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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四轮车管理初探

2019-08-16裴天宇何轩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管理对策

裴天宇 何轩

【摘 要】近年来,各种类型的三四轮车给大众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与安全带来一定的影响。针对当前电动三四轮车生产与使用乱象,有必要对电动三四轮车进行划分,以符合交通畅通、安全、有序的内在要求。本文从质量、载重、功能等几个维度对电动三四轮车进行了分类设定,力求进一步规范电动三四轮车的生产、运行管理。

【关键词】电动三四轮车;分类标准;管理对策

近年来,电动三四轮车以其使用轻便、成本适宜等特点赢得了大众的认可,尤其是农村务农、快递企业、残疾人群等。由于电动三四轮车在动力上不同于传统的机动三四轮车,以及其他的相关制造指标的不同,其在使用中也形成了不同的运行特征,不仅具有自身的危险性,也对交通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由此,需要对电动三四轮车进行科学划分,以适应安全使用的目标。

一、电动三四轮车交通乱象

(一)无需证照导致秩序混乱

由于电动三四轮车车主无需证照即可上路,缺乏正确的交通法规观念引导,法治意识淡薄,抱着侥幸心理,不守交规,任意行驶,给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部分的电动三四轮车体积较大,有些城市的非机动车道建设的宽度不够,或非机动车车道车辆较多,部分车主为了追求行驶速度,随意地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来回穿梭,或是直接占用机动车道,给城市道路交通带来了相当大的难题。一些电动三四轮车车主“大法不犯,小法不断”,抱着侥幸心理,不守交规,任意行驶,害人害己,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二)随机停放导致交通不畅

电动三四轮车的车身轻便、驾驶灵活性高等特点使电动三四轮车存在违规占道、亂停乱放等现象。部分电动三四轮车车主为了自身方便将电动车随意停放,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以及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并存在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部分电动三四轮车车主对于自己车辆是否属于非机动车存在疑问,对原本应该停放在机动车停车位的电动三四轮车进行随意停放,给其他车辆通行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人物乱载导致安全隐患

电动三四轮车载客已成为普遍现象,这些电动三四轮车大多以电力和燃油为动力,空间狭小,仅能容纳1至2人,车身上张贴着各种小广告,整体安全性能较差,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且载客的电动三四轮车常常无视交规,随意变道,闯红灯。大多数电动三四轮车都是无牌无证的,很多驾驶员都没有驾驶证,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一知半解。一些电动三四轮车车主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将大量货物堆放在电动三四轮车上,严重超载。由于电动三四轮车没有保险,出了交通事故无法理赔,对驾驶员及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四)非法改装导致事故频出

电动三四轮车非法改装现象屡禁不止,交警对这些行为也是束手无策。一些电动三四轮车主加装雨棚,看似能遮风挡雨,实则危险重重。雨棚不仅使电动三四轮车的体积变大,导致重心不稳,易发生侧翻或打滑,还容易在行车过程中碰伤行人,阻挡视线,导致交通事故频出。少数电动三四轮车车主非法加装燃油助力装置、电瓶驱动装置等,严重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

二、电动三四轮车管理标准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参考江苏部分地区《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参照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模式,结合道路交通实际,笔者将根据电动三四轮车的车轮数、质量、时速等方面,将其纳入非机动车或机动车进行管理。

(一)电动三轮车

电动三轮车包括电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老年代步车等动力驱动具有三个车轮的车辆。电动四轮车包括纯电动轿车、混合动力轿车、燃料电池轿车、轻型电动四轮货车、电动旅游观光车、巡逻车、工程车、老爷车、高尔夫车等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车轮的车辆。]电动三轮车的用途主要是用于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出行,车速多在5-15km/h左右,体积小,质量一般不超过100KG,笔者建议将电动三轮车完全归于非机动车一类。

(二)电动四轮车

由于车辆滚动阻力系数是车轮在一定条件下滚动时所需之推力与车轮负荷之比,其计算公式为f=Fp1/W。其中,Fp1为滚动阻力,W为电动三四轮车的重力,即单位电动车重力所需之推力。对于电动自行车所配用的轮胎而言,行驶在良好的沥青或混凝土路面的滚动阻力系数为0.010-0.018。滚动阻力系数与路面的种类行车速度以及轮胎的构造、材料、气压等有关。对电动四轮车需要从质量、车速、体积等指标进行考量。

1.电动四轮车的质量。按电动四轮车的质量界定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出结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蓄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3.1章节,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3.2章节,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整车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笔者建议界定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质量界限是400KG。超过400KG的是机动车,低于400KG的是非机动车。

2.电动四轮车的时速。目前市面上的电动四轮车,当时速在20-30km/h时,它们的外观和操作设备已经与普通微型机动车多有相似;当时速在30m/h到80km/h之间,设计构造为全封闭式,外形结构和功能与普通机动车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进出非机动车道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三十公里。由此得出,在非机动车行驶的任何车辆最高时速不宜超过30km/h。

综合来看,界定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速度界限是20km/h。最高时速超过30km/h,平均时速高于20km/h的电动四轮车为机动车,最高时速不超过30km/h,平均时速低于20km/h的电动四轮车为非机动车。

3.电动四轮车的体积。传统理念认为,车辆体积大重量大的话,安全性肯定会更高。安全性虽然和车辆的体积有一定关系,但也是相对而言,并非绝对或肯定的。对于一定质量的电动四轮车,体积越大,带来得安全问题也越大。本文中体积的计算方法为电动四轮车的车辆长*车辆宽*车辆高度。由于大部分电动四轮车的车头属于流线型,实际中电动四轮车的体积相对较小,本文忽略不计。对于上文中电动四轮车整车质量不超过400KG划分为非机动车而言,笔者通过对电动四轮车事故车辆数据分析,认为电动四轮车总体体积应不超过3m3,长宽高之比在4∶2∶3左右。

根据以上分析,电动四轮车整车质量不超过400KG,最高时速不超过30km/h,平均时速低于20km/h,体积不超过3m3且长宽高之比在4∶2∶3左右的电动四轮车纳入非机动车范围内,参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质量超过400KG,最高时速超过30km/h,平均时速高于20km/h,体积超过3m3的电动四轮车纳入機动车范围内,参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三、电动三四轮车管理对策

针对目前电动三四轮车管理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现状,各地的管理呈现出地域化、时段化的特征,显然对于整个电动三四轮车管理是不利的。随着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迎来了国家统一的规范化管理。笔者将参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模式,提出电动三四轮车的管理建议。

(一)限制驾车年龄,明确驾车主体

驾驶电动三四轮车的驾驶人,应年满十八周岁。其中,对于电动三四轮车中的特定群体使用的车种,要进行特殊规定。1.老年代步车。老年代步车的驾驶主体仅限老年人。根据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的划分标准以及我国大多数地区办理老年证的年龄要求可知,一般老年人指的是60岁以上的人群。建议限制老年代步车的购买资格和驾驶资格,限60岁以上的老年人购买和使用。未达到60岁驾驶老年代步车的,查处时可扣押车辆并罚款。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机动轮椅车的驾驶主体是残疾人。残疾车必须由残疾人本人或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持有效残疾证件到指定门店购买,残疾车的驾驶资格只限残疾人本人。其他的电动三、四轮车,因车辆种类特殊,不管驾驶的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都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以确保其充分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具备驾驶能力。驾驶绿牌机动电动四轮车、红牌机动电动四轮车的,驾驶人应随车携带登记证并悬挂车辆标识牌且保持其完好无损。驾驶红牌电动三四轮车的,驾驶人应于上牌之日起五年内主动上交非标电动三四轮车。

(二)规范企业生产,突出源头治理

工商行政部门需对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核,符合资质的允许其生产,对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处理。生产电动三四轮车的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生产、销售超标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任意改装、拼装电动三轮、四轮车。有上述的违法行为,质监、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逐渐规范电动三四轮车生产、销售行业,从源头把好质量关。

生产企业有义务向管理部门提供车辆信息,必要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电动三四轮车车辆鉴定,配合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

(三)拓展管理主体,增强部门联动

1.工信部需研究电动三四轮车的相关系数,综合考量车辆风险,制定安全合理的国标电动三四轮车标准。此标准要能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2.发改委需研究针对不同车型和不同使用群体的补贴标准,对后期整治中出现的有关补贴的新问题要即时跟进;3.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电动三四轮车生产的监督管理。地方质监部门要对辖区内准许登记上牌的电动三四轮车及时公布,让群众第一时间知晓,不需自行查询工信部的标准。质监部门还要联合公安、工商行政部门查处辖区内非法生产、拼装、改装电动三四轮车的行为;4.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电动三四轮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的行为,查处并取缔用电动三四轮车非法经营的行为。地方工商部门对于消费者的关于电动三四轮车的投诉需予以重视并妥善解决。对经常被起诉的销售商,涉嫌未告知风险义务次数较多的,可以对其进行曝光,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5.交通运输部门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能。除此之外,还要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上路的行为,联合工商部门查处电动三四轮车非法营运的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6.公安机关负责电动三四轮车违法查处工作。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查处和整治行动,给予必要保障。

(四)强化交管职责,管理服务同步

公安机关作为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需要履行更多的职能。公安机关需要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介入电动三四轮车的从购买上牌到上路等多个环节,在做好违法查处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前期教育工作,提高服务职能,做好相关宣传、保障工作,减少电动三四轮车乱象的发生。

1.做好普法工作。公安机关应大力宣传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需具备的法律知识,同时让群众充分了解不规范驾驶电动三四轮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减少群众因法律知识欠缺驾驶电动三四轮车带来隐患的可能。

2.做好电动三四轮车上牌工作。所有的电动三四轮车,不管是国标还是非标,都要强制上牌。不上牌的电动三四轮车禁止上路。对于符合国标的,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电动三四轮车,应发放绿牌。绿牌的开头应为“非”,使道路交通参与人知晓该电动三四轮车是符合国标的非机动车。对于不符合国标的,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电动三四轮车,应发放红牌,红牌的开头应为“非”,使道路交通参与人知晓该电动三四轮车是不符合国标的非机动车。对于符合国标的,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四轮车,应发放绿牌,绿牌的开头为“机”,即为符合国标的机动车。对于不符合国标的,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四轮车,应发放红牌,红牌的开头为“机”,即为不符合国标的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在每个县区至少设6个及以上牌照办理点,保证上牌效率。

3.做好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回收工作。公安机关针对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的回收应遵循“逐步淘汰”原则,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完全禁止。一方面要通过限制驾驶时段、限制驾驶道路等方式降低其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应结合地方电动三四轮车事故数据,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限制红牌车辆的驾驶时段和驾驶道路,尤其要注意早晚高峰时段,靠近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地段和拥堵路段等。另一方面积极引导非标电动三四轮车车主上交车辆,领取补贴,确保5年内淘汰。地方公安机关应及时做好信息采集,对电动三四轮车车主进行登记,充分掌握车主信息,督促其尽快上牌。其车辆属于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的,督促其尽快上交领取补贴。满5年仍不上牌或上交的,强制淘汰。同时地方公安机关要充分掌握辖区动态,对有意愿购买电动三四轮车的群众及时关注,引导其购买符合国标的电动三四轮车。

【参考文献】

[1] 魏玉成,赵海燕,孟繁超.轻型快速交通工具的法律属性辨析[J].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7.

[2] 罗鹏飞 .浅析老年代步车的法律定位及规范管理[N] 法制博览,2017.

[3] 郭一帆 关于电动三轮、四轮车立法的建议[J] 长沙大学学报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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