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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19-08-16王翠娥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王翠娥

【摘 要】在我国,见义勇为行为本来被人们视作一种助人为乐的崇高的道义行为,但近年来社会上发生了许多因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而“惹祸上身”的事件,也就是所谓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同时,也使得许多人在遇到紧急危险的事情时出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拍照点赞”的令人痛心的局面。而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现阶段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法律规制不健全,现阶段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多出现于地方立法中,没有全国的统一立法,因此也存在着许多保护不力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主要从对见义勇为进行统一立法保护的角度出发,探讨对见义勇为进行法律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见义勇为;法律问题;权益保护;立法思考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

见义勇为一直被视为一种助人为乐的道义行为,因此它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也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名词。目前,在学术界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将其界定为:见义勇为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乎正义的行为。

二、我国见义勇为立法的规定及司法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见义勇为立法保护的规定

1.《民法总则》中对见义勇为的保护规定:在2017年3月15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中有许多亮点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这其中有两条规定就可以适用于对见义勇为的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沒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刑法》中对见义勇为的保护规定:目前我国《刑法》上对于见义勇为的保护都是参照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处理的,因为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刑法》第二十条对此做出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可以适用于在有不法侵害人时,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对被害人实施救助行为过程中造成损害时,司法机关可以类推将此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对其免责,同时也排除了行为的违法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我国见义勇为的司法保护现状

立法方面对于见义勇为的保护已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真正需要落实的应该在司法实践的运用过程中。司法保护是否完善更直接影响见义勇为精神的弘扬,但通过曾经轰动一时的较典型的“南京彭宇案”来看,司法机关对于见义勇为的保护仍然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和值得反思的地方。

发生在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在当时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而法院对于“彭宇案”的审判和判决结果所造成负面效应,也是许多密切关注此案的人未曾预料到的。因为在案件取证和后续的审理过程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由于公安机关的疏忽,致使事发时对原被告双方的询问笔录丢失,从而使法院在认定事实时缺少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也受到了社会的质疑。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见义勇为进行法律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见义勇为的保护已在立法及司法方面体现出来了,但是这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在现存的地方性的专门的见义勇为保护法规又由于各省市之间的差异而对其的保护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实践中也并不能很好的保护见义勇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给予的补偿规定不一致。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给予其赔偿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省市的保护法规对这一问题做出了的规定,但有的地区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同时,也因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多样性,这些规定也难以做到统一,出现了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而受伤或受到损失之后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了由受益人或加害人进行补偿,但是却并未明确规定在没有加害人或受益人因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支付时该如何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使人心凉。

2.对于见义勇为的管理及负责机构的规定呈现多样化。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是应由哪些部门管理呈现多样性。有的地方规定由综合治理部门或公安部门负责,有的则规定为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负责,也有省市规定由见义勇为基金会这样的组织管理的。而且对于地方已经出台了的见义勇为的保护的条例、办法等的解释主体规定也不一致,有的省市规定为省级人民政府,有的则规定为由省公安厅或省综治办来负责解释。这种规定上的混乱,直接导致了这些条例和办法在实践中困难重重。

3.地方立法层次普遍较低。现阶段存在的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保障和奖励的法律依据基本都是出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存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统一的见义勇为保护法,甚至也没有由国务院制定通过的行政法规。因此,缺少比较权威的法律依据是造成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又一重要原因。

(二)对于见义勇为进行法律保护不完善的原因

1.地方性的立法保护存在滞后性。现阶段虽有全国各省市制定的适用于自己省市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并且其中所规定的内容也是比较全面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迅速转变,对见义勇为的立法保护规定也应紧跟时代的步伐而不断完善。但查询资料却不难发现,虽然各省市对见义勇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中保护和奖励的大致内容和体系都相差无几,但具体的内容规定却参差不齐。

2.缺乏全国性统一的见义勇为保护法。我国目前不存在全国性的统一的见义勇为保护法,仅依靠存在较大差异的地方性的保护规定并不能全面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全国性的统一立法能减少这些差异,同时权威性较高,更能让相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保护的落实工作。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法律规制参差不齐,也极不利于见义勇为精神的弘扬,同时也容易造成“一方有难,八方拍照点赞”的令人痛心的局面。

四、完善见义勇为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保护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尽快出台统一的见义勇为保护法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在人们的观念中逐渐加深。人们在遇到纠纷时都会想到诉诸法律来解决,显然,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去保护公民的权益时,权威性高的法律将作为救命稻草被人们所依赖,见义勇为这种原本被列入道德义务中的崇高精神却因为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而使人们将后续的救济视线转向寻求法律途径。对此,在没有全国性统一立法保护的情况下,各省各自为阵,相继制定了只适用于本地区内权威性较低的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方面的法律,但是这样的法律由于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而不能很好的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冲突依旧不能完全解决,既不利于见义勇为英雄的合法权益保障,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更不利于见义勇为崇高精神的弘扬。因此,需要尽快制定统一完善的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法对见义勇为的相关内容作出明确的規定以全面有效地解决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保障问题。

2.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保护法的可行性。现有的各省市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虽然不能很好的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但其已经为制定全国性的统一的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法提供了较好的参考,这已经能够减轻立法机关在启动立法程序时需要面对的各种压力。我国大部分省市均有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法律,在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申请,确认,奖励,保护及相关责任的等都做出了规定,已经体现出了立法技术上的进步,也为制定全国性统一的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法提供指导。

(二)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保护法应包含的内容

从见义勇为的概念、构成要件、所具备的法律特征以及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见义勇为行为从发生到后续的救助工作,会涉及到多个部门共同协作以及社会上许多人的关注。我认为在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法律规定时,可以综合参考一下全国比较先进的省市的见义勇为保护方面的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相关内容和体系。这样也可以减少许多立法方面的负担,更快的制定出统一的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法。因此,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保护法必须将以下内容作为重点去进一步完善:

1.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统一制定法律时,首先要对这一行为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见义勇为行为更多的倾向于是一种崇高的道德行为,对它进行界定时在构成要件上应该适当放宽,不能规定的太紧,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和鼓励相类似行为。

2.对于见义勇为的申报。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也是保障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开始进行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工作的前提。而在目前现有的地方立法中,大多数地方法规中却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也是一个保护缺陷。而有规定的地方,将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的主体也仅限定为实施了见义勇为的人,申报的时间限定也较短,而且在申报程序上规定比较繁琐。但是有些见义勇为行为人由于知识水平受限,又因为过程太麻烦,并且也本着助人为乐的心态而不去申报求得奖励或保护,常常会不了了之。这些都不利于鼓励和弘扬见义勇为行为,因此,统一立法应当在申报的主体、时间、程序等方面适当完善,以照顾一些特殊人群。

3.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障。几乎所有的地方性法规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差不多都是一致的,都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但是在奖励数额上规定千差万别,有些较发达地区经济水平较高,奖金也较高;但是有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奖金的数额也就较低。应在统一立法中应将国家奖励纳入进来,减少地方政府因财政问题忽略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保护。

4.对见义勇为保护的受理机关。在这一方面,各地方的法律规定就更不统一了。在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保护法时要明确管理机关,最好能规定专门的保护机关来负责。这样也能确定相关责任,也能专门做好见义勇为相关的保护和宣传工作。同时,也能在社会上进行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中的相关技巧宣传,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损失。

五、结语

“一方有难,八方拍照点赞”这不仅仅是一句玩笑话,更多的是带给我们的沉重的思考。对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机制及法律规制的不健全,致使人们在遇到可以伸出援助之手就可以挽救一个人的性命时,很多人选择了退缩,沦为冷漠的看客。因为人们看到听到过很多这样的事件,虽然实施的是见义勇为行为,却导致自己陷入了麻烦,受伤甚至牺牲后,自己和亲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最后也逐渐致使人情冷漠。希望国家能尽快制定统一完善的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法,尽早解决这种不利局面,使见义勇为的崇高道德品质能够继续发扬。

【参考文献】

[1]潘彤.对见义勇为立法问题的思考[J].南方论刊,2013,(09):21-34.

[2]杨航胜.给见义勇为立法[J].今日中国(中文版),2012,(01):50-53.

[3]朱孟杰.论见义勇为法律制度的完善[D].中国海洋大学,2013.

[4]王忠桂.对见义勇为及相关立法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5):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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