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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夫妻间侵权法律规制的建议

2019-08-16付晓梅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建议

付晓梅

【摘 要】基于婚姻生活的私密性与亲情伦理关系,我国法律仅仅对夫妻间发生的产生严重后果构成的犯罪行为处以刑罚,而并不对夫妻婚内产生的侵权行为加以规制,本文从该制度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出发,探讨这一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夫妻间侵权;法律规制;建议

我国观点认为,婚姻是使得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民事主体组成一个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共同体。我国法律仅仅对夫妻间发生的产生严重后果构成的犯罪行为处以刑罚,而并不对夫妻婚内产生的侵权行为加以规制,而是利用社会伦理道德对夫妻关系加以规制。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发展繁荣,各种夫妻婚内侵权的案件层出不穷,法律对此并无规定,而单单依靠道德约束已经无能为力。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发生侵权行为的夫妻之间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而不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仅仅在离婚赔偿制度中规定了四种情形,而事实上夫妻婚内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现有法律并不能保障夫妻间被侵权一方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有必要建立起夫妻间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以应对社会中层出不穷的夫妻间侵权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只是在通常的情况下调整夫妻的财产关系,一旦出现夫妻间侵权,夫妻就财产归属和处分发生纠纷又无法通过财产约定来解决,现有的财产制度选择范围又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就会出现执行困难的情况。因此,我国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健全。

1.设立非常财产制度

参考其他国家关于夫妻财产的立法规定,我国也可以建立一非常财产制这一特殊的夫妻财产制度。非常财产制是指当某些法定的特殊事由出现,可以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分别适用分别财产制,或者由任何一方或经第三方的申请实行。非常财产制是在特殊是由下原来由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共同财产制被夫妻双方适用分别财产制所取代。当适用分别财产制的情形发生了改变,可以再根据具体情况变更回原有的共有财产制度。关于非常财产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也有所涉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也就是说,若夫妻间一方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做出了约定,被侵权人面对侵权方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都有法律保障得以实现。法院就可以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保证被侵权一方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

2.引入债权凭证制度

非常财产制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若当事人未申请,则法院不得强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强制终止制度,因此无法通过执行实现损害赔偿,这就使得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成为空谈。因此,为了实质性保护被侵权人,同时为了防止执行难的问题,可以引入债权凭证制度。

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在强制执行完其现有财产后仍有部分债务无法得到清偿,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一个权利证书用以证明其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而且,在申请人权利实现之前,申请人死亡的,其权利能够为权利人的继承人所继承,这样能够更加全面的维护被侵权人的利益。

二、确立婚内别居制度

国外婚姻家庭制度中有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就是婚内别居制度,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解除夫妻关系,但依法解除夫妻间同居义务的制度。婚内别居制度来源于宗教教规的禁止离婚规定。英国、法国等国家规定离婚与别居并置,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而挪威则规定,离婚需要先别居,即别居先置制。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认为我国可以参考国外的婚内别居制度确立一项离婚与别居并置,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婚姻制度。在发生夫妻间侵权行为之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可以选择离婚,而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离婚的则可以选择婚内别居。基于婚姻关系的私密性这一特点,可以采取裁判别居和协议别居并存的方式。夫妻双方达成合意,签订别居协议,有利于夫妻双方通过别居解决矛盾,最大程度上避免外界干扰,从而作出双方满意的结果。但别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须对财产、债务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作出约定,并且对违背居协议的责任应予以明确,违反协议的一方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裁判别居则是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时,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判决别居,由法院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裁定夫妻别居。向法院提出裁判别居应当有法定理由,而不能任意提出。例如出现家庭暴力、强奸、重婚或其他重大侵权行为,或有其他不能同居的事实,才能想法院提出裁判别居的申请。裁定别居具有强制力,自判决时生效。

婚内别居制度有利于督促实施夫妻间侵权的一方修复夫妻感情,改善婚姻关系。在夫妻间侵权行为发生时,给夫妻双方提供一个时间与空间来认识自己的错误,让夫妻双方在选择结束婚姻关系或者继续婚姻关系之前提供一个冷静期和考察期。同时,婚内别居制度能大大减少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同时也能有效防止子女因目睹父母遭受家庭暴力或相互暴力而带来的伤害。

三、明确夫妻间侵权的举证责任

私密性是夫妻生活的显著特性之一,这就导致即使发生夫妻间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也具有较强的隐秘性,外人很难得知具体情形,但这并不会影响夫妻双方的举证能力。夫妻双方作为夫妻间侵权的主体,与证据都具有密切联系,因而双方的举证能力与举证地位几乎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夫妻间侵权的举证责任规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即可。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夫妻间侵权中的被侵权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在夫妻间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当被侵权一方受限于某些客观条件而导致没有证据直接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时,则作出侵权行为的一方对其侵权行为进行抗辩,倘若侵权一方不能举证,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夫妻间侵权中应当灵活分配举证责任,根据夫妻间侵权案件的具体类型分配,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一直在运用各种途径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全国各地法院也审理了不少关于夫妻间侵权的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只能依据民法总则或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审理。现行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并未对夫妻间侵权这一特殊的侵权行为进行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夫妻间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助长。由此可见建立夫妻间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是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立法的要求,同時也是健全救济机制、维护公平效益原则,更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付银华,浅谈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国外立法状况[J].法治与社会2013(05)

[2]]俞邁.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3]张梦蕾.对婚内侵权的思考——建立适合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夫妻财产制度[J].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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