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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省成本竟随意处置化工废液

2019-08-16张吟丰高琴郭梦龙

方圆 2019年14期
关键词:张彬长沙县宁乡

张吟丰 高琴 郭梦龙

6月17日,由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彭寿保等7名被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法院依法判决彭寿保等7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连带支付因处置宁乡市、长沙县境内环境损害相关费用共计41万余元,并通过长沙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5年底,被告彭寿保经被告郑会林介绍认识了岳阳市云溪区大洋溶剂化工厂(以下称大洋厂)出资者和经营者被告葛海湖。葛海湖经营的大洋厂在生产“噻唑”(一种有机合成试剂,用于合成药物、染料、橡胶促进剂、杀菌剂等)等过程中產生了很多化工残留液,急需处置。为节省处置费用,葛海湖以每吨3200元左右的价格将大洋厂约110吨化工残留液交给彭寿保非法处置。彭寿保承诺给郑会林每吨500元的提成。

2016年1月28日和3月6日,彭寿保、郑会林分两次从大洋厂运出40余吨化工残留液,让明知是化工残留液且没有办理转移危险废物手续的被告方红涛驾驶货车运至长沙县和宁乡市灰汤镇交给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魏珊处置,魏珊又将化工残留液交由张彬处置。张彬将化工残留液放在长沙县榔梨镇一个废旧的工厂内。魏珊、张彬将另一批化工残留液交给刘新成处置。2016年3月7日,该批化工残留液在宁乡市刘新成家旁公路卸货过程中发生泄漏,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案。此两批化工残留液分别重25000公斤和24729.6公斤。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对该环境污染案件中造成的损害进行了鉴定评估。该案中涉及长沙县及宁乡市的污染物为来自岳阳市云溪区大洋溶剂化工厂的反应炉残留物,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因此,本次事件污染源及特征污染物明确,污染物迁移途径清晰,与其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存在直接关系,因果关系成立。

2017年3月,宁乡市法院判决彭寿保等人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至3.5万元不等。因该案被告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未因此消除,2018年下半年,长沙市检察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该院依法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彭寿保等人共同支付危废物及受污染土壤的处置费,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6月17日,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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