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补偿问题略论

2019-08-22陈晓丹

卷宗 2019年19期
关键词:修缮补偿

陈晓丹

摘 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面临着许多问题,由于修缮费用高昂,《文物保护法》中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程序、技术、材料等方面有着较高的要求,所需费用需所有人承担。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保护遭到了所有人的排斥和抵抗,因此建立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偿机制迫在眉睫。文章主要提供了四条建议:一、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偿加入《文物保护法》中,明确相关法律条文。二、建立完善修缮资金保障与补偿机制,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纳入财政补助范围。三、设立专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基金。四、对拥有损毁较为严重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又无力修缮的所有人提供新的住房或宅基地,将他们的产权收归国有,更好的保护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关键词: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偿

我国拥有众多宝贵的文物资源,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可分为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文物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三种形式。其中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归属集体或私人的就是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文物保护得到国家高度重视,目前为止全国共进行了三次文物普查。通过文物普查工作,我国已经相对全面的掌握现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保存现状、保护和利用现状等。第三次文物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已登记的766722处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较差的占17.77%,保存状况差的占8.43%,22年间约4.4万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消失,平均每年消失近2000处,文物保护状况形式严重。[1]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据调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在修缮方面面临以下问题:一、由于不可移动文物年代久远,破损严重,修缮费用甚至高于重新建房的费用,因此修缮积极性并不高。二、由于《文物保护法》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程序、技术、材料都有很高的要求,修缮成本过高,所有权人无法承受,一部分人选择将其闲置直至荒废倒塌。[2]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发展,我国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但关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和保护仍面临着诸多问题。

可以看出,大多数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无力负担高昂的修缮费用,补偿机制的缺失又让私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的处境更加艰难。[3]

举个例子,浙江金华芝堰古村的村民陈柏洪家的祖宅于2006年入选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房屋年久失修,加之为给儿子建房娶妻,于2012年拆除了自己的家,但此举却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陈柏洪随后被判入狱6个月,他家的老宅,上下两层、去地面积80余平方米,因为家里没钱,早就破败的房屋在多年来也只能小修小补,雨季时,屋外下大雨,而屋里下小雨,在家里吃饭上厕所都要打伞。这种境遇在芝堰古村比比皆是。[4]

陈柏洪自家无法支付昂贵的修缮费用,将自己所有权的祖宅拆除,因此被送进监狱。在房屋破败的情况下,陈柏洪是没有选择的。一、支付不起高额的修缮费用;二、没有新的宅基地供他们盖房居住。三、无法转让,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国有不可以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程序复杂,且投入后没有回报。因此,转让这一策略也难以实现。如此,诸如陈柏洪类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便只能继续生活在破败的祖宅,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这种情况下,不仅所有人的生活难以为继,不可移动文物本身也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建立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偿机制迫在眉睫。

1.明确相关法律条文,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条文中虽说当地政府会给予帮助,但规定模糊。对所有人有没有修缮能力需要界定,给予帮助的方式应当是怎样的。是从资金、技术还是别的方面给予帮助,标准又是什么。且条文中用的是“应当”一词,跟“必须”这种强制的话语相比不具备必要性,因此会出现斡旋的情况。

2.建立完善修缮资金保障与补偿机制,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纳入财政补助范围。[5]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补助范围、开支内容、项目申请和审批、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2013年我国发布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可以为制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财政补助制度提供些许参考,但该办法中仅对资金保障做了原则性规定,保护资金的来源与金额比例等均无涉及,也需要完善。

3.设立专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基金。根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损坏程度等对所需修缮资金作出评估,拨发相应的修缮补助。关于非国有不移动文物的等级,登记时便可做出等级判断。但对于所需修缮资金的评估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并建立完善的登记、拍照、记录、存档等制度。

4.为拥有损毁较为严重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又无力修缮的所有人提供新的住房或宅基地,解决所有人住宅问题,同时将产权收归国有,解决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问题。

结语: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文物本身内在的历史价值以及文化内涵都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具有极高的社会共享性。由于修缮费用高昂,修缮程序、技术、材料等方面要求高,所需费用需所有人承担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其保护修缮面临着许多问题。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保护也遭到了所有人的排斥和抵抗。因此,建立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偿机制迫在眉睫。一、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偿加入《文物保护法》中,明确相关法律条文。二、建立完善修缮资金保障与补偿机制,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纳入财政补助范围。三、设立专项非国有不可移動文物保护基金。四、对拥有损毁较为严重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又无力修缮的所有人提供新的住房或宅基地,将他们的产权收归国有,更好的保护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以上便是我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偿问题的一点想法,不足之处还请指正。

参考文献

[1]http://licaiguihuashi.kuaiji.com/695629

[2]周梅清,《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面临的困境》,《中国文物报》,2011年3月4日

[3]周颖,《私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补偿问题研究》,《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8卷第2期,2018年4月

[4]吕艺真,《私拆自家老屋,兰溪陈老汉被批捕》,《钱江晚报》,2012年11月30日

[5]刘利元,《应建立修缮资助制度》,《光明日报》,2016年1月15日

猜你喜欢

修缮补偿
无功补偿电容器的应用
浅析开封田家宅院现状和保护
浅析古建筑文物的修缮与保护
文物古建筑的保护修缮
植物补偿和超补偿作用
Buck-Boost变换器的环路补偿及仿真
离婚时,能否要求家务补偿
关于完善非居住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