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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监察法实施为契机 更好地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2019-08-22陈朝

卷宗 2019年19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法监察

陈朝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摆在突出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标志着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迈出重大步伐。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我们要以此为契机,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国家监察法;建立法法衔接、法纪衔接意识;建立一支部能力过硬,责任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从而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功能,为党的建设事业打牢基础保障,无愧于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

关键词:监察法;纪检;监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摆在突出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全覆盖、零容忍、无禁区的高压态势使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成果,全面从严治党正在由治标走向治本,向纵深发展。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标志着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迈出重大步伐,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正在加快形成,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翻开崭新一页。作为基层党组织,我们要以此为契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严格落实党组织“两个责任”,不断推进管党治党走向“严、紧、硬”,坚决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开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新征程。

1 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国家监察法

党的十九大明确了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任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辟了管党治党新境界,正是遵循这一思想,我们党以坚强的决心、空前的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管党治党实现从“宽松软”到“严紧硬”的深刻转变。制定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是党领导下开展反腐败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基于监察工作的职责和使命,学习贯彻监察法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定力,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对标看齐;必须和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在学习上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在实践中学以致用,服务大局。

2 融会贯通,建立法法衔接、法纪衔接意识

学习国家监察法要融会贯通,建立监察法与宪法、司法与党规党纪的衔接意识,从而更好地统筹执法。

2.1 学习贯彻监察法要和研读对监察法立法的说明相结合

对监察法起草过程、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监察法主要内容等重大问题的说明,蕴含着监察法的立法本意和精神,有助于我们透过条文看本意,加深理解监察法的精神和要求。

2.2 学习贯彻监察法要和学习宪法、法律以及党纪党规相结合

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为监察法制定、实施提供了宪政依据;监察法的实施,需要与党纪党规及其他法律相互衔接。学习监察法时要与学习宪法、法律以及党纪党规结合起来,要将宪法、法律、党规党纪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整体研读领会,通盘掌握运用。

2.3 学习贯彻监察法要和“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主责主业相结合

监察法是我们今后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纪检监察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监察法等法律和党纪党规的相关规定。必须把学习领会监察法与本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学用结合,相互促进,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4 学习贯彻监察法,要坚持“紀在法前”,把纪放在更突出的位置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五条体会”中,明确提出“党纪严于国法,必须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这一科学论断,解决了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管、靠什么治的重大问题。学习监察法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约束全体党员。

3 建立一支部能力过硬,责任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实现反腐败斗争由“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跨越,必须建立一支能力过硬、敢于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作为基层的纪检干部,要履行纪律检查和监察两项职能,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让党纪、国法共同发力、相得益彰,实现“纪律管全党”和“法律管全体”的有机统一,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纪检监察队伍要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做党章和宪法的捍卫者、守护者。一方面,要自觉尊崇党章,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以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另一方面,要严格依照宪法和监察法行使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实现执纪审查与执法调查纪法贯通、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法法衔接,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优势互补、配套联动。要紧紧围绕“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监督这一最重要的职能,夯实治本的基础,敢用治标的利器,推动廉洁政治建设,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新的时代对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打铁之人”须有“铁打之身”。纪检监察干部行使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重要权力,必须自身过硬。只有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律部队”,才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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