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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若干实务问题解析

2019-08-26罗宏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难点实务对策

罗宏强

摘 要: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时代,难免有企业因经营不善被市场淘汰,不得不面对破产清算的命运。针对此,我国已出台《企业破产法》以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规制企业破产程序以及相关业务,以期整个破产行为井然有序。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破产清算仍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难题,诸如,清算水平低下、清算工作阻力较大、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权利过大、债权额计算争议较大、财务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本文拟对企业破产清算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梳理。从企业破产清算的意义出发,对破产清算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破产清算;实务;难点;对策

一、企业破产清算概述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概念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公平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企业申请破产,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申请破产的企业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生效后,由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主持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得超过2年。整顿期满企业能够清偿债务的,法院可终结破产程序。[1]第二种情况,就是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以至于不能够偿还所有的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负债总额超过了资产的总额,无力偿还债务;二是,虽然企业资产大于负债总额,但却无资金可供调动,这样企业不得不面临破产清算这一程序。

(二)企业破产清算的意义

第一,为防止实际控制企业的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在企业终止之前私自处分企业财产或不公平地分配企业财产,以保护企业全体股东利益,以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进行公平的清算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企业的债务以企业财产进行清偿,因而企业财产是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在企业终止前依法定的清算程序以企业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三,企业终止不仅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会影响许多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企业职工。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分配企业财产。

第四,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破产清算的实施能够帮助被淘汰企业顺利退出市场,从而保证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同样也能够将社会资源重新进行分配,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帮助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二、破产清算实务中常见的问题

(一)清算水平低下,工作效率不高

破产清算组对于整个清算工作极其重要。按照现行《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算组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2]清算组人员的组成具有临时性、专业性、特定性、无利益关联性以及可变化性等特点。

但在实践过程中,清算组组成情况比较复杂,成员可能来自于政府部门、中介机构以及一些专门的财政部门或是从事法律和会计有关的一些机构。[3]而正因为人员组成比较复杂,所以,对整体的清算工作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虽然,每一个成员所从事的工作都与清算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并不是他们的专业技能,他们对清算专业知识可能也不是很了解。因此,降低了整個清算工作的效率。尤其在一些大型的企业当中,破产财产清算工作是十分繁杂的,如果没有一个高水平,高专业能力的清算组来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的话,整个清算的时间将会十分混乱而且极可能被无限延长。在这期间很有可能就会导致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之间出现更多的混乱。

(二)清算工作阻力较大

清算工作在进行过程中会受到各方面的压力与阻力。许多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的期间,还会受到许多的社会舆论的压力。这就给整个清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另一方面,就是一些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或是和企业有关的利益,在清算人员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增加一些困难或是麻烦,从而导致清算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这是来自企业一些工作人员配合时所出现的阻力情况。[4]

(三)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权利过大,不利于债权人权益实现

我们知道,对于管理人的监督主体主要有三个,一个是法院,一个是债权人会议,另一个就是债权人委员会。[5]其中,法院是最为核心的监督主体。从整体来说,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权利过大(首先体现为管理人确认制度的不完善),却又容易监督不到位,不利于债权人权益实现。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是比较多的,而且也比较繁杂。管理人工作属于具体的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处理实务综合,使得法院很难对管理人职位履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债权额占比如何计算,存在争议,不利于实操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由此,确立了“双过半”的决议通过方式。其中,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上分歧不大,但在债权额计算当中,不同的人却会有不同的理解。债权额计算是整个清算工作当中存在争议最大也是最明显的问题之一。

在大多数破产案件中,财产都被有担保债权人和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分配完了,或者在破产财产支付了各种担保债权和优先债权后,已经所剩不多,无担保债权人得到偿付的比例很小,一般都不会超过20%。[6]按现行法律规定将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作为统计分母,则分子的计算上,有财产担保债权额也不应纳入统计。司法实践中,有管理人认为既然别除权人有权参与表决,其代表的债权额即应纳入分子计算,该观点虽有合理性,但在现行法律规定将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作为统计分母的情况下,这样的计算结果,债权额占比通常就超过了百分之百,且经常会出现百分之几百的情况,这样的统计结果与是否过半的判断已经完全偏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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