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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研究

2019-08-26刘忠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

刘忠辉

摘 要:由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诉讼时效的终点是确定的,即为权利人起诉之日,因此,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认就成为确定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的关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知道,一般诉讼时效计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两年时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被(实际)侵害之日起二十年,当然例外情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但是,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实务中,因当事人借贷时的约定内容和履行情况不同,判定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的情况往往十分复杂,所以要确定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分情况讨论。一般来说,在民间借贷实务中如果借贷双方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此种情形下民间借贷关系里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就比较容易确定,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借款人仍未还款的,即视为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故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这在理论上和实务操作当中没有争议。

关键词:诉讼时效;起算;未定期债权;借款利息

一、未定期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实务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争议点大多发生在借贷双方并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或者双方针对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形。由于在此两类情形下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好确定(出借人知不知道或者应不应该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不好判定),而且在法律上也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我国学界主要“债权人请求时”和“债权成立时”两种方案之争,继而细分成四种学说:第一种学说主张从债权成立时开始起算,此种学说代表人物有佟柔、马俊驹、余延满、江平等;第二种学说主张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义务人明确表示拒绝)起算,学说代表人物有周元伯、谢怀栻、梁慧星等;第三种学说主张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学说代表人物有陈国柱、郭明瑞、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等;第四种学说主张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义务人拒绝)起算,但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从该准备时间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起算,学说代表人物有王作堂、魏振瀛、李志敏等。后三种学说是对“债权人请求时”这一方案进行的更细致区分,这种方案在我国学界也占据“多数派”地位,实务界也一直倾向于该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以下简称时效规定)对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此条规定出台后也未结束理论界对“债权人请求时”和“债权成立时”两种方案之争,但是在实务界根据此条规定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大致可总结为三种情形:

第一,借款虽未约定或者未明确约定具体还款期限,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1条规定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事后补充协议或依借款协议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笔者以为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后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款期限后,诉讼时效的起算就可以等同于定期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即从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合情合理。

第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还款期限的,该借款合同可以视为不定期民间借贷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2条、第206条以及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在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后,也可以任意时间要求履行。首先,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并不愿意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有所拖延,但是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这样的法律规定却是让拖延的债务人受益;其次,宽限期的长短具有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在实务中可能引发争议;最后,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那么在宽限期内债务人并不构成违约,这算是变相地维护债务人。笔者认为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是合理的,但是法律应该对该宽限期的长短予以具体的规定,以便实务中有根可循,避免因宽限期的不确定性导致纷争。

第三,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还款期限不明确且起诉前又都怠于行使权利和义务的,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有观点认为应自起诉之日起算,也有观点认为这样的起算没有实际意义,由于出借人一直未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并不起算。笔者认同此种情况诉讼时效并不起算的观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者还款期限不明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的是未定期债权,如果双方都没有主张权利或者履行义务,则债权人的权利一直处于未被侵害的状态,此时债权人直接诉至法院,法院通过审理作出债务人还款的判决,判决即为该债权设定了一个还款期限。该还款期限便使得原来的未定期的债权变成定期的债权,因而诉讼时效的起算便从该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未定期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分析

1.借条不等于欠条

首先,借条与欠条的自身含义与产生依据不同。“借条”就是依据借贷事实直接产生的借款合同或者债权凭证,由出借人持有,主要记述借款双方情况以及借贷事实、还款期限等,用以证实借款的事实。而“欠条”通常是基于某种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关系、合同关系等)而形成的债务,由于应给付金钱的一方自身的原因无法履行债务而开具的欠款证明,它是当事人之间基于某种基础法律关系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一种状态,书写欠条是为了确认欠款的状态,至于欠款的原因可能在欠条上无法表明。借条的范围小于欠条,他们是一种包含关系,借条包含在欠条之中。所以说,借条都是因借款而产生的,但是欠条产生的原因则丰富多彩,甚至有人说任何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法律关系都可能表现为欠条的形式。

其次,借条和欠条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借条往往就是单纯的借贷关系,因而当事人相互之间开具的借条本身就等于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大多数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仅仅是一个欠款与收款的关系。因此,借款人有按照借条的约定归还借款的义务,此种合同义务直接受法律保护,如果两者的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借条本身就是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重要凭据,法院只要认定借条的真实合法性,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就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而由于欠条可以基于多种法律关系而形成,所以当事人持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法官会要求其陈述欠款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法院一般会核实产生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合法真实,对于某些违法的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欠款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比如以聚众赌博、贩卖毒品、拐卖儿童等理由打下的欠条。

2.未定期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分析

首先,我们知道欠条是基于某些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假设当事人之间针对其基础法律关系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基础法律关系里规定的义务,只给债权人一方出具欠条,且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仅书写谁欠谁多少钱,那么此时出具的欠条可以认为是对基础法律关系诉讼时效产生中断的效果。因而,此种基础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这种做法在实务中比较多而且有法律依据。

其次,假设当事人之间就基础法律关系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債务人未履行债务但是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就是书写了谁因为某种法律关系欠谁多少钱,此时的诉讼时效期间该如何计算?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属于未定期债权的一种,可以使用“债权人请求时”的方案,当然还得受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如果无特殊情况,最长的时效期间不能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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