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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

2019-08-26李同翠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赔偿合同法

李同翠

摘 要:我国《合同法》中有关任意解除权的规定为主体在追求自由和效率方面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10条内容指出,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能够结合自身需求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该条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权利,可以随意将合同解除,然而对于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也给出了相应规定,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但合同法中并未明确提出赔偿的具体程度和金额等级。因此,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的履行,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和判定合同任意解除的具体适用情况和赔偿标准。笔者通过开展广泛的调研工作,并结合自身从业经验,具体剖析了我国合同法中当事人履行任意解除权产生的各种问题。

关键词:合同法;任意解除权;赔偿

本文从我国合同法中应用任意解除权产生的效果出发,深入分析了当事人运用任意解除权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希望为完善任意解除权的应用提供相关理论参照。

一、现阶段我国合同法中应用任意解除权待完善的方面

(一)任意解除权的应用不规范

合同法中对于合同任意解除权做出了相应规定,这种权利对于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该权利是以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根本宗旨,在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使用任意解除权时,应保证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以维护其自身合法利益为目的,并对使用范围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使用,而应用任意解除权的过程中必须告之对方当事人,如果对方当事人不了解相关情况,那么另一方将无权享用任意解除权。除此之外,当事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将出现滥用该权利的现象,极有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当事人需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我国合同法中尚未对应用任意解除权做出相关规定,这就导致当事人在行使该权利时不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现应用不规范问题,这与合同法的宗旨完全相反。

(二)约定合同任意解除权在实际情况中引发的相关问题

实际调研发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现象较为常见,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中尤为明显。有些房屋租赁当事人在制定合同时完全复制当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合同样本,依据自身情况调整合同中有关条款,增加任意解除权相关内容,这种情况下极易造成合同一方在不经另一方同意基础上擅自抛弃自身权利,也会出现合同中一方在默认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放弃自身任意解除权。举例来说,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当事人一方为了合同顺利签订,忽视或者抛弃任意解除权,一旦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时,另一方才意识到自身权力受到侵害。

(三)相关赔偿标准较为模糊

如果当事人一方行使自身任意解除权,成功将合同解除,这将会对另一方造成一定损失,这就关系到赔偿。我国合同法中要求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当事人需要做出相应赔偿应遵循以下条件:使对方直接遭受损失,有些情况下损失状况严重,当事人需要对此进行赔償。然而这种表述并未具体规定损失程度、赔偿程度,这就导致依据合同法行使任意解除权做出赔偿缺乏相关依据,往往在现实案例中,当事人损失程度与获得的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差距,由于某些现实因素,遭受损失的当事人难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其自身权益无法保障。

二、我国合同法中应用任意解除权方面的改进建议

(一)针对于应用任意解除权制定划定相应范围

目前,《合同法》中有关任意解除权并未做出太多的约束,这为当事人行使该项权利提供更大的自由度,这就导致与合同法的某些原则完全背道而驰,有必要订立相关范围限制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否则将无法保障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应用任意解除权时,必须限制相关条件,例如对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限制,避免出现恶意行使任意解除权行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此外,限制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从提高订立合同的信赖程度入手,如果合同一方任意破坏这种信赖关系,另一方有权拒绝解除合同。

(二)结合行业特点确定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条件

由于每个行业的性质各有不同,因此针对于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应该结合行业特点做出不同的限制规定。举例来说,订立旅游合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写明旅行社需要提供的各项免费服务种类、数量等,待旅客结合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支付需要的各种服务,这种合同被称为无名合同。多数国际公约、国际立法中都对旅游者行使任意解除权做出相关限制,规定指出旅游者行使任意解除权并不会受到时间、空间等因素的限制,然而待行使该项权利之后,旅行经营企业出现任何损失,旅行者负有赔偿的义务。因此,任何一种合同都需要根据行业特点明确规定使用任意解除权的空间范围、具体条件,考虑到行使任意解除权将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避免行使该权利影响到正常的交易秩序,进而导致合同无法发挥其应有效益。除此之外,有些旅行者在旅行之前完成了旅游合同的签订工作,但是旅游过程中自身身体出现不可预料的状况,无法继续旅游,在这种情况下旅游合同依然有效,这将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损失了旅行者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解除应根据损失制定赔偿标准

应用任意解除权过程中,应关注非合同解除方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禁止出现滥用任意解除权的行为。应对赔偿做出更加细化、全面、客观的规定,同时充分发挥任意解除权调节经济往来的作用,当事人应在综合考量合同赔偿能力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在规定适用范围内行使任意解除权,待解除合同之后,对方能够得到与其损失相符的赔偿,保障其利益不受损失。

三、结语

综上内容,任意解除权的应用是我国合同法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应用任意解除权的目的是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这对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应用任意解除权也需要制定相关的约束条件和具体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1]于海英.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 2019(19):151+154.

[2]周璇.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07): 19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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