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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法律思想评述

2019-08-26张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宗法礼治周礼

摘 要:礼有狭义、广义之分,孔子之礼应从广义上去理解,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孔子之礼继承了周礼,但绝不是对周礼的完全恢复。作为具有国家法律性质的社会规范,“礼”的主要作用在于维护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社会的统治秩序。礼仁、孝道、德政、人治是孔子法律思想的四项基本内容,其中礼是孝治、德政、人治的基础,后三者要以礼中心,符合礼的要求。孔子之礼的终极目标是追求在君权专制的宗法等级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等级社会、人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和谐共融。

关键词:孔子;法律思想;礼

孔子法律思想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其法律思想体系的主要内容为礼仁、孝道、德政及人治。本文将从五个方面重点评述孔子法律思想当中的“礼”:第一,孔子之“礼”的含义;第二,孔子之“礼”的渊源;第三,孔子之“礼”作为具有国家法律性质的社会规范的作用;第四,孔子之“礼”与其法律思想体系中其他内容的关系;第五,孔子之“礼”的终极目标。

一、孔子之“礼”的含义

礼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礼与祭祀有关,这就得从礼的起源说起。中国古代早期法制文明脱胎于原始社会末期,其法律制度以源于原始习惯和传统习俗的习惯法为主,法律渊源主要包括礼与刑两大部分组成。礼基本上是由史前社会的信仰崇拜和宗教禁忌等祭祀礼仪规则及伦理道德、习俗改造而成,简言之,礼源于祭祀。因此狭义的礼仅指与祭祀有关的礼节仪式以及由此演变而来典章制度。广义上的礼内容十分广泛,《礼记·曲礼上》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由此可以看出,举凡国家政治、军事、司法、行政、道德教化、丧葬嫁娶、宗教祭祀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包含在广义的礼中,当然也包括狭义上的礼。据杨伯峻先生的统计,《论语》中讲“礼”75次,包括“礼乐”并言的,这当中有与祭祀有关的,如“祭之以禮”(《论语·为政》),而大部分与祭祀无关:“麻冕,礼也”(《论语·子罕》),是说日常生活中的服饰之礼,“拜下,礼也”(《论语·子罕》)是说臣下觐见之礼,“然则管仲知礼乎”(《论语·八佾》)句中的“礼”是说国家的典章制度。因此孔子所提倡的“礼”显然应从广义上去理解。

孔子之礼应当具有下面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国家颁布的成文的或认可的不成文的典章制度、礼仪规范,如“邦君树塞门”(《论语·八佾》)是说国君殿堂之礼;“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论语·八佾》)是说国君相交之礼;再如“父为大夫,子为士,葬以大夫,祭以士;父为士,子为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期之丧,达乎大夫。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是说士人丧葬祭祀之礼。这些“礼”都与贵族有关,它们的主要适用于统治阶层。第二,广泛存在于民间的各种礼节、习俗,如“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论语·里仁》)、同姓不婚等即此礼也。这里的“礼”适用于除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外的一般民众。第三,人们在行为和道德上所应恪守的总原则,如“事君尽礼”(《论语·八佾》)、“立于礼”(《论语·泰伯》)等皆此礼也,当然这里的“礼”也是有等差的,即士人有士人立身处世之原则,庶民亦有庶民安身立命之原则。

二、孔子之“礼”的渊源

孔子在论及礼时曾说过一句著名的话:“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通过这句话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礼是不断地被传承着并且被修正着的。相传周公为维护周的统治秩序曾制礼作乐,而在周公之前“礼”已经作为一种传统的社会规范、礼仪习俗而广泛存在着,那么周公肯定是在已有之礼的基础上进行整理、修订、补充而使礼成为符合周的统治要求的“周礼”的。孔子十分向往西周早期的统治,他曾不无感慨地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孔子之礼继承了周礼,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孔子之礼绝不是对周礼的完全恢复,一者由于年代久远与文献失载的关系,周礼的许多内容已不得而知,根本无法恢复,再者孔子很清楚自己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礼崩乐坏”、人心思变的时代,周礼不一定全部符合其所处时代的要求。孔子对周礼也是有“所损益”的,比如“夏的历法是以立春之月为一年的第一月,周的历法以冬至之月为一年第一月。夏历便于农业生产,周历不便于农业生产”,所以孔子主张“行夏之时”(《论语·卫灵公》),按照杨伯峻先生的说法,这“便是对周礼的改变”;再比如“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论语·子罕》),因为俭省的原因而用黑丝代替麻,这显然也是孔子对旧礼有“所损益”的地方。

三、“礼”作为具有国家法律性质的社会规范之作用

孔子继承了周公的“礼治”思想,主张用“礼”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一举一动,所谓“齐之以礼”(《论语·为政》),要求“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在国家的治理上,统治者也要“为国以礼”(《论语·先进》),具体的要求乃“亲亲”与“尊尊”,“亲亲”重家,“尊尊”重国。“亲亲”就要“夫妇有别,长幼有序”,要做到“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尊尊”就要“以正君臣”,做到“君仁、臣忠”,“大臣法、小臣廉”。但是“在西周,因实行宗法分封制,家即是国,国即是家,家国一体”,因此无论是“亲亲”还是“尊尊”,其主要作用都是维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社会的统治秩序。

四、“礼”与孔子法律思想体系中其他内容的关系

孔子法律思想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为国以礼,礼仁结合;第二,以孝为本,孝治天下;第三,为政以德,德主刑辅;第四,为政在人,圣王政治。总的来说,“礼”是孝治、德政、人治的基础或者说是指导原则,后三者在实际操作中要以礼为中心,符合“礼”的要求,以下分别论述。

(一)孝与“礼”

孝道要符合礼的要求,孔子认为要做到“孝”就要对父母“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明确表示孝不能与“礼”的原则相背离。前文已经说过,“礼”的最主要作用是维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社会的统治秩序,而无论是“亲亲”还是“尊尊”,都含有

“孝”的成分在其中。孝乃“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以孝治天下体现在司法上即是“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孔子从维护宗法伦理和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公开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子路》)。

(二)“德政”与“礼治”

孔子提倡统治者要重“德”,他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为政以德”是“为国以礼”的要求,换言之,可以说“德政”是达到“礼治”的手段。孔子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用政令和刑罚这种强制手段来治民,只能使人民暂时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人民感到可耻;只有以礼德为治,才能使人民有羞耻之心,而从内心归服。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孔子并不否认“刑”的作用,但他强调更多的是“刑”的不足,因此孔子注重道德教化,德主刑辅,先教后杀,所谓“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论语·尧曰》)。

(三)“人治”与“礼治”

“礼治”是“人治”的基础,而“礼治”又要靠“人治”来实现。所谓“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这里的人可不是一般的人,而是能够“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论语·雍也》)并且具有超凡智慧的圣贤之士。在孔子的心目中,尧、舜、禹、汤、文、武正是这样的圣贤之士,只要有他们来统治天下,再有皋陶、伊尹这样的贤臣辅佐之,那么就能够出现孔子理想的“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的美好社会局面。孔子曾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泰伯》),“小人学道则易使”(《论语·阳货》)。显然,在孔子眼里,平民百姓是无知“小人”,只能供统治者役使,根本没有资格“为政”。在这个问题上,也许朱熹的话可以给予我们一些启发,朱熹说“盖自天降生民,则既莫不与之以仁义礼智之性矣。然其气质之稟或不能齐,是以不能皆有以知其性之所有而全之也。一有聪明睿智能尽其性者出于期间,则天必命之以为亿兆之君师,使之治而教之,以复其性。此伏羲、神农、黄帝、尧、舜,所以继天立极,而司徒之职、典乐之官所由设也”。

五、孔子之“禮”的终极目标

“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要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而社会关系总是以人为中心的,以人为中心的关系无外乎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孔子之礼是人们在行为和道德上所要恪守的总原则,因此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不能越礼悖制,要通过礼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以使人际关系达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各安其位、各守其分,人与整个社会的关系是自然和谐的,所谓“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

在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上,孔子主张人要尊重自然、利用自然规律,如他主张“使民以时”(《论语·学而》)即是要求统治者要重视“春种、夏长、秋收、冬藏”的农业生产规律,合理安排役使百姓的时间。再如孔子“慎终追远”(《论语·学而》)的思想,作者认为对祖先的崇敬除了孝道的要求外,更多的体现着古人对自然的尊重与崇拜,而从根本上讲这又与古人不发达的、经验主义式的农业生产方式有关,此不赘述。总之,孔子是想以礼来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和谐相处,因为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实现与宗法等级社会以及自然环境的共融共存、共同发展。因此,本文认为,孔子之礼的终极目标是追求在君权专制的宗法等级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等级社会、人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和谐共融。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

[2]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3]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

[4]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5]王存河.治道变革与法精神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刘新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礼记》

[9]《孝经》

作者简介:

张雷(1988~ ),男,甘肃天水人,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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