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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行业即征即退政策的分析

2019-08-18李俊伟

财会学习 2019年22期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负

李俊伟

摘要:融资租赁行业作为国家支持发展的重要领域,负担着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重任,为企业提供了除银行信贷外更为多元的融资渠道。为了能更好的支持融资租赁事业的发展,国家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即征即退政策延续至今,但在具体执行上仍有很多的问题:一、有关税负率税负超过3%的税负如何计算的具体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执行的方法各地不统一。二、是企业对于退税的理解不够深刻,认为多做直租来延迟纳税的短视行为使企业忽视了对退税业务的规划,减少了进一步提高报酬率的可能性。本文将针对以上两个问题,结合工作中的具体实务,分别从即征即退的计算,以及退税对收益的影响两个方面来分析,希望能给具体业务的办理提供指引。

关键词:融资租赁;即征即退;税负;退税

在国家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企业信贷融资的第二大融资渠道。因此国家十分重视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出台了各种支持政策,其中对融资租赁公司影响最大的要属财税[2016]36号文。该文直接影响了租赁公司的整体税负和收入,所以本人将从政策解读和具体业务应用等方面深入分析,力图解决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出现的各种问题。

一、政策解读

财税「2016」36号: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以有形动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该退税政策属于政策性退税,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租金发票后,先按规定交纳增值税,然后税务机关根据公司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将超过3%的部分退还给公司。

在实际租赁业务中,直租和回租的税率分别为16%和6%。在根据政策计算退税金额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将直租和回租增值税税金中13%和3%的税金退回,而是根据正常的纳税申报,在扣缴完税金后,按照当地税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合同、明细等资料,审核无误后由主管税务部门提交当地财政部门进行退税处理。增值税的实际纳税额是由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得出,因此不能简单的将退税金额理解成前面所说的直租16%的税率中超过3%的税金和回租中超过3%的部分。若企业的业务中还包含“不动产租赁业务”则增值税税率使用11%,所以从兼营不同税率服务征收的角度考虑,更应该先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再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来计算退税金额。

具体的退税金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首先,因为正常业务开票我们会产生一个增值税实缴金额。其次,要计算出不予退還的3%的金额,这个金额是用当月的开票金额中不含税收入额减去与投放相关的资金利息费用后乘以3%得出。最后,用实缴金额减去计算出的不予退还金额,得出的金额就是最终的退税金额。随增值税一同缴纳的附加税,不属于退税范围,扣缴完毕后不做退还处理。以下为举例:

若某融资租赁公司当月收到的直租租金为11.6万(不含税本金为8万、不含税收入为2万、无融资产生的费用),回租租金为30.6万(本金3万开收据、利息含税金额10.6万),所有项目均为营改增后的项目,屋进项税。由题目可知直租用缴纳的增值税为1.6万、回租为0.6万,直租的应税收入为2万,这里需要着重说下:直租业务中的应税收入专指利息部分的收入,一般开具直租发票时最好要体现出本金部分和设备部分,本金部分的开票收入不计入应税收入,切勿将整张发票的金额全部计入应税收入。回租的收入部分比直租好统计,因为本金部分已经开具了收据,只有利息部分开具了普通发票,所以本例中的回租收入为10万元。由此我们可以计算出不退还的3%部分的税金为(2+10)*3%=0.36万元,退税金额为1.6+0.6-0.36=1.84万元。本例所提及的收入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不含税的当期即征即退项目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若融资租赁公司的投放资金为借贷资金,该笔投放资金产生的利息费用应当与计算税负的收入相抵扣。

这里我们还要注意到对附件1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也就是说一般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发生的保理类业务、出险设备的二手转卖业务、单独计算的设备维修收入等不属于主合同租金直接相关的收入均不属于退税的范围。

二、退税对业务利润的影响

在正常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由于直租发生时是全额获得机器设备的进项税,而在收到租金时分批分月将该批设备的增值税开给承租人,在经营初期进项税会大于开票产生的销项税,所以一般不会产生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从业务角度考虑,如果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尽量多做直租业务,或者保证尽可能的将业务的重心放到新增设备租赁业务当中,就会出现长时间的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此种状态是租赁公司最理想的经营状态。

但是随着外部市场的变化以及不可预料的情况出现,新设备购买需求的减小,很可能在市场低迷的时候,回租类业务会成为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而企业的生产者也会被市场销售的低迷情况,取消提高产量的计划,这就大大减弱了购入新设备的可能性。整个业务的模式很有可能从通过融资租赁购入新型设备提高产能,变为通过已购入并投入使用的自有设备进行回租赁补充现金流。这时融资租赁公司不能通过直租获得足够的进项税来抵消每月开具利息发票的销项税,这就需要考虑税负增大的问题,因为增值税的缴纳会一定程度的减少公司的流动资金,所以提前规划好政策性退税的事宜,会提高日后退税的工作的效率,能够及时的在纳税申报时将上一个月的退税工作办理完结,及时的得到退税,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回补公司的现金流。而且以目前的办税要求来看都是在下个月申报本月的退税事宜,不可以拖延到报税月份以后的月份。由以上分析可见,及时的规划好退税事宜,安排好进行退税业务的节奏,对公司回补现金流以及留存足够投放资金而言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具体项目的测算分析中若能精确计算每一个项目中当期租金的退税金额,或者能合理将退税金额分配到每个项目中,把退税金额作为回收的现金流进行综合测算的话,能更准确的分析出实际报酬率,在谈判中给出合理的报价,为企业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

三、结束语

以“即征即退”作为鼓励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符合目前我们国家“降税”的基本国策,是鼓励多元化融资渠道发展的重要措施。虽然,具体退税业务的可操作性方面没有准确统一的标准,但是“即征即退”政策作为行业的重要政策保留至今是有它重要的意义。若能透彻的掌握其中的原理,就能为公司带来额外的利润增长点,为租赁项目的盈利分析提供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S].2016-3.

[2]夏翔.有关融资租赁业务即征即退税负率计算的几点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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