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仁宗朝平息变乱的措施

2019-08-16何娇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应对措施

何娇

【摘 要】历朝历代,面对大大小小的变乱,统治者便是全力以赴与反抗者进行抗争,或武力镇压,或招抚,又或剿抚并用、恩威并施。仁宗朝亦不例外,在变乱发生后,总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干预,根据变乱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本文对仁宗朝各种平乱方法进行综合归纳及在具体平乱活动中的实施,以期进一步分析各种方法的利弊得失。

【关键词】仁宗朝;变乱;应对措施

1.平息变乱方法

仁宗朝针对变乱而采取手段大致有军事镇压、安抚和兼用募人捉贼、断绝粮食等措施。

1.1军事镇压方法

军事镇压就是用武力弥平变乱,是以暴制暴理念的实行。从历史发展的轨迹来看,旦凡社会一有暴乱,统治者往往派遣武力直接镇压,仁宗朝亦将用武力作为平乱的第一手段。

仁宗朝频繁地使用武力镇压变乱。可以归结为三个原因:其一,仁宗朝变乱虽然次数不算少,但是除庆历年间发生的规模相对大的变乱并出现几处变乱同时并发的局面外,其余年代的变乱规模较小、起义涉及的范围小,彼此遥相呼应的变乱也不多见,这种势单力薄的变乱在统治阶级的镇压之下是难以持久的。其二,仁宗朝距离北宋建国六十多年,处于北宋中期,国力还算富足,虽然建国确立“以文抑武”、“募饥民为兵”等政策的弊端日益凸显,但社会矛盾还未到不能调和的地步,社会发展还是有弹性。故而,总体而言政治形势基本算是稳定的,一旦某处变乱,朝廷能迅速的调兵遣将,发挥中央禁军的优势,是能轻而易举的剪灭孤立的变乱。其三,仁宗朝的变乱,无论是兵变还是民变大多是迫于生计或不堪统治者的压迫,奋而反抗,其力量较弱,组织性不强,并未能提出明确的政治口号,不能有效地吸引和发动群众参加斗争。

为迅速有效的镇压变乱,仁宗朝也多次下诏“反系军期急速及攻守进退方略、应机制变,奏覆朝廷不及者,并许便宜施行讫以闻”,给予官吏便宜行事的权利,增加官吏平乱自主性,抓住作战时机,有效平息变乱。

通过武力镇压,能短时间内消弭变乱,降低作战成本,防止变乱扩散,缩小影响范围。有利则有弊,用武力镇压变乱也有其消极的一面,主要表现在:官军在实际的执行中,会对地方造成直接的影响。大批人马进驻地方,所耗粮食、军饷由受乱区提供,因战乱,使得地方经济力量更现疲软,更捉襟见肘。朝廷派去镇压的官军有时会同情变乱者的处境,甚至支持变乱者的行为,因而与之结合,往往连锁反应发动更大的变乱。此外,为能有效平息变乱,不少士兵误捉拿地方百姓充当变乱者,也会引起地方对军队及中央的不满,“自官吏举兵驱逐,而近山之民皆杀之,其不杀而幸存者,又禁其耕种。千里之民,皆失其业。”

1.2招安方法

招安办法,即非暴力手段去消弭变乱,对变乱者进行安抚、招降。宋朝亦是使用招安办法频率较高的朝代,郑迎光在《宋代地方社会治安问题初探》一文中,对《宋史》中记载“招安”史实,进行统计。从中可看出,仁宗朝使用招安办法次数比宋初太祖、太宗、真宗三朝多,北宋末到南宋初是使用“招安”政策最为频繁的时期。

仁宗朝对招安的使用主要在庆历年间以后,庆历年间其特殊局势,采用招安办法消弭变乱不为失策之举,在弥乱的作用上,招安实有立竿见影之效,桂阳监瑶族变乱的平息即是典型的例子。

仁宗朝在招安办法使用过程中,往往是武力镇压失败后进行招安,尽量摆出和平姿态进行招抚,在平息桂阳监变乱活动中,余靖:“自古招抚山贼,必先恩信,如治乱绳,缓乃可解。今杨畋锐于杀伐,蛮人必不相信。……乞抽回杨畋,乃能令蛮贼尽类归降。”再者,采取较为务实的态度,仔细分析战败的原因,如不利官军情况下,则尽量招安。在保州事变的处理上,蔡襄主张武力镇压,“引兵入城,尽行诛戮”,认为非此不能“绝祸乱之萌”。包拯考虑到“保州城内兵士自杀害官吏以来,朝廷虽然派兵攻取,但因“城壁坚固,粮食充足”至今“固守未下”看来,“强攻”绝非可以迅速见效的好办法。即使拼力决战,取得胜利,尤不可不深虑也。建议“令亲信内臣赍诏入城,谕以赦宥,许其自新,事必可济,于理亦便”。

在武力围剿不力的情况下进行招安,能解决仁宗朝的燃眉之急,缓解来自变乱的压力。对于规模巨大的变乱或者不能在短时间平息的变乱,使用招安的办法,有防止各方面变乱迅速的扩张,彼此遙相呼应,演变成全国性的变乱的之效,免去四面楚歌的威胁,得以一步步解决繁密的变乱事件,稳固统治。仁宗朝实行的招安办法最大的弱点在于朝廷并无雄厚的武力做后盾,虽能解决困境,但缺乏长远的考虑,没有相关措施来确保安抚的形势,招安后续工作不完善而埋下变乱再起的祸根。如保州兵变后,将参与兵变的两千名士兵分散混编入河北其他州军,在这些州军煽动其他士兵情绪,“昨自保州变乱之后,安肃军、卫州、通利军等处,相继集结不已”。此后的四年间河北遍布煽动作乱的士兵,终于酿成贝州兵变。

1.3平乱行动中的其他方法

募人杀贼。庆历三年京西张海起义后,朝廷速派军队未能迅速将起义军镇压下去,仁宗“特立格赏,招募使臣,如捉获,依傅用吉例,优加酬奖”。右侍禁李用和应募前往,不久将张海等人捕杀,把起义军镇压下去。在平息桂阳监瑶族变乱活动中,周沆考虑到“蛮地险气重,其人骁悍,善用铤盾,北军不能与之角”,建议“选邕、宜、融三州澄海、忠敢知其山川、习其技艺者三千捣巢穴,余兵络山足,出则猎之”。皇祐年间,为能迅速镇压侬智高叛乱,“诏广南有能捕获侬智高者,授正刺史,赏钱三千贯,绢二千匹。获智高母,授诸司副使,赏钱三千贯。获贼将黄师宓、黄玮,授东头供奉官,赏钱一千贯。”嘉祐四年(1059年)“诏应强恶贼人结成群党为民深患、捕盗官不能擒获者,如知州、通判能设方略差募人擒捕得获,委提刑、转运司同共保明闻奏,当议量轻重酬赏。”

鼓励告奸,即对告发变乱成员者,给予奖赏,所谓“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在政府平乱行动力量不足,或降低弥乱成本的情况下,依靠社会民众的举报不失为明智之举。为鼓励民众的告发变乱成员,仁宗朝给予物质奖励或授予官职。天圣六年(1028年)“诏告群盗劫杀人者第赏之,及十人者予钱十万。”康定元年(1038年)“诏诸处强恶贼有未获者,如能巧设方略,亲行斗杀有劳,当超资酬奖。”庆历元年(1040年)对淄、济等州在民间设置教头学习兵杖,处斩了主要组织者,参与人员则被分配到地区偏远、环境恶劣的地方,对于未能捕获的党众,“令人告捕之,获一人者赏钱三十千”。庆历三年(1043年),范仲淹建议:“上元放灯夜贼许人告捉,等第给赏钱。”至和二年(1055年)“以博州民蒋宪为三班奉职、京东西路安抚司指使,仍就赐笏”,缘其“告获京东剧贼刘唐等五人”。

断绝粮食。皇祐四年(1052年)对侬智高叛乱,枢密院上言:“蛮贼徒党无虑二万人,日食米五百石,非有资其粮食者,则势不可留,须法外禁之。”至和二年(1055年)知州刘湜在广州捕击“蛮寇”,仁宗下令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灵活处理,不必等待朝廷批复。刘湜则在广州“练土兵,葺兵器,作铁锁断江路”,对于盘踞在山里的“盗贼”,以免去其罪罚来招降他们,但仍不招降,湜则“并山民居资之食,即徙民,绝饷路,盗困蹙乞降”。

秘密缉捕。庆历四年(1044年)八月右正言、知制诰田况为任真定府、定州路安抚使时,上言道“保州缘边人户多扇言军贼作乱,将引契丹兵马入界,以臣所料,必有奸人因欲摇动边民”,建议“缘边安抚使密令捕缉,法外施行”。保州是宋辽边境的缘边诸州之一,地理位置特殊,如果缘边人户和“军贼”相互勾结,引契丹兵马入境,不利于边境安全,为防止不轨之人煽动边境民众的情绪,引起冲突,田况建议秘密缉捕。

仁宗朝主要通过军事镇压或招抚手段平息变乱,如遇到庆历年间湖南桂阳监、王则兵变的大规模变乱,单靠“剿”或者“抚”任何一种手段都无法完全平乱,有的变乱事件使用招安办法,有的采用军事镇压方法,亦或先招后讨、讨后招,或者再叛不招、再叛亦招。某一时期里,一些变乱以招安为主,辅以武力征剿,适时运用鼓励吿奸、募贼杀贼、秘密围剿等办法。针对不同的变乱事件情形,因时因地采取不同手段,在具体平息平乱活动中,各种办法的运用也皆有先有后、有主有次。故而,仁宗朝在如何平息变乱实没有一般性的规律可言或固定模式可循,以消弭变乱为其行动准则。

2.政府对官吏弥乱实绩的督查和奖惩

为保证平乱活动的顺利施行,仁宗朝从赏罚两方面,对平乱官军适时地进行奖惩,所谓“朝廷所以威制天下者,执赏罚之柄也”。

平乱官军在平乱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作为中央决策的具体执行者,其执行力强弱体现出中央对地方变乱的控制力,并影响着朝廷的公信力。对官军平乱者的奖惩表现在多个方面,如官职的升黜、物质奖罚。如“宋守信因捕湖南蠻贼有功,升为供备库副使”,对“湖南军士,赐荆湖南路捕击山瑶军士缗钱”。对于平乱不力或投靠叛乱者,则予以惩罚。在保州兵变中投靠叛乱军的监押韦贵,“降权保州都监西头供奉官韦贵为左右侍禁,监岳州茶、盐、酒税”。贝州兵变中投靠叛军的贝州张得一则被处以极刑,“诛张得一,其弟兄悉坐降官,妻子论如律。”庆历七年(1047年),“降广西钤辖亓赟为邕州本城马步军都指挥使,转运司言赟在连州纵所部卒屠耕牛市之,及宋守信等入山讨徭贼,而赟逗遛不至也。”

另外在镇压过程中,官吏亦随意下令悬赏,以鼓励军兵奋力杀“贼”。如宋仁宗庆历年间镇压桂阳监“蛮贼”时,杨畋提出“杀一人头赏钱十千”,对杀了起义军的官军进行奖励。在官军在实际执行中,为获得奖赏,争相杀害平民,以至于出现“头插标识以免官军之害者”的现象,没有插头标则“贼”人杀之,有头标者则官军杀之,以致“官军杀平民以邀赏,故居民不入城郭,则入贼中,乃得不死”,欧阳修亦指出:“官军利赏,见平人尽杀,平人惊惧,尽起为盗”。

对平乱有功者进行奖赏,平乱不力者进行惩罚,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赏罚不明的现象。以庆历四年的保州云翼军兵变为例,御史何郯认为,河北提点刑狱司的王仪在未辨利害的情况下,同意转运使张昷之削减士兵钱粮的意见,是导致保州兵变发生的主要致乱官员之一,虽被贬为知州,而后竟又官复原职,“昷之等未离贬所,独复职司,于赏罚恐未均也”。导致光化军邵兴兵变的知州韩纲,兵变后即弃城出逃,按照律例应当被处死,而判决拖延多日没有下达,外人“皆谓朝廷好行姑息,渐有恩贷之意”。欧阳修在《论江淮官吏札子》指出:

臣闻江淮官吏等各为王伦事奏案,已到多时,而尚未闻断遣。仍闻议者犹欲宽贷。臣闻昨来江淮官吏,或敛物献送,或望贼奔迎,或献其兵甲,或同饮宴。……

若江淮官吏不重行遣,则京西官吏亦须轻恕。京西官吏见江淮官吏已如此,则天下诸路亦指此两路为法。在处官吏皆迎贼弃城、献兵纳物矣,则天下何由不大乱也?

余靖亦论述曰:“今京东贼大者五七十人,小者三二十人,桂阳监贼仅二百,动有死亡之忧,避不入贼,止于罚铜及罚俸。”以至于发出“今天下至大而官吏弛事,细民聚而为盗贼,不能禁止者,盖赏罚不行也”的感慨,要求朝廷“严为督泽捕贼赏罚,及立被贼劫质、亡失器甲除名官之法”。

【参考文献】

[1]姜勇.《续资治通鉴长编》订误一则[J].中国史研究,2016(4):132.

猜你喜欢

应对措施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现状及对策
浅析高职院校学生厌学现象及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