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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2019-08-21陈太尧

商情 2019年3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摘要】2017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年试点结束。自中国各试点实施以来,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随着《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修改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正式确立。检察机关以多种方式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文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研究对象,并结合相关法律对所选案例进行分析,力求从中获得启示。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一、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属于后位主体,其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必须对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进行排查,这里所说的适格主体必须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必须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两者缺一不可,若无法律规则的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起诉时,检察机关方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若适格主体已起诉,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一)山东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荣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路荣太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且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使用强碱洗刷机油桶,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直接排入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对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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