刑事指控,他们愿意选择谁来进行审判时,绝大多数受访者都表示愿意由陪审团来进行审判,而不是法官或者地方治安官。

有趣的是,学者在其他国家所做的针对陪审制度的调查也都得出类似的结论,也就是绝大多数受访者都认为陪审制度审理下的案件要比单纯的由法官来审理的案件的结果更为公正,尤其是在已经有着比较深陪审制度历史的国家,民众对于陪审制度的支持的呼声更高,而那些陪审制度相对建立的比较晚的国家,民众的态度则更为摇摆,比如西班牙,民众对于陪审团便是一种摸棱两可的态度。在引入陪审团制度一年后的1996年,民意调查显示相比由法官单独审理,西班牙民众更乐于由陪审团参与审判(49%∶37%),另有14%的受访者没有做出选择。但是下一年,在一个颇有争议的案件中,陪审团宣判涉嫌杀害两名警察的犯罪嫌疑人无罪,使得民众对于陪审团的信任大打折扣。因此,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更愿意接受法官的审判,仅仅有32%的受访者表示愿意由陪审团参与审判,认为“一个具有日常生活经验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员比法官审理案件更容易得出公平的判决结果”的比例从1996年的48%下降到1997年的34%。在不同国家,参加过陪审团或者其他形式的公民参与审判的活动的主体会对适用陪审团或者这种法律体系更为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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