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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发展、发展共享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2019-08-21高尚

大经贸 2019年6期
关键词:新方向

【摘 要】 作为体现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个人所得税,其在我国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依旧很低,仅为30%左右。而纵观欧美等发达国家,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总额占全部税收比例约为50%,比重远超我国。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并逐步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新方向。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改革 新方向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与特征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正式建立。1986年9月,我国正式对本国公民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从1999年至2010年,我国先后分五次从起征点、征收范围等不同角度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调整,来逐步探索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2018年8月底,为响应社会各界对上调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呼吁,我国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案进行修改,以适应当前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其主要特征包括按照立法权限划分为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分类别对征税对象实行分类征收、使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对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征收、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并重的纳税申报方式、运用联合控管和信息化的征收方式。这些征税制度的特点一方面是由所处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政策重心和征收管理条件决定的,另一方面也影响和制约着个人所得税实施的效果。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不足之处

(一)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由于分类税制对纳税人实行分项扣除费用、分项确定税率、分项征收管理,未对个人不同收入合并征收。这就使得那些收入来源多渠道的纳税人,在收入一致的情况下,需缴纳更加高昂的税费,形成横向不公平。而对不同收入的人群来说,针对收入来源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税率和优惠政策,可能出现高收入人群收入转移以避税的现象,甚至出现“收入高者纳税少、收入低者纳税重”的极端情况,导致纵向不公平的产生

(二)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依据是居民收入,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比例扣除其个人所得,未考虑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医疗、家庭结构等情况,易导致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的不均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方法仍不够灵活,未考虑实际经济因素,如通货膨胀、物价指数变动、地区差异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方法内外有别,有违横向公平。

(三)免征额的确定方式不够科学,调整的时间过于滞后。新的所得税征收方案设施后,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上调至5000元。针对这新一的免征额数值,官方并没有进行具体说明统计数据来源和解释如何计算。而仅凭当前我国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来进行估算,不足以判断该免征额是否合理。除此之外,我国免征额的数值调整比较滞后。最近一次免征额的调整时间间隔为7年,时间跨度过大,导致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我國低收入人群的实际税收负担。

(四)征税范围不够全面。随着我国居民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广泛、居民的收入形式越来越多样、经济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复杂,我国个人收入来源和取得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有的征收范围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长此以往,极易造成收入差距扩大,偷税漏税现象更加严重。

三、建立分类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一)明确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我国经济发展已经步入“新常态”,为了适应收入分配和经济税源结构的深刻变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当以有利于建立橄榄型社会分配模式为目的,以量能担负和普及公民纳税遵从观念为宗旨,以加强高收入阶层税收调节为重点,以强化信息技术管税为手段,实施普遍征收、突出重点调节、优化税率结构、扩大民生扣除、注重申报管理、完善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健全面向未来、适合国情、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个人所得税)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功能。

(二)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近期来看,应引入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以分项和综合相结合为税前扣除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实行分类代扣代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模式,对纳税人以家庭为单位的住房、未成年的子女教育费用等进行扣除。同时,实行严格的纳税人奖惩制度,培养纳税人的良好纳税意识;实行个人编码制度,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资料数据库,并与有关部门进行数据联网共享,通过金融部门对个人所得进行实时监控,运用多种信息化手段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效率,维护社会公平。并且,从法律层面监督居民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有效实施,改善税收外部环境。

(三)逐步扩大综合税收的所得范围,建立覆盖全部收入的综合所得税税制模式。从远期考虑,综合考虑成本、区域、物价等方面的差异,合理制定纳税人家庭费用、医疗费用、教育性支出等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完善税前扣除制度;课税对象可自行选择个人或家庭申报纳税。除此之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非现金结算;引入财产登记和收入评估制度。最后,完善监控体系,建立起一套全面、科学、高效的申报、评估、稽查等征管体系。

【参考文献】

[1] 黄  威. 关于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研究综述[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8(08)

[2] 许建国.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01)

[3] 邓勇,王海勇 中国所得税制改革四十年:回顾和展望[J]. 税务研究.2018(10)

[4] 邓丽娟. 对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的思考[J]. 知识经济.2011(02)

[5] 赵崇辉.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效果评析及建议[J]. 纳税.2018(12)

[6] 于景存,邓莹莹.浅析新时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纳税. 2019(06)

作者简介:高尚(1997——)男,汉族,河南固始人,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2016级本科生,经济统计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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