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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以及认定问题

2019-08-16马冰雅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正当防卫

马冰雅

【摘 要】我国传统法律中怂恿尊、长对卑、幼的家暴一直影响至今,当下社会同样存在着严重的家庭暴力现象。家暴和其他暴力一样,侵犯基本人权,同时给受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负面影响。政府推出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来维护妇女儿童以及老人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的反家暴法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关键词】家庭暴力;正当防卫;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家暴产生原因

我国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主要分为四点:生活压力的发泄、不正当生活习性的恶劣影响、社会监管且惩治施暴者不到位、以及传统法律中的文化影响。

第一、生活压力的发泄。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家暴中的施暴者通常情况下以男性为主,而受害者通常为女性,其次为未成人和老人。男性在外进行长期的工作、人际交往活动中,会逐渐积累生活的压力和心理上的负担,而其自尊心常常也十分高傲。与此同时,家庭也随之成为了他们的宣泄场所。由于男性天生在心理、生理上比女性具备一定的优势,因此,虐待、辱骂、殴打甚至性虐待女性也就成为家暴的常见类型。

第二、社会监管不利并且惩治施暴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在我国,家暴容易被大家理解为“家事”,“家丑不可外扬”也就成为了大家避而不谈,不愿得到外界帮助的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在对待护受害者权益时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这实际上是对施暴者的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应当追溯至传统法律中对待家庭成员潜移默化的影响。

第三,传统法律中的文化影响。晋律把“五服”与刑法结合起来,尊长侵害卑幼用轻刑,相反,卑幼侵尊长则用重。除此之外,唐律中的规定也是加剧了有着天差地别之分的长晚辈、夫妻关系。子孙如果违反祖父母、父母的要求,则长辈们就可以合法地施以家暴。在夫妻关系中,如果丈夫过失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则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假如妻折夫一支,加凡人三等,流三千里,过失减二等合徒二年半。”这与丈夫过失弑妻相比,也是天壤之别。i也就是说,我国传统法律的规定,都在鼓励着家暴的实施。

二、家庭暴力的认定和预防

在司法实践中,家暴的认定具有一定的难度。首先,家暴行为具有隐蔽性。此种暴力行为多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家庭内部,知情人很少,即使知情也为了少惹事而不愿意作证,导致受暴人举证困难,如果施暴人不承认,往往证据难以查证。其次,家暴行为一般具有持续性。如果施暴者的第一次暴力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以后就会反复发生,通常暴力行为也会越来越频繁。再次,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暴力行为的伤害程度通常是越来越重。还有就是受暴人态度的反复性,大部分受暴人顾虑较多,由于与施暴人是一个经济共同体,所以很多受暴人只是希望司法机关教育一下施暴者,而不是将其绳之以法,这也往往会使案件的依法处理陷入僵局。最后,暴力行为手段具有残忍性。ii

(一)家庭暴力犯罪认定的困难

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全世界家庭暴力诉讼中的难题。诉讼中争议事实的认定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家暴犯罪同样不例外。但是家暴案件的认定过程与普通案件有着明显的不同,即“证据少,证明难”。通常情况下,“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即使有偶尔知晓的证人,也大多因为不愿意或不敢而拒绝作证。家庭中成员的证言,因为被认为与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法院很少采纳。” iii

(二)受暴人以暴制暴行為的定性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中,薛某凤故意杀人案—养女被养父长期性侵杀死养父获刑。薛某凤自幼遭受养父性侵,薛某凤成年并结婚后仍受其养父威胁并性侵,进而在其养父欲再次性侵时趁其不备将其捆绑、杀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薛某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在司法实践中,受暴人杀害施暴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具有争议。由于家暴行为的特殊性,常常与故意杀人、正当防卫有着密不可分,却又难以辨别的关系。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而受暴人都趁施暴人不备“以暴制暴”杀死施暴人的行为,多数情况下都是趁施暴人不备,或是酣睡或是醉酒不备,才动手杀害施暴人因而无法认定其为正当防卫。但是考虑实际情况,多数女性无法在正在受到家暴时就做出有利的反抗,由于男女性力量差异、身高差异等生理心理上的差异,女性此时的反抗或暴力自救很可能会激化男性的激烈情绪,甚至会出现致死的伤害。笔者认为这是非常不平等的对抗。因此,对于女性而言,无法正面反抗家暴时,多数人会采取暗中反抗的方式。虽然有时间上的滞后性,但笔者认为其性质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况。

(三)预防家暴犯罪机制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把利剑并且在我国试点法院已经运行多年。人身保护令即是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签发的手令,命令将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决定该人的拘押是否合法。人身保护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任何人士如果被拘押,皆可以由自己或他人向法院挑战拘押的合法性,并迅速获得裁决。在某些地方,人身保护令在国家紧急状况下可以被暂停。保护令主要针对的案件是防御型家暴案件,也就是说在于防止家暴危险的变现。iv当申请人曾经遭受家暴,具有家暴常有反复的特点,被申请人的家暴行为有再续的可能时,申请人即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除此之外在家庭中,如果儿童和老人也受到了家暴,我国新出台的反家暴法就可以保护他们。针对受侵害的儿童、老年人的救助措施主要有:强制报告制度、照料和养护服务以及国家监护等。例如,民政部门为受暴儿童和目睹暴力的儿童提供的专门庇护和照料服务。这种临时性救助机构提供,也可以通过家庭寄养、自愿助养等方式进行。照料服务的内容除日常生活起居保障,还包括为这些儿童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

注释:

i 王立民,《中国当今家暴的传统法律原因》,《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2期。

ii 赵秉志、郭雅婷,《中国内地家暴犯罪的罪与罚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家暴刑事典型案件为主要视角》,《法学杂志》,2015年第4期。

iii 陈敏:《关于家庭暴力认定难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2期。

iv 余文堂,《独立保护令案件的家暴证明》,《人民司法》,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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