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长制湖长制下推进江苏生态环保执法机制改革的思考
2019-08-21顾向一晏子璇
中国水利 2019年14期
顾向一,闫 浩,晏子璇
(河海大学法学院,210000,南京)
江苏是长江中下游平原上的一片沃土。作为冲积平原的下游地区,江苏有限的土地面积要承受巨大的洪水下泄量。与此同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河湖水域被肆意侵占、水质恶化、水的使用价值降低等问题日益明显。河湖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江苏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推进水环境联合执法并如何进行有效防控已经形成挑战。
目前国内针对生态河湖保护权力分配和制度耦合的相关研究比较少见,大部分学者都是从地域划分、深化河湖长制、技术层面、各区域间措施相互借鉴等角度进行研究与探讨,比如通过污染治理现状对区域水环境问题与治理对策进行反向考量;如何采取多方式调整权利配置领域的原有局面,形成较为完备的权力配置机制。从地域划分角度来说,如屠慧林、邱安民等学者侧重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水行政执法体制为重点,强化水政监察队伍的基础建设与后期发展,集中各部门的水行政执法职能,进而实施联合执法,提高水行政执法效率。从深化河湖长制及有关方面加紧落实的措施来看,如李雪等学者认为“河湖长制”是党政负责人主导下的流域协同治理制度,是基于环境管理体制之不足而创设的水环境治理制度,具有明显的问题应对特征。从技术层面来看,耿世洲、江川等学者认为目前河长制以及相应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依旧存在并将延续很长一段时间,技术发展就显得非常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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