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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探究

2019-08-16杨晓宁南慧京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杨晓宁 南慧京

【摘 要】互联网法院将涉及网络的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剥离出来,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完成整个诉讼流程,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创新,其管辖的原理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本文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深入探究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中出现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协议管辖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管辖权异议;协议管辖

一、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最高院于2018年9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规定了11种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涉网合同纠纷

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以及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例如通过淘宝、天猫、京东、苏宁等B2C i、C2C ii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签订或履行的网络购物合同,网络游戏充值、视频网站会员充值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以及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

(2)涉网著作权或邻接权纠纷

主要是为了保护一些网络小说、音乐、视频等知识产权,在权属方面强调“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在侵权案件方面强调“在线发表或传播”,其中还包括对互联网域名的保护。

(3)涉网人身权财产权纠纷

主要是为了保护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依法整治一些网络诽谤、侮辱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侵犯他人物权、债权等行为

(4)涉网产品责任糾纷、

这里的产品强调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由于产品的缺陷而引起的纠纷,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涉拼多多平台的产品责任纠纷中,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5)涉网公益诉讼、涉网行政诉讼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这里的公益诉讼特指由检察院提起的与互联网有关的公益诉讼,不包括其他的公益机构例如环保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涉网行政诉讼指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二、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管辖权异议问题

管辖异议又称管辖权异议,实践中主要是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的申请,要求以被告住所地移送管辖,以此来拖延案件审理的时间。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报告,受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中,提起管辖异议申请的共273件,占总受案数的10%,其中,要求以被告住所地移送管辖的254件,占申请的93%。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与杭州互联网法院有关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共有197个,其中有194个案件与淘宝和阿里巴巴有关,案件多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以及产品责任纠纷。而涉网案件纠纷中可选择的法院较多,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拖延案件审理的时间,造成滥诉的现象,严重地浪费司法资源。在与杭州互联网法院有关的案件中,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多与《淘宝服务协议》和《阿里巴巴服务条款》等协议管辖中的格式条款有关,接下来将具体分析出现管辖权异议的原因。

(2)协议管辖中的协议是否有效

在《规定》的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规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意思自治的原则,而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选择与案件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何确定存在争议。由于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在涉网案件中可协议选择的法院较多,但在实务中往往是被告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来确定争议管辖的法院,尤其是在网络服务合同以及网络购物合同中,这就会出现不利于原告的情形,此时协议的效力问题有待讨论。

三、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现状分析

1、管辖权异议案件现状分析

笔者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与杭州互联网法院有关的管辖权异议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案件多数与淘宝、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制定的格式条款有关,有以下几种情形:

(1)原告认为协议管辖的格式条款无效

在与淘宝、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以及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告认为《淘宝服务协议》和《阿里巴巴服务条款》中协议约定的管辖条款内容较多,虽然有部分用黑体字重点画出的注意事项,但黑体字内容也较多,仍容易被用户忽视。大多数的用户都不会在意协议中的内容,因此原告认为该协议无效,其中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也无效,故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移送管辖而不是协议中的被告住所地杭州互联网法院

(2)原告认为协议管辖不应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

原告认为《淘宝服务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该约定并不是约定必须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只是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被告住所地起诉,没有排除原告住所地或者其他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院有管辖权,故原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3)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杭州互联网法院

被告主要就是淘宝和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理由就是依据《淘宝服务协议》和《阿里巴巴服务条款》中的格式条款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淘宝服务协议》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了管辖的事项并用黑体字标出“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阿里巴巴服务条款》明确约定“因本协议或阿里巴巴服务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由阿里巴巴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淘宝和阿里巴巴的住所地都位于杭州,所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杭州互联网法院。这些属于格式条款的服务协议或者服务条款中虽然约定了“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均可”是授权性词语,而不是“应当”,即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以被告住所地的互联网法院管辖。但在实践中法院多数还是会将案件移送互联网法院管辖。

(4)被告认为案件不属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

被告认为案件不属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主要是一个案件中出现了多个被告时,自然人被告与淘宝、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公司法人被告同时并存,自然人被告要求以其被告住所地移送管辖,而不是法人被告的住所地杭州和互联网法院,所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2、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分析

(1)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连接点的确定

在传统的地域管辖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里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iii,但在涉网案件中如果单纯地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具体管辖的法院,显然是不够合理的。网络是一个没有具体地点的虚拟空间,具有虚拟性、全球性和不确定性,导致网络侵权纠纷中很难确定被告的身份,也很难确定侵权行为地,侵权人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利用计算机进行网络侵权行为。在特殊的地域管辖中也有连接点难以确定的问题。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对协议管辖的实际连结点做了说明,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都可以作为协议管辖的连结点法院。此说明综合了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了互联网法院当事人协议管辖中可选择适用的连结点法院。

(2)协议管辖效力问题

《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协议管辖中的格式条款做出了注意规定。在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商家通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来确定协议管辖的法院,但在实践中原告会以不清楚格式条款的内容为由进行辩解。我们平常在网上玩游戏或使用一些电子商务平台时往往对于《服务协议》等忽略不看,就不会在意这些格式条款里面的一些内容,举证方面原告很难证明自己不知道协议的内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协议管辖的争议诉讼中往往会处于不利地位。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应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和释明义务,使消费者能够知晓该格式条款的内容。互联网法院应当判断经营者是否已作出了合理提醒的先前行为,若没有,则应判定该协议中的格式条款无效。而我们作为消费者在使用网络服务时作为善意的相对人也应尽到对一些格式条款的合理注意义务。

四、结论与对策

从与杭州互联网法院有关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我們可以发现涉网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复杂性。在管辖权异议的几种情形中,原告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基本不成立,所以在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中原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几乎不成立而被驳回,这可能会不利于原告的权利。而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多是以被告住所地移送管辖,通过协议管辖的相关约定,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基本上是成立的,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杭州互联网法院,也符合设立“网上案件网上审”的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初衷。如何平衡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权利,解决对管辖权异议以及协议管辖出现的争议,以及笔者有如下几个建议:

(1)完善有关在协议管辖中出现管辖权异议时具体处理的法律法规

(2)建立互联网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有效机制

(3)法院积极与当事人协调并告知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具备的理由

注释:

i B2C是Business-to-Customer的缩写,而其中文简称为“商对客”。“商对客”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也就是通常说的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商业零售模式。

ii C2C是Customer to Customer的缩写,是消费者个人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子商务行为

iii《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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