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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私权神圣”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发展中的意义

2019-08-26冷珺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冷珺辉

摘 要:私权神圣,指承认私权的法律地位,其应当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任何人或权利的侵犯,不得被限制或褫夺,若被非法侵犯,必须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予以挽回或补救。“私权神圣”是民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民通》第五条就有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私权神圣”的民法法治理念。可以说,”私权神圣”原则在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对于建构和巩固权利本位文化,指导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健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私权神圣;法律;制度

一、“私权神圣”原则的内涵

“私权神圣”原则的内涵,从正当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所有权角度来表述,包括“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两个方面。

一是“人格权”神圣。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神圣两类。其中自然人人格权神圣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誉等正当权益须受尊重、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同理,法人正当的人格权同样须受尊重、保护,但如果法人的力量极度膨胀,危及到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整体发展时,就必须加以限制,以维护更为本源的正义和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格权。

二是“所有权”神圣。所有权神圣就是指所有权是一切财产权的基础,应受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他人不得侵犯。确认所有权的神圣性,可巩固经济基础,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社会财富的增长反过来又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确认所有权神圣,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二、“私权神圣”在我国民法发展中的意义

一是建构和巩固“权利本位”文化。关于“权利”的概念,实际上就是指人们为了满足一定需求,追逐一定利益所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能力。“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是法律传统中的两个最基本的价值偏好。“权利本位”说作为一种法的价值偏好,其含义为,特定主体在主张权利的同时,既反对义务本位,也反对权力本位。表现为:一是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处于“优先位置”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义务”从根本上说是“特殊化的”权利形态,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对于“义务”而言,它只是权利的派生和获取途径,其从属于作为终极目标和根本的“权利”。我国从传统的“义务本位”走向“权利本位”甚或发展为“社会本位”,无疑是“私权神圣”原则在历史的发展、“权利”的觉醒中的积极作用。二是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力”源于并服务于“权利”,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做好“法治”建设的制度安排,让“权力”以“权利”为界线,为“权利”所约束。要保证“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依法享有平等的机会受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尊重、保护和约束,以营造使所有主体之“权利”皆得以达成的良法秩序,并使这种体现“私权神圣”原则的平等、公平、公正的现代法律价值理念贯穿于“权利本位”文化的始终。

二是促进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从法制史发展的角度来说,法律发展的轨迹大致是由习惯法、成文法到法典法的发展过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已经迈入“深水区”,法律的法典化是大势所趋。我国正在推进的民法的法典化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它具备“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双重特征,其制定和颁布的实质就是用最正式和庄重的形式让民法典符合一种相对封闭的逻辑自足的体系,从而实现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探究我国民法法典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对民众法治理念的深刻触动与改观和对中国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制度安排。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一方面可以整合中国现有的政出多门、零散混乱的民法体系;另一方面,它从制度安排的高度,从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推进民法法典化,用制度架构的形式促进了法治化进程的长远发展。

三是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西方的法治思想和实践,近代以来都是我们学习的范本,其法治思想的演变从古希腊和古罗马阶段、中世纪阶段、近代一直延续到现代。而现代法治是则整个人类社会争取自由、平等,从专制转向民主、从非理性转向理性,从权力至上转向法律至上的结果。现代法治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产物和标志,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与价值目标,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当今中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国曾有数千年的“儒家”人治哲学的封建历史传统,当中虽也有先秦“法家”之说,但犹如沧海一粟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建国初期以来,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仍然忽略法治的功用与地位,其本质还是数千年“人治”的传统思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终于拉开帷幕,但与同时代的西方国家“法治化”进程相比,对“法治”的理解仍停留在工具主义的层面,没有放到治国方略的地位加以重视。而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人们对合同、信用、规则的现实需求,对合法私人权益保障的渴望,都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对中国法治化进程大踏步发展的迫切期待。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揭开了“依法治国”的序幕,党的十五大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党的十九大更是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可以大胆的说,“私权神圣”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意。

“现代社会经济的繁荣,从来不是一个对经济成就进行设计的结果,它是基于私权神圣不可剥夺的信仰,产权和自由交换制度自然演生出的后果,是市场制度的扩展性秩序。”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2015年在深圳论坛发表的关于常态更新与社会转型的演讲,充分揭示了“私权神圣”对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诚然“私权”神圣,但“无限制的自由非自由”,提倡“私权”的诉求也要同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发展相适应,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保障“私权”的实现。唯有如此“私权神圣”理念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真正得以体现,才能在贯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正当权益的法治化轨道上,不断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进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刘美希.私权神圣理念的历史演变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2]李桂武.浅析私权神圣与私法自治的关系[J].剑南文学:经典阅读.

[3]王磊.《民法总则》私权保护原则之思辨[J].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2017.

[4]趙磊.论私权神圣[J].长春大学学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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