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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2019-08-20缪浩文

祖国 2019年14期
关键词:德治社会治理法治

缪浩文

关键词:法治   德治   社会治理   并举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在学界和实务界不断出现有关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探讨。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而如何将二者相统一,以谋求法治与德治的协同配合,进而有效地推进法治国家的进程和发展,这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探讨与研究,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联和相互作用,对我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发展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法治与德治的界定

(一)法治的含义

法是一种调整人们社会生产生活以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治则是以这样的社会规范进行社会治理的手段。以刑法为例,我国《刑法》的颁布实施,定义了犯罪和刑罚。如果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成立犯罪,必然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法治方式。法在社会生活中给予了人们具体的自由尺度和范围,保障了符合要求的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同时惩处违背法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正义感。

(二)德治的含义

道德是一种人们的思想精神,同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社会生活和关系的社会规范。德治则是以这样的社会规范进行社会治理的手段。例如,宋朝时期,宋神宗听取了司马光的治国策略:以“仁、明、武”作为修身理念;以“任人、信赏、必罚”作为治国理念,这就是我国古代典型的以德治国的一种手段。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潜移默化地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同时,社会道德标准对人们具有一定的价值观导向作用,利于传统美德的传承与发扬。德治能够有效地进行社会管理同时提升国家文化的内涵与精神品质。

(三)法与道德的区别

其一,强制性来源不同。法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律一旦颁布实施,不论相关具体的法律主体对法律的意愿为何,都要严格依法实施行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就会受到国家强制机关的制裁。由此可见,法的强制性来源于外部强制力。相比之下,道德具有原心强制性,是一种自由心理层面上的价值精神强制。道德标准往往因人而异,即该强制力来源于个人内心,因此道德的原心强制具有多元性、抽象性、模糊性等特点,所谓的规范也就更为多样。

其二,规范的对象和方式不同。法调整社会关系,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规范社会关系,法律也因此变得相对较为刻板,近乎于单纯地规定可以、应该和不应该实施的行为,并且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进行相应处罚。而道德调整人们的思想精神,透过对思想精神的调整,来影响和评价人们的行为。道德具有一定的修养和境界要求,从感性的认知上进行行为的评价与规范,具有更强的灵活性。简而言之,法律通过约束行为来规范行为,道德通过升华精神来规范行为。

二、法治与德治并举的必要性

(一)我国道德文化对法治文化建设具有影响意义

我国具有着悠久的道德历史传统和丰富的德治文化,这对于当今我国的法治发展具有着重要的影响意义。[1]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而言,在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中,现已孕育出一套相对完善的道德规范体系,这套体系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体系中也具有着一定的体现。例如“见义勇为”行为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为了鼓励社会上的见义勇为,呼应见义勇为的优秀道德价值,民法和刑法均确立了“正当防衛”的法律制度。对于救济社会公共利益等法益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防卫人无需承担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进而最大程度地消除见义勇为人的后顾之忧。

其次,从司法的角度而言,法院在审理裁判案件的过程中,也会有意识地融入道德标准进行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在“药神”陆勇案中,法院既考虑到贩卖假药的情节,又充分考量了陆勇代购印度药品的出发点并不是为了牟利,其主观恶性不大,最终减轻了惩罚力度,侧面上对此类道德行为给予了一定的肯定,体现了法律真正的价值——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诸如此类的司法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正是考虑到此类道德与法律相互影响的案件是司法的重点工作之一,国家司法机关一般都会对司法者的道德价值水平做出评估,进而使更多道德高尚的人员参与司法,从而充分发挥德治的衡量作用,突出法的人性化价值。这也有力地体现出,在我国悠久的道德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下,现代司法工作与道德具有着紧密的联系,法治与德治并举十分必要。

(二)法治与德治具有社会治理功能的互补性

其一,法治需要德治对人们的思想境界进行提升。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高举反腐大旗,力度之强硬实现了贪腐分子“不敢贪”。在此基础之上,需要完善的反腐制度,进一步约束官员“不能贪”。最终实现“不想贪”的目标更需要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以道德教育来辅助完成。通过道德教育,能有效地提升官员的道德底线,使之做出更符合道德价值的行为,更多地为国家和社会考虑,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由此可见,法律和道德共同进步是标本兼治的必由之路。

其二,德治可以很好地弥补法治的空白。[2]首先,在法律不调整的领域,一般都是由道德规范进行调整。比如,法律不调整恋爱关系,[3]恋爱双方均是依据道德规范相处。这时,体现出了道德对法律空白领域社会治理功能的弥补。其次,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对于十分重要的基础道德价值标准,立法也会吸收道德规范以使得法律更加完善。比如,夫妻忠实是基础道德要求,现在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行为人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时,该行为不仅是严重的违反道德的情形,也是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另外,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在自由裁量时,也会考虑道德标准,以实现判决结果更为符合社会正义的追求。这体现出了道德与德治对于法律和法治空白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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