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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结合客观环境证据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019-08-26张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张莉

摘 要:司法实践中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往往缺少直接证据证明,在缺少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如何结合现场的环境证据,适当地运用刑事推定,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认定逃逸,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逃逸;明知;环境证据;刑事推定

一、基本案情

某日,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大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至一道路交叉口时,与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车辆损坏、郭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张某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郭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发性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二、争议的焦点

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明确,争议的焦点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张某本人否认明知发生了车祸,同时缺少直接证据证实其主观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仍离开事故现场。本案是否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认定逃逸,理由是张某供述其驾驶大型挂车时听到异响并有震动感时应当知道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却未停车查看而是驶离现场,属于肇事后逃逸。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认定逃逸,理由是:其一,张某虽然感觉到了异常,但不明确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车祸发生时为雨天、凌晨的公路上,光线较暗,噪音较大,路况复杂;其二,没有证据证明张某驾车离开现场是为了逃离现场,其事后也没有对肇事车辆进行处理,无法证明其有逃避民事、刑事责任的故意。

三、分析

张某客观上存在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认定其是否构成逃逸主要考查其主观方面:一是否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二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意图。如何认定“明知”涉及到刑事推定的問题。刑事推定是刑事司法在认定犯罪主观故意中比较常见的逻辑推理方式,也正因为其是依赖推定得出的结论,因此理论和实践中均对此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一般的刑事推定是指根据现有、明确的客观事实,作出一个合乎常理、逻辑的推定,该推定得出的结论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在该案中,虽然张某自己否认明知发生事故的事实,但存在环境证据等客观明确的事实,结合张某的供述,为刑事推定提供了适用的前提。

结合本案:

(1)张某主观上应当知道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的“知道”既可以是“确知”也可以是“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或不可能意识到发生事故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逃逸。张某属于“应当知道”,体现在:

①张某供述其感觉到两次东西被压碎的声音,同时感觉到车子震动,现场勘查证实车头与被害人头部均被撞毁、压碎,与张某供述一致,且能够压碎车头和人颅骨,说明碰撞、碾压力度较大。现场勘查报告显示,现场碰撞起点到电动自行车、尸体之间有一个拐弯,直线距离有四十余米,张某称车速为三十余码,结合张某供述和现场勘查,可证实张某感觉到异常应当是持续了一段时间且碰撞力度较大,明显超过了磕碰路障和石块的范围,其应当知道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

②办案民警证实,在发现张某的车辆与肇事车辆相近,有可疑而进行例行询问时,明确并未告知其发生事故一事,系张某先询问民警是不是在人民医院那发生的事,这一点也印证了张某在案发时确实产生过发生事故的心理怀疑。

(2)张某的辩解不能成立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①张某辩解当时怀疑车子轧到石头和窨井盖。本案事故发生在凌晨5时多,发现事故是近6时,相距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民警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根据现场勘查的照片,可以看到其行经的道路有路灯照明、路面平坦开阔、路面并无异物,其自己有罪供述也证实右转弯时观察过道路上的情况并无异物,其怀疑车子轧到石头或窨井盖的辩解显然不能成立。

②张某在事故后无明显异常表现不能推翻其在事故时产生过心理怀疑的事实。其之所未采取明显的掩盖事故发生的行为,一是其不确定发生了事故,二是从肇事车辆外表未发现明显碰撞痕迹,及血液、人体组织等附着物,致使其心中一直存有侥幸心理。

(3)张某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此处的逃避行为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张某在明显感觉到异常后,仅仅由于从后视镜中未发现什么,便继续驾车前行,未尽到下车查看等确保行车安全的注意义务,对其行为可能造成逃避法律追究的后果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张某供述车的后视镜在长时间行驶过程中沾染了灰尘、雨水,根本无法看清,其仍只是看了下后视镜,这也充分证明了其当时的放任心态。其辩解是为了赶路、怕跟丢带路人的理由既不能成立,也不能成为其不履行注意义务的理由。

综上,该案通过张某的供述,结合案发现场的环境证据,可以证实张某当时应当知道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未履行确保行车安全的注意义务而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对事故的发生与否采取放任的态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