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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放管服”理念对我国国际法运用的启示

2019-08-26周可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放管服国际法

周可杰

摘 要:“放管服”是国家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为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活力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等理念,对我国加强政府间合作、加入或创设国际条约公约等具有借鉴意义,可综合采取单边、双边、区域、多边措施完善我国国际法运用。

关键词:放管服;国际法;运用启示

“放管服”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国家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背景下,“放管服”改革“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等理念做法,对我国加强政府间协商合作、加入或创设国际条约公约等具有借鉴意义,有助于国内實体在更大范围享受政策红利,有助于推动国际交流合作便利化,有助于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务实、高效、稳定的国际法支撑。

一、“放管服”理念与国际法的关联

“放管服”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原则,聚焦社会、经济、民生等领域,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高度一致。

“放管服”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而国际法以“规则取向”代替“实力取向”,从而便利国际合作、激发交往活力;“放管服”以放管结合“管”出公正和秩序,而国际法重视有约必守和机制性监督约束;“放管服”以优化服务“服”出便利和品质,而国际法服务全球发展,协调满足各方合理需求。可见“放管服”理念契合了国际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二、“放管服”理念下我国国际法运用的不足

随着国内发展与国际合作形势深刻变化,因国际法适用不充分、国际规则遵守不严格、国际间制度机制不完备等因素,阻滞合作效率、降低合作意愿、妨碍合作稳定的问题日益凸显,从“放管服”角度检视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简政放权方面需进一步回应期盼。我国加入了近500项多边条约,参与了几乎所有国际组织,但一些涉及企业和个人切身利益的条约公约尚未加入,与当前放权便民趋势不符。《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就是典型,其旨在消除对外国公文冗繁的国际连锁认证,我国未加入,致使大部分国际公文认证仍要经由费时费力的外交途径。二是创新监管方面需进一步完善机制。国际形势转圜变幻暴露出我国跨国监管还存在漏洞隐患。如美国制裁中兴公司事件暴露出企业合规意识欠缺、漠视国际法与外国法等问题;再如与欧盟-加拿大双边自贸协定比,我国参与的双边自贸协定存在文本笼统,地理标志保护不细致、自然人跨境流动分类不科学、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三是优化服务方面需进一步与时俱进。我国很多投资分布在欠发达国家,面临社会不安、政策不稳、融资不畅等安全、政治、金融风险,国家层面防范风险法律制度和处理纷争司法体系还未能与之很好适应。此外,我国尚无能够有效助力相关行业国际话语权的社会组织;一些领域(如中医药)虽经努力得到国际官方认可,但未能同步出台配套规范致使无法及时推广应用;等等。

三、以“放管服”理念完善我国国际法运用的建议

“放管服”利国利民,也符合各国求平等、谋发展、促合作、享便利的愿望,有望成为中国贡献给世界的先进治理理念。

(一)单边措施

立足国内实际完善与国际法衔接的制度机制及保障手段。梳理尚未加入的条约公约,对确需加入的充分研究论证、尽早提上议程,并配套修订相关国内法;设立政府主导的涉外研究机构和保护体系,为“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咨询建议,加强安全风险预警和危机联动处置;完善解决国际纠纷司法体系,构建差异化特色化国际民商事法庭,依托科技手段使国际诉讼走上便利化道路;做大做强各行业社会组织,在国际相关领域的立法论证、诉讼仲裁、法律监督等方面施加于我有利的影响。

(二)双边措施

根据形势发展升级完善我国与他国在各领域的双边合作条约,本着对等友好原则,促成将我国给予对方的“放管服”举措引入到对方给予我方的举措之中。鉴于我国与俄罗斯“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与巴基斯坦“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特殊性,实践中可考虑将“放管服”做法优先在我国与这两国间适用,总结经验后,稳慎推广到我国与其他“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等关系相对密切的国家之间,使“放管服”理念成为优化双边条约、助推双方合作、惠及两国人民的思想共识。

(三)区域措施

通过构建合作组织、自贸区、关税同盟区等以适应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区域集团化要求,已成为各国共识,“一带一路”倡议就是区域合作典范。可结合每个组织、特别是我国发挥引领作用组织的特点,将“放管服”举措融入到各该组织的条约机制中。如对“上海合作组织”可重点融入边境管控、风险处置等举措,对“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可重点融入基础开发、投资融资等举措,对“金砖国家集团”可重点融入新兴市场拓展、结算机制创新等举措,对G20、APEC等集团可重点融入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举措,促进“放管服”理念便利更多国家、服务更多领域。

(四)全球措施

积极在联合国、WTO等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发声,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放管服”、利全球的中国主张。联合国宪章宗旨体现的多边主义精神是现代国际秩序的支柱,在当前遭遇单边主义严峻挑战情况下,我国应积极倡导包括“放管服”在内的共商共建共享理念,改善全球治理,顺畅国际合作;对WTO进行必要改革是主要成员共识,我国应在维护多边体系和自身发展模式前提下,对与国内改革方向一致的改革举措持开放态度,并着力防范规则滥用等问题,以务实包容的“放管服”理念积极参与甚至引领WTO改革。

参考文献:

[1]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18.7

[2]肖永平.论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J].武汉大学学报,2019.1

[3]杜焕芳.海牙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述评[J].中国公证,2006.3

[4]邓瑞平,董威颉.中国海外投资安全风险国家层面法律防范研究[J].河北法学,2019.2

[5]卜璐.“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J].求是学刊,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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