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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资产担保债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2019-08-21杨博文

证券市场导报 2019年8期
关键词:主体绿色法律

杨博文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50)

绿色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证券的支持体系,绿色债券作为将资产用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项目的债券工具,在助推我国绿色金融产品的多元化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法律监管也在逐步完善,证监会于2017年发布了有关绿色债券的政策,同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人民银行等也都出台了有关绿色债券业务规则、指引等配套的细则,从绿色债券的资金用途、申报、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作出了准则式的规制。从资金的使用范围来看,绿色资产担保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将被投入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领域中。

实践中,中国银行已于2016年11月在境外发行首支绿色资产担保债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该债券的担保品管理人和执行人,是国内银行以境内资产担保在境外发债的首例。1因此,随着我国绿色资产担保债券的不断发展,配套监管措施也应逐步完善。针对绿色资产担保债券的法律监管框架尚未建立的现状,有必要通过借鉴域外绿色资产担保债券监管制度的成熟经验,从绿色资产的权属界定和担保债券发行的风险规制入手,建立我国绿色资产担保债券法律监管框架,完善我国绿色金融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

绿色资产担保债券监管制度的发展及现实考察

一、绿色资产担保债券法律框架的域外考察

国际社会针对绿色资产担保债券的法律监管主要是基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出台的《绿色债券原则(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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