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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的要求及法治举措

2019-08-19宋才发

人民论坛 2019年21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强国网络安全

宋才发

【摘要】网络强国建设,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必须立足法律、尊重法律。围绕网络强国建设的目标,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网”的法治理念。依法规范使用好互联网,依法加强对网络空间秩序的管控和引导,强化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和保护,加大对网络刑事犯罪打击的立法和执法力度。

【关键词】网络强国 网络空间 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必须有新的目标。互联网空间作为人类共同活动的空间,世界各主要国家都把互联网作为未来竞争的战略方向,致力于争夺网络空间发展主动权。互联网发展对中国国家主权、发展利益、民生安全提出了诸多新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多次提及互联网,“强调要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着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当今,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发展的先导力量和驱动力,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是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的行动方向;网络强国建设的落脚点是“造福社会、造福人民”,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

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需以网络信息化引领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确立互联网信息化为新时代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推动和实现数字经济优质化、数字治理高效化和惠民化。为实现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目标,迫切需要我们在发展理念上,朝着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普及、网络安全保障有力、信息经济全面发展、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的方向努力。加快用网络信息技术推进社会治理,加强数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增强网络空间安全的防御能力,提升中国对网络空间规则的制定权和国际话语权。在服务对象上,需要时刻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快速更新信息产品形态,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服务模式,不断拓宽网络在民生改善中的深度和广度。在治理方式上,需要增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思想意识和行动自觉,不断提升网络自主创新能力,不断降低生产应用成本,依法促进和提高网络信息化管控水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用得起、用得上、用得放心”的信息服务。

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要以自主创新为基石。由于当下的互联网核心技术主要掌握在别人手里,中国只算是网络大国并非网络强国。互联网核心技术实乃国之重器,必须坚持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原则不动摇。中国必须找准重心、保持恒信、下定决心,紧紧抓住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这个“牛鼻子”,实现互联网领域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构建安全可控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体系,掌握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话语权。要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就必须有计划、有成效地推进互联网领域核心技术的应用和研究,瞄准和紧跟世界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前沿,加强对互联网核心层面、关键环节的顶层设计,尽快补齐中国在互联网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的短板,为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要实现在核心技术上不再受制于人,必须卧薪尝胆、举全国之力,构建属于自己安全可控的信息技术体系,实施“大数据安全”和“大数据发展”同步推进,以此替代当下垄断市场的外国技术体系。加快推进国产自主可控计划和构建安全可控信息技术体系,是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的关键环节,必须毫不动摇、死死抓住不放。

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必须塑造空间主权的中国形象。2015年7月1日实施的《国家安全法》,提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将其作为“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首次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与“国家安全”并列为立法目的。在互联网突飞猛进的新时代,国家形象已经从遥远的社会想象转变为数字形象,网络空间的国家形象从间接传播转向直接展示,不再只是国家客观物质基础的事实呈现,它在更大的程度上以信息符号的创造和重组实现国家形象再造,不同国家的文化底藴塑造不同的国家形象。网络化和数字化拓展了人们生活的空间,网络空间正在成为国家主权的新疆域,网络空间的存在是“网络空间主权”存在的前提,也是政府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的依据。当下世界上的互联网领域并不公平,世界范围内通过互联网侵犯个人隐私、实施网络监听、窃取别人国家机密、侵犯知识产权、网络攻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活动频频发生,表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实属必要和必然。

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必须构建大数据发展责任共同体。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崭新阶段,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驱动力。比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有效获取公众对公共服务的质量评价,有利于政府职能部门以更加灵活的方式、更加精细的服务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构建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既是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培育新的发展动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智慧社会、数字中国、创新型国家和网络强国的关键之策。要加快完善中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并保障数据安全。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的大数据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系统,瞄准世界高科技发展前沿,集中优势资源共同突破大数据核心技术。在发展大数据时要构建好责任共同体,维护好网络信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是大数据时代面临的重要问题,诸如网络病毒、黑客攻击、信息泄露、系统漏洞等,各种各样“人为的”“非人为的”安全隐患,无一例外地成为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障碍。中国网络安全与高科技发达国家相比较,目前存在着一个非常致命的弱点,就是关键的信息基础设施多数使用的是外国技术设备,其核心技术多掌握在以美国为首的几个主要发达国家手里。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的整体安全,保障互联网大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刻不容缓。

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的法治举措

牢固树立“依法治网”的理念规范使用好互联网。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必须立足法律、尊重法律。围绕网络强国建设的目标,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网”的法治理念,创新网络空间治理方式,加强联合管理和共建共治共享,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大数据安全防护,加强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机制建设,维护好中国 “網络空间主权”。要依法规范和引导好公民对互联网的使用,规范其在互联网上的行为。比如,对于网络语言问题就要做好规范引导。互联网快速发展和实际运用的普及,正在深刻地改变着语言使用生态。诸如盲目效仿国外已被唾弃的词汇语言比比皆是,吸引人眼球的“新潮网络词汇”俯首可拾,低俗浮夸的词汇语言屡见不鲜。有些人为了在网络上追求自我、张扬个性、极具宣泄,不按套路书写、不按规矩说话,低俗的网络语言销蚀社会正能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青少年对汉语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自信,扰乱了中国人的语言交流方式和交流习惯,更为严重的是侵害了中国网民正常的话语交流权。为了维护公民合法的互联网语言权益,迫切需要通过网络治理净化网络语言、规范网络语言。此外,还应依法引导公民维护好网络安全。网络安全说到底是在打一场高科技“人民战争”,在21世纪这场看不见硝烟、没有刀光剑影的科技战面前,每个公民都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依法加强对网络空间秩序的管控和引导。尽管互联网自身的秩序并不完全仰赖于法律规范,主要是依靠技术系统建立和支撑起来的;也尽管法律只能约束和调整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无法规范和自主地调整互联网自身的系统。但由于主管、操纵、使用网络空间的众多具体因素所致,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空间都会有自己的网络秩序,这些有界别、带有民族性、国家性和地域性的网络空间,在其存在发展、操作运营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各具特色的秩序规范和法律规定。在现实世界里有“侵权”概念,在互联网的网络世界里也有“侵权”概念;在现实世界里有“物权法”的法律规定,在互联网的网络世界里同样需要“物权法”予以规范。“无规矩,不成方圆。”在互联网新技术不断升级的同时,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网络安全也受到严峻挑战,出现在互联网上的网络攻击、信息泄露和网络犯罪也在不断攀升。《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的发布,彰显了国家对网络空间安全维护的高度重视。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和信息安全观,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的法规体系和相关制度体系,严格落实网络核心技术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网络引领社会舆论作用,引导社会建设“风清气正、清朗洁净”的网络生态。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强调要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全面落實公安机关执法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网络承办单位、网络经营单位、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针对互联网提供服务的类型,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内容、形式、技术安全保护措施等相关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强化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和保护。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已成为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法治建设实属当务之急。国务院早在197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速发展集成电路和电子计算机研究。这些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1994年中国全功能接入世界互联网,国务院随即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家在中国信息化的萌芽阶段,就高度重视和关注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进入新世纪的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开启了中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新境界。仅在这个阶段就先后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填补了许多在互联网信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中国改革开放40多年卓越发展的辉煌成就,为网络信息发展和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要进一步做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加大对网络刑事犯罪打击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互联网的网络犯罪是指针对计算机信息安全,抑或与网络有关并且网络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传统的计算机犯罪与新型网络犯罪具有密切关系,但是二者又不能够完全等同,因为网络犯罪的内涵与外延比计算机犯罪更为广泛,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是计算机犯罪发展的高级形式和高级形态。《网络安全法》是中国首部专门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法律,它的贡献主要有两点:一是把过去散见于各种法规和章程中,有关网络空间安全的不同规定,根据实践的检验统一提炼上升到法律层面,对涉及网络安全责任主体,从法律的义务和责任方面进行了细化,便于司法和执法机关付诸实施。二是在法律的第63条中规定了责任主体的直接后果,如,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当下的网络非法行为尤其是犯罪行为,不仅囊括了传统的、现实的各种类型,而且包括基于网络平台“实施变异”所产生的违法行为,还包括仅有网络空间才有的新型网络非法行为。鉴于种种社会风险极高的现实状况,法学理论界呼吁立法机关专门就网络公共空间制定《网络刑法》,构建牢不可破的网络刑罚治理体系。面对网络非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损害,最高立法机关应当积极推动网络非法行为的入罪进程,不断完善网络刑事犯罪治理体系;检察机关和执法机关要着力构建互联网风险防控体系,维护互联网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环境、严厉惩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加大对网络刑事犯罪打击的执法力度。

(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二级教授、广西民族大学杰出人才引进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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