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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2019-08-17周绵杰王晓明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6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民商法信用

周绵杰 王晓明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41

社會公民信用体系的建构,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随着我国民商法不断完善,对公民行为与商业活动开展着法律监督与保护。在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相互作用下,促进了国家信用体系发展。

一、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困境分析

(一)民商法与信用体系融合的时间短

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建构时间较晚,因此在信用体系与民商法进行现实融合的时间较短,很多领域都处于摸索阶段,不能完全发挥出两者融合的工作价值。如国家治理管理工作开展时,司法机关并没有出台相关明确的法律条文,对个人信用体系的数据在其民商法中应用的具体规范,因此在融合中出现的问题,如何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处理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

(二)主体原则差异

民商法的司法运行原则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原则存在一定差异,因为个人信用体系依据的国家司法标准与民商法标准不同,进而造成了两者融合困难。从工作性质视域分析可知,民商法与信用体系在不同领域开展工作,管理机构与监督单位也存在很大差别,因而在两者融合时,管理团队之间的协商工作会出现一定遗漏,进而给相关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影响。由于国家推动力的不足,无法寻找有效的契合点进行现实融合,以致于影响到我国信用体系的标准化建设工作质量[1]。

(三) 个体总量的约束

中国作为世界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遇到了一定困难。随着中国营商环境的不断提升,人民个体已经意识到了诚信社会体系对经济的重要性,绝大多数的公民都可以主动参与到个人信用体系构建工作中,但部分老赖人员则不断寻找工作的漏洞,拒绝收集个人信用资料。因为老赖的社会诚信度非常差,一旦公开则会对自己的生活与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因而成为了个人信用体系建构的阻碍因素之一。

(四) 管理标准的缺失

在个人信用体系建构时,必须统一管理标准,确保公民信息资料的绝对安全。但是在个人信用体系建构时,不同区域展开不同的信息收录标准与管理标准,则给个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造成了巨大影响。

我国的民商法在全国任何地区都适用,但是个人信用体系建构时,若是出现不同的管理标准,则会影响到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始进行个人信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定,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在人民银行的官方网站查找出自己个人的信用报告,利用个人信用报告可以进行商业贷款与按揭买房等个体行为。

(五) 国家政策法规的约束漏洞

由于国家政策法规约束漏洞的存在,一旦出现个人信用违反标准,则会引导群体的信用失范情况,给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影响。为了杜绝该问题的出现,国家政府需要利用法律规范公民的信用行为,为信用体系建构一定的运行基石。

从我国的立法视域进行分析可知,个人信用体系仍旧存在很多不足,如公民个人信用信息中那些是政府机构可以查看的,那些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需要保护的。关于公民隐患保护问题仍旧没有得到法律规范,在没有规范的运行机制下,很可能引发社会个体的诚信危机,最终会损坏中国构建的营商环境,进而造成经济的衰退,影响到国民生产总值[2]。

(六)信用原则的并含关系

在信用理论研究过程中,尚没有对信用原则与信用拓展进行明确界定,进而在信用立法过程中诸多学者专家经过了长时间争论,目前对个人信用原则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是个人信用原则可以作为个体民事活动的展开基础,即公民的信用行为准则,在该原则下公民不会出现失信行为;第二则是从信用立法视角分析,基于一个国家的民商法的约束监督高度,为了使得国家、市场经济主体、个人之间达成均衡状态,此时信用原则可以发挥出一定价值,推动市场经济主体与司法的同步发展;第三是信用统一原则,即在民商法的所有规定当中,个人信用原则是公民需要遵守的第一条原则,在个人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则可以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繁荣发展;第四是将信用进行了划分,即个人信用可以在道德层面进行调解,或者是个人信用在法律领域的调解作用[3]。

由于个人信用的研究众说不一,因此如何界定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相互并含关系,无法得到准确的答案,因此给两者的现实融合发展造成了一定阻碍。中国个人信用体系起步较晚,仍需要不断探索适合中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理念与信用原则,进而实现中国社会主义强国的伟大复兴目标。

二、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现实融合的探讨

(一)强化政府职能

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公民个体的行为规范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在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现实融合时,国家政府需要构建公开透明的信用体系管理机制,如信用体系由哪个部门负责、个人隐私如何保证、如何界定公民的失信行为、如何惩罚失信人员等。

为了确保信用体系的良好运行,民商法中需要对公民个人信用的管理条例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可行性。在两者实际社会融合时,政府工作人员需要深入分析两者的共性与差异,因为民商法与公民个人信用体系的主体构建原则存在很多不同,因此在探讨两者现实融合路径时,可以借鉴国外信用体系完善的国家,从中获得一些融合理念与管理思路,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尝试开展两者现实融合。

民商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益和应尽义务,而个人信用体系则反映了公民个体的诚信记录,当个体的诚信记录严重违反民商法的法律规定时,则需要基于民商法的条例给予个体一定处罚。基于该并集可以进行合理拓展延伸,使得民商法与公民个人信用体系融合内容更多,推动国家信用体制的健康发展[4]。

(二)健全信用体系保障制度

个人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当个人组建成为企业集团时,则成为了市场经济主体,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个人的信用活动影响到企业,而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则会对市场经济的生态循环造成一定影响。在国家构建个人信用体系时,公民本应非常支持,因为个人信用体系可以促进诚信社会的良性发展,但是在实际构建时,部分公民却没有主动配合,主要原因是因为公民考虑到个人信用泄露的风险。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环境下,个人信用信息的泄露将会给个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与身心伤害,基于信息泄露风险,因此部分公民不愿主动参与个人信用征集活动,即给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造成了阻碍。

为了消除公民对信息泄露的担忧,则需要不断健全信用体系保障制度,通过法律法规保证个人信用体系所有数据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同时对民商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利用民商法对信用公民的基本权益进行法律保护,提高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进而引导公民主动积极参与个人信用体系构建活动当中。

在个人信用体系建构维护过程中,每一位公民都有保护信用體系的权利与职责,在对个人信用体系数据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时,需要升级到国家政府保密工作等级,提高个人信用体系运行的安全性。如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的主席令,在中国2020年1月1日实行《密码法》,该法令通过顶层设计分级落实,确保密码保护工作可以有效落实。在密码保护法颁布之后,公民个人信用体系的数据则可以依据保护法进行国家安全等级进行管理,确保信用资料的安全稳定。

三、中国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结合的建议

(一)国家政府对于两者现实结合的推进

由于民商法律法规与个人信用体系都隶属于国家管理事务,因此国家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出台,对于两者的显示融合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在国家主流媒体舆论的宣扬与引导下,可以促进公民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同时可以促进民商法的内容优化。因而在国家治理工作进行时,需要充分认识到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结合的社会效益。政府单位需要明确自身工作职责,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发展观理念,寻找中国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突破口,不断解决两者现实融合的阻碍因子,为现实结合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完善

在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时,为了保障建设工作的公平性与科学性,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基础保障,而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同样需要响应国家法律制度进行保障。

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过程中,公民个人信用直接影响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与工作,同时良好的公民信用可以为中国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通过法律法规对个人信用体系进行全方面监督管理,给予源源不断的完善优化动力,促进中国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良性循环。

(三)公民个人信用保护意识的提升

在中国个人信用体系构建阶段,由于公民的个人信用保护意识不高,不注意对个人信用的维护,最终给自己的生活与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为了提高公民对个人信用保护维护的意识,需要政府部门不断扩大相关信用知识的宣传工作力度,通过普及宣传提升全体公民的个人信用保护意识。

在普及宣传时需要充分发挥出融媒体的传播效应,即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网络社交、互联网网站等多种方式,推动个人信用保护宣传工作的开展。如中国国家政府的主流媒体平台中央电视广播总台,结合其他主流媒体进行全范围、多层次、立体式的宣传,进一步强化公民信用保护意识[5]。

在个人信用体系完善构建时,需要建设相关监督机制与监督标准,确保个人信用体系的公平与公正。为了保证个人信用体系运行的安全性与可靠性,需要构建相关的惩罚机制,对于不遵守信用体系的个体则可以进行一定惩罚,如高消费限制名单、铁路黑名单等,都属于对失信人员的惩罚措施。

四、结语

在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时,寻找与民商法现实融合的路径,但是经过分析可知两者的原则、主体、管理等都存在很大差异,因而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两者融合。为了解决相关阻碍因素,需要国家政府进行宏观治理,出台相关法律制度不断推动两者的现实融合。

参考文献:

[1]潘久红.关于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1):216-217.

[2]王恒亮.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9,36(1):41-43.

[3]热衣拉·亚生努日,希仁古力·买买提衣明.探究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法制与社会,2018(11):69-70.

[4]邱泽宇.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分析[J].法制博览,2018(31):237.

[5]孟晓敏.谈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障碍[J].法制博览,2017(29):16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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