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分析

2019-08-22刘青

卷宗 2019年19期
关键词:契合公益诉讼经济法

摘 要:经济法是为了顺应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需求而慢慢形成的法律规定,对社会公益也时刻关注着,保护着社会公益远离侵害。公益诉讼与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很大的契合性,因为公益诉讼就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违法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各种损害的后果而进行起诉的法律行为。公益诉讼的存在就是为了与经济法相辅相成,保护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本文就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进行分析探究。

关键词:经济法;公益诉讼;契合

我国的市场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市场的经济主体关系更加复杂,发展模式越来越多样化。因此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垄断行为、伤害消费者权益等,这些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必须要通过经济法进行处理,公益诉讼制度依附经济法而存在,能够帮助公民快速发现和解决问题。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待完善,才能够更好的与经济法共同为国家经济进步保驾护航。公益诉讼与经济法之间有着很大的契合性,这种密切关系的存在可以给国家和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健康向上的经济发展环境。

1 经济法

经济法就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使社会经济有序运转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宗旨就是要保护公共的整体利益不受侵害。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和以往的法律部门相比,有着明显的自身特征。一是国家干预,国家的经济发展是根基所在,国家对于经济的管理促使了经济法的产生,现行经济法的调控重点就是规范各种经济主体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开展经济活动,经济关系保持要健康有序的进行,为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社会责任本位,因为它是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无论是国家单位,还是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都应该对社会发展负责,以此为基础来调节之间的关系。三是综合调整,经济法对于社会上的经济关系可以起到综合调节作用,采取的措施包括鼓励、惩罚、补偿、限制、禁止等,全面维护经济健康发展。

2 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规定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针对所有违法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进行诉讼,交由法院来审理违法行为。进行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达到公平、公开的要求。选择公益诉讼就可以阻止一些通过违规使用权利损害人民利益来满足私利的做法,让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这样国家和社会才能够井然有序的健康运转。公益诉讼的特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维护公共权益为目标,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维护公共财产安全,如果是私人利益请求,那么就不在公益诉讼范围之内了。二是效力作用范围大,因为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受害人范围很广泛,所以公益诉讼的效力作用范围也比较广泛,对某个行业的处理可以影响到全社会相关行业的整改。三是有预防性,相关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发生,避免损失。

3 公益诉讼对于经济法存在的意义

为了约束各种不当行为才制定了法律,法律只有实施了才有真正的生命力。我国的经济法要想有效实施就离不开诉讼,民众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促进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经济法和别的法律比如民法、行政法不一样,这些法律管理范围比较单一,经济法的管理范围可以涵盖它们。成立公益诉讼是为了让经济法更加高效的处理各类案例,由社会民众组织或个人发现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后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及时制止或者处罚违法行为,减少社会利益损失。经济法因为有了公益诉讼的存在可以获取更多人的信任,鼓励他们使用法律武器来和损害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的破坏者进行抗争,保护国家的经济环境不受影响,可以稳定有序的向前发展。

4 公益诉讼在经济法中的应用现状

公益诉讼的制定是为了提高经济法在处理违法损害国家社会利益行为的办公效率,但是现在公益诉讼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影响了经济法的有效实施。

4.1 公民个人权利救济受到限制

现在公益诉讼有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就是法律规定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需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公民个人没有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在现在的经济环境中,人们参与的经济生活就是主体,当事人不具备直接参与社会经济诉讼活动的资格,不能够将社会主体当作原告来进行诉讼行为。这样的制约条件约束了公益诉讼的当事人身份,加大了公民与公益诉讼之间的距离,损害了部分民众群体的公共利益,使他们得不到经济法的保护。

4.2 行政机关存在权力的不当干预

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关于触犯经济法引起的纠纷判决权力在于行政机关如何处置,其实这就是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权利分配失衡,也是造成法院保护公民利益能力不足的障碍所在。因为体制的规定,现在我们国家的行政机关有着很大的管理权力,既有对于社会经济的调控权,又有调查违犯经济法的处罚权。在处理公益诉讼案件时,法院在做出审判后还要将案件再次转交行政机关,或者在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后再给法院审判。其实这样容易造成两者的处理结果有冲突,也会造成资源浪费。

4.3 公益诉讼配套措施存在不足

公益诉讼要比普通诉讼的难度更大,涉及范围更广,关联人员更复杂,因此对于诉讼发起人的要求也更高。事实上,如果想让公益诉讼可以高效稳定的开展,就要在有关联的领域內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完整性,让公益诉讼可以脱离法庭的局限,能够为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谋取真正的福利。公益诉讼的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益不能被公平的落实到个人手中,因为公益诉讼所进行谋取的利益是公共物品,公共物品需要由团队中的每个人共享,但是创造这些物品的却不一定是团队中的所有人,所以有的人即使没有劳动也有利益可拿。

5 改进公益诉讼制度的措施

在这个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中,公益诉讼只有与时俱进才能够有效的维护经济主体利益,所以必须要采取措施改善公益诉讼制度。

5.1 对于公益诉讼的原告要求要降低

虽然适格理论给法律应用带来了一些便利,但是它对于现下的公益诉讼制度是不适合的,国家对于公益诉讼的原告定义应该更宽泛些,要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应该允许原告的包含范围更广些。可以把一些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划定到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联的范围中去,而且可以当作原告。这样的做法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贯彻落实,将会有更多人的利益受到保护。不过,在进行降低对公益诉讼原告的要求时,需要保证的是这个和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是为了共同的集体利益而做的原告,也就是说不可以只局限自己的利益,也要代表着广大的集体利益。在经过法院对原告身份的核查之后,如果有身份不合要求的情况,那么就要团体重新推选代表,公益诉讼的准备从头开始。

5.2 改进行政机关与法院的权能关系

从现有的职能关系来说,法院就是处理触犯经济法案件的地方,不过在实际的纠纷案中只走单一的法院司法程序显得有些不够严谨,因此还是要加强法院与行政部门的合作。行政机关能在任何情况下进行调查取证,对有触犯法律行为的经营者采取行政管理措施。国家对于这类情况的处理规定很细化,因为行政机关具有灵活、敏锐、强制的办事特征,所以在我们国家经济法的实施主要依靠行政机关,不过如果处理过程中过于偏向行政,容易出现行政偏私现象。所以将法院的公正执法与行政机关的处事效率相结合有利于公益诉讼的有效进行。

5.3 完善公益诉讼配套措施

如果要最大化的发挥公益诉讼的效用,就应该配备完善的诉讼措施,带动更多公民参与到其中。公益诉讼和普通诉讼的最大不同就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为了公益诉讼的成功就必须花费更多物力、财力和时间。那么在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就成了阻碍诉讼推进的最大障碍,沉重的经济负担会给原告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容易有放弃公益诉讼的想法。所以为了保障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国家应该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可以实施无偿律师援助,制定详细的法律援助计划,给诉讼原告提供充足的保障。

6 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分析

过去经济法的研究方向是在极力展现独立生存的价值,多看重实体法,对于程序法的建设缺乏科学规划,所以公民对经济法的独立性信任逐渐丧失。因此建立民众能够切实参与的公益诉讼制度刻不容缓,它能够增强公民对经济法的信心。经济法是一项始终以集体利益为中心的部门法,所以和经济法对应的诉讼制度也必须要以社会利益为主线,要有以维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为的信念。不过,因为要保护公共利益,所以在诉讼当中的原告包含范围通常很广,而且所尋求的利益保护也不一定与自身有直接关系。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单独的调整对象和方式,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对违犯经济法的处理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需要分门别类的来追究责任。基于经济法而建立的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处理融合民事、刑事、经济三方面的法律问题,不需要浪费时间来进行程序转换。

触犯经济法的行为一直存在是促成经济诉讼形成的主要前提,经济纠纷案例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现成本费用高、管理不善、产能低下等情况的内部不经济,另一种是出现不当竞争、供需脱节、垄断等情况的外部不经济。经济纠纷明显与民事纠纷、刑事纠纷有很大的不同,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复杂发展,或许经济纠纷会变得越来越复杂,会出现包含民事纠纷、刑事纠纷等在内的多种不同性质的情况。所以经济法诉讼明显的越来越具备公益诉讼的特质。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让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转。为了让经济法更好的实施,让人民成为损害集体利益的监督者,公益诉讼制度随之产生。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尚且存在一些不足,只要积极采取应对策略就可以更好的为经济法的实施进行服务。公益诉讼是经济法内在的生命力,两者之间关系密切,公益诉讼依附经济法而存在,体现经济法的约束力,经济法因为公益诉讼而可以更加高效的实施法律措施,维护法律威严,共同保护国家和社会集体利益。

参考文献

[1]郭泽夏.经济法视野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以公益诉讼制度入<消法>为视角[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05).

[2]徐卉.关于公益诉讼的若干理论问题[N].中国社会科学学院院报,2003-11-11.

[3]顾培东.经济诉讼的理论与实践[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7.1.

[4]夏锦文,高新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演进[J].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1:100-105.

[5]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刘青(1985-),女,汉族,河南漯河人,硕士(在读),中共漯河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猜你喜欢

契合公益诉讼经济法
论经济法的宪法性
经济法在我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分析
公安高等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短剧教学在小学英语课堂中的应用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