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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账号不能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研究

2019-08-18李凯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公证淘宝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年轻人的物质条件越来越好,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婚前去公证处办理一个婚前财产公证,但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本文试从淘宝账号的法律性质来论述淘宝账号的非财产性,进而解答为何淘宝账号不能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问题。

关键词:婚前;淘宝;公证

一、引言

2017年6月7日,《扬子晚报》的一篇《南京一对情侣的婚前想公证淘宝账号遭拒》的文章刷遍了整个网络,不仅引起了广泛转载,还上了当日的微博热搜榜。该篇文章的主要内容是:一对85后小夫妻,准备今年国庆节的时候成婚,婚前他们就想要来一次“别开生面”的财产公证,将两人共用的淘宝账号公证为共同财产,作为两人感情的纪念品。公证处工作人员在研究讨论后,还是婉拒了两人的公证申请,理由是对于淘宝账号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尚属空白,公证处也没有办过此类虚拟财产公证的先例。并且,也没有办法判断小袁和小李想要公证的账号所有权。不少媒体都在自己的报道和评论中认为公证处拒绝为小夫妻公证的做法是错误的,更有甚者抨击公证处的做法实属官僚作风。不少所谓法律专业人士也拿淘宝店铺来举例,认为淘宝账号属于个人财产,为何不可以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中的第四项财产分割。以上两条法律一般被认为是婚前财产公证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倘若淘宝账号并非属于法律范畴内的财产,那么自然不可能成为婚前财产公证的标的。本文试从淘宝账号的法律性质来论述淘宝账号的非财产性,进而解答为何淘宝账号不能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问题。

二、淘宝账号的法律性质

目前关于淘宝账号的法律性质,不仅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学术界之前也从未遇到过相关问题,也没有进行过讨论。但作者认为,对淘宝账号的法律性质问题进行探讨,十分有必要。下文将从淘宝账号的非物权性、非债权性、非知识产权性来进行分析淘宝账号的法律性质。

1.非物权性

根据我国《物权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般认为物是指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也就是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能够为人力控制的,具有一定价值的,物理性质的物。同时物权的相关理论表示,物权常被称为绝对权,这种绝对的支配权一般表现为,物权人不需要他人的配合,自己单方面即可享有特定利益,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首先,淘宝账号是无形的,它只存在于人类的脑海中和淘宝提供的服务器中,并无实体的存在。第二,淘宝账号依靠阿里巴巴公司而存在,其账号的注册、运行、包括购物行为均要在淘宝提供的网络服务器上完成。也就是说,每个淘宝用户对淘宝账号的操作并非单方面自主实现对淘宝账号的直接支配,而是必须通过淘宝提供的网络服务来完成。所以,淘宝账号的存在,不仅没有有体物的外观,而且淘宝用户也无法对脱离服务器之外的淘宝账号实现直接支配。因此,淘宝账号具有非物权性,很难适用物权法。

2.非债权性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对于网络用户来说,不管是使用软件亦或者其他网络服务项目,在真正开始享受服务之前都必须同意或接受网络运营商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这合同,不仅确立了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商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明确的规定了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络产品的内容(即网络产品所实际涉及的服务)和网络用户所应履行的实际义务(即网络用户需按合同给付一定金钱或实现一定义务),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就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但对于淘宝账号而言,注册并不需要给付金钱也就是免费注册的,只有当用户购买商品时才约定的价格付出金钱给卖家,而得到相应的商品,用户和淘宝平台之间并无债权关系的产生。

3.非知识产权性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知识产权通常包括发明创造、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三种,其前提是人的智力成果。没有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也无从谈起。而淘宝用户在注册淘宝账号时一般就是用自己的邮箱或手机号,注册过程中并没有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不满足知识产权中所谓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且知識产权要求权利所有人对智力成果不仅要有使用权而且要有所有权,而淘宝用户对于淘宝账号并只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因此显然不能认为淘宝账号属于智力成果,从而认定为知识产权。

三、淘宝账号的性质

淘宝账号由账号名和密码组成,是登录淘宝网的钥匙。从本质上来说,淘宝账号根本性质是由代码进行不同的排列组合而形成一串网络数据。与淘宝账号性质相似的是银行卡号,人的常识都知道,单单一张银行卡是没有任何价值的,银行卡里存的钱才是赠与或继承的标的。

四、总结

虽然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对于例如淘宝账号的电子数据尚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淘宝账号和淘宝网店是有本质不同的,淘宝网店包括实体财务、店铺经营权、账号登录权和账号使用权。因此淘宝网店的转让和继承可以遵循我国《合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的。本文试从对淘宝账号的非物权性、非债券性和非知识产权性的探讨,以及对淘宝账号的根本性质的论述,得出淘宝账号非财产性的法律属性,从而支持公证处对于淘宝账号不予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做法。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概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2]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年.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4]齐爱民.网络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6.

作者简介:

李凯(1991~ ),男,汉族,安徽凤阳人,法律硕士,现任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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