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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城市化视野下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分析及对策完善

2019-08-16曹敏妍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保障工伤保险农民工

曹敏妍

【摘 要】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一体化的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流入城镇,逐渐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积极力量,因此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亟待完善。本文将从工伤保险着手,从总量、参保率、劳动者意愿、用人单位等多主体多角度全面探讨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并结合国外文献,借鉴美国、日本、德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循序渐进式改革、预防-补偿-康复系统化等优势,对我国现存的问题提供些许有益的参考和建议,针对性地做出相应调整。

【关键词】工伤保险;农民工;保障

一、引言

截至2017年4月12日,人社部统计的农民工数量为2.87亿,约占总人口数的20%;与2012年相比增加2391万人,年均增加480万人,年均增长率达到1.8%。2014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农民工在就业创业、劳动权益保障、进城落户、子女教育、房屋租住、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1]然而在具体保障的过程中,农民工的权益还受到多方面的阻碍。本文将从工伤保险着手,探讨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并结合国外相关文献,对现存问题提供些许有益的建议。

二、现状分析

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因其学历和技能的局限,能从事的工种比较单一,多集中在建筑、纺织服装加工、电子信息产品加工、超市等技术要求低、工作强度较大的行业。[2]然而这些行业职业危险性和工伤风险较高,需要相匹配的社会制度来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但事实上我国工伤保险在农民工方面极其不完善,很少能够发挥规避风险的作用。

(一)工伤保险保障人数较少

根据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公报》显示的数据,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780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97万人,增长率约为4%。在近3亿的农民工总量中,参加工伤保险的比重仅为27.9%,从这个数据看出工伤保险对于农民工的保障范围较为有限。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问题。其一,工作性质使得一定数量的农民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在《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中,临时工、季节工以及按照劳务派遣形式工作的农民工都不纳入保险的范围之内。对于一部分进城务工人员而言,他们只是在农闲的时候到城里找工作补贴家用,流动性较高。其二,农民工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很多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并不知道用人单位是否要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在受工伤以后也不知道谁应该承担责任。一些小型企业为了减少成本,欺瞒农民工,故意不缴纳工伤保险,损害其利益。

(二)工伤鉴定的程序较为繁琐

农民工在受工伤后想要获得赔偿,必然要经过工伤鉴定的流程。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而工伤认定又包括劳动关系认定过程、工伤认定过程、劳动能力鉴定过程。每一个步骤还有不同的时间周期和限制,例如,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但是提出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因其复杂性和长期性,工伤鉴定最终得以赔付的时间与受工伤支付治疗费用的时间往往脱节。如果遇上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那么农民工在受伤治疗的同时还需要进行多次调解或者争议仲裁,长时间的鉴定审核程序会加剧农民工的心理负担和物质负担。

(三)农民工对工伤保险参与率较低

工伤保险的设立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就业保障,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平。[3]我国在最初创立工伤保险的时候主要是为城市居民制定,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需求。然而随着农民工数量的增长,其生存发展已经成为创建和谐城镇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在调整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时,应该询问其就业保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工伤保险的期许,从而弥补农民工工伤保险领域的不足。

(四)用人单位逃避职责

根据工伤鉴定的流程,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然而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在没有为劳动者参保的用人单位中,大部分情况都是农民工自行提出劳动仲裁以获取赔偿[4]。

三、国外政策借鉴

(一)在循序渐进中完善机制

在 1881 年,德国《社会保险宪章》规定了有关事故保险的条款。1884 年德国颁布《劳工保险补偿法》( German Compensation Act)[5],成为世界上最早确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起初德国的工伤保险只局限在工业领域,1925年逐渐引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以及职业病,1936年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范围,加入事故预防的内容,并增加了现金补偿的措施。1997年,德国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会法体系中。美国从1908年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到如今,覆盖范围已经扩展到工商业雇员、公职雇员、家务劳动者、农业劳动者和临时工等[6]。

(二)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

美国、德国、日本都有较为完善的工伤康复制度,即将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在德国,有9家由工商业同业公会专门创办的事故救护医院,还有2家专业职业病医院。这些医院倡导医疗康复、职业康复与社会康复三位一体,通过针对性的治疗帮助工伤雇工尽快恢复返回原先的工作岗位。具体为“由同业公会出资设计并改建适合工伤残疾人员的住房,给工伤职工提供社会教育和心理咨询的帮助,给工伤职工提供专门的康复运动,提供参加残疾人体育运动的路费补助等” [7]。

四、啟示

针对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现存问题,本次研究顺应城镇化的趋势,在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经验的基础上,为现阶段的工伤保险制度提出了五条改善建议。

(一)分地区分行业逐步扩大工伤保险范围

因为中国现阶段工伤保险水平不足,地区行业发展不平衡,想要在短时间内实现全方位覆盖的压力过大。中国可以借鉴德国工伤保险的改革措施,先保障危险性较高的行业例如建筑业、煤矿石油开采业等,再逐渐渗透到轻工业、服务业;对于工伤保险的条例内容,可以每隔几年增加几项赔偿的措施,逐步保障农民工权益。

(二)简化农民工工伤认定的流程

政府层面应加快工伤认定的速度,省去不必要的操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工伤鉴定。如果遇到雇主对雇员的举证有争议,应尽快采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方式。同时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尽快实现工伤赔偿。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一部分原因是由其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因此工伤部门应该督促用人单位安排对入职员工进行工伤保险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让更多的农民工了解工伤保险的作用以及相关赔付的流程。

(四)政府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

对于一些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增加惩罚的措施,通过高额滞纳金、罚金进行制约。同时政府部门也不能松懈过程监督,不定期进行查访,询问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情况,及时排查监督。

(五)健全农民工预防-康复-补偿机制

借鉴美日德工伤保险的运行机制,发放劳动保护工具、改善就业环境、安排自我防护培训来减少农民工受工伤的概率;确保工伤保险赔付金额及时支付、对于无法回岗雇员安排再就业、兼顾住房教育家庭交通多方因素来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补偿;排解工伤造成的心理障碍、提供康复训练。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9/30/content_9105.htm

[2]李三春.农民工现状调查与分析[J].市场研究,2016(10):68-69.

[3]孫德超,阎宇.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及改进途径[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1(01):88-90.

[4]卢荡.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8(24):231.

[5]尹伯成.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 153.

[6]应永胜.德美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探赜及启示[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04):23-28.

[7]刘吉欣.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及其启示[J].山东社会保障,2006( 10)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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