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发展、发展共享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2019-08-21高尚
大经贸 2019年6期
【摘 要】 作为体现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个人所得税,其在我国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依旧很低,仅为30%左右。而纵观欧美等发达国家,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总额占全部税收比例约为50%,比重远超我国。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并逐步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新方向。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改革 新方向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与特征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正式建立。1986年9月,我国正式对本国公民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从1999年至2010年,我国先后分五次从起征点、征收范围等不同角度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调整,来逐步探索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2018年8月底,为响应社会各界对上调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呼吁,我国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案进行修改,以适应当前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其主要特征包括按照立法权限划分为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分类别对征税对象实行分类征收、使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对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征收、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并重的纳税申报方式、运用联合控管和信息化的征收方式。这些征税制度的特点一方面是由所处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政策重心和征收管理条件决定的,另一方面也影响和制约着个人所得税实施的效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