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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VS名誉侵权:前公婆错在哪里?

2019-08-12复林

妇女生活 2019年8期
关键词:汪品隔代汪洋

复林

一女子与丈夫离婚后,儿子随同该女子生活。前公婆思孙心切,欲行使隔代探望权。不承想,在探望孙子的过程中,前公婆屡屡言行过激,甚至到女子公司吵闹,严重影响了女子的工作。为捍卫人格尊严,女子愤然走上法庭。2019年2月13日,这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

儿子离婚,父母隔代探望孙子

2017年9月16日晚上,汪侠向他的父母呈上了离婚调解书。父亲汪品文草草看了一眼,勃然大怒道:“混账!你凭什么把孙子拱手让给她?”母亲陈建萍当即流下了眼泪,长叹一口气说:“你们说离就离,只是可怜了我的宝贝孙儿。”

时年37岁的汪侠,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2010年3月,汪侠把女友蓝欣带到家里,告诉父母尽快为他筹办婚事。汪品文、陈建萍从未听说儿子有过女友,遂当面追根问底。

蓝欣身材高挑,气质出众,是一家知名广告公司的员工,她父母的职业在上海也算体面。汪品文夫妇是退休工人,不由得担心高攀了对方家庭。汪侠笃定地说:“放心吧,我和她是奉子成婚。”

很快,汪侠、蓝欣办完了婚礼。

当年10月,蓝欣顺产生下儿子。汪品文煞费苦心,给孙子取了两个名字备选,蓝欣却用了她父亲取的名字“汪洋”。汪品文多次发牢骚说:“孙子是汪家的人,爷爷取名字天经地义。”汪品文认为儿媳妇嫌他文化不高,自己很没面子。

婆婆陈建萍也对儿媳和亲家母积怨颇深。孙子出生后,她要去侍候蓝欣坐月子,蓝欣不同意。陈建萍挤公交、坐地铁送去的饭菜,蓝欣

也不肯吃。蓝欣回单位上班后,陈建萍主动提出帮忙带孙子,蓝欣却要请保姆。之后,汪侠再三坚持,孙子汪洋才由老两口照顾。

2016年9月,孙子上了小学,老两口又清闲下来。儿子和儿媳的矛盾却日益加剧,闹起了离婚。汪品文夫妇苦劝无果,对儿子汪侠说:“离婚的事,我们不再管了,但一定要把洋洋留在身边。”

法庭上,汪侠和蓝欣都表示同意离婚,但为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双方各不相让。经过法官调解,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达成调解意见,汪洋随蓝欣共同生活,汪侠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于每周五探望汪洋。

看过离婚调解书,汪品文沉思了半晌,突然提出一个问题,儿子刚刚提拔担任公司的项目经理,经常出差,探视权很可能落空。于是,他打电话与前儿媳商量,每周六把孙子接回家住一天。蓝欣拒绝说:“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办。”

2017年12月起,汪侠因为忙项目,需要长期驻外地。当月第一个星期五的下午,陈建萍到学校门口接孙子落了空。她打电话让儿子与蓝欣沟通,汪侠也推托超出了调解书的内容,让老两口不要制造麻烦。汪品文气得直哼哼,叹息儿子无用。两天后,他找到长宁区人民法院说理,被法官告知,隔代探视权可以另行主张。

蓝欣接到汪品文夫妇的民事起訴状后,认为一旦赋予老两口探视权,可能会给他们母子的生活增添麻烦,特别是会影响到汪洋的学习。她以汪侠已定期探视汪洋,汪品文夫妇行使隔代探望权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加以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对隔代探望权,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亲情人伦、善良风俗出发,可适度保护隔代探望权。汪洋出生后,曾经由汪品文和陈建萍抚养照顾数年,祖孙之间已形成亲密的依赖和互信关系。这种因血缘、身份而产生的特殊情感,不因父母离婚、离世等外在因素的影响而消失。此时祖孙间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和感情交流,有利于减轻外在不利因素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伤害,促进其人格的健康成长。鉴于汪侠的工作性质特殊,对汪品文和陈建萍应予支持。但是,隔代探望权的探望次数、时间也不宜过于频繁和冗长,以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过度减损直接抚养方的抚养利益。

2018年2月26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汪品文和陈建萍从2018年3月起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周日接走汪洋探望。

探孙不顺,怨念丛生乱章法

在接孙子的过程中,汪品文夫妇第一次就与蓝欣发生了误会和冲突。2018年3月10日,汪洋在外面上的培优班临时改期为第二天上午。蓝欣不太愿意直接与汪品文夫妇沟通,就发了手机短信给在外地的汪侠,让他转告汪品文。不巧的是,汪侠因为工作太忙,没有注意到手机短信。3月11日上午,是汪品文夫妇第一次行使隔代探望权的日子,他们前往接孙子时,连连敲门没有应答,接着又在楼下等了足足两个小时,也没有见到孙子的身影。他们怀疑蓝欣故意躲避,愤怒返回。

老两口越想越气,决定给前儿媳一次教训。当天下午,汪品文在一张纸上手写了一段话,内容为:女骗子蓝欣,住在302室。这个女骗子,骗了我们六年,骗吃、骗喝、骗用,骗了我家雪佛兰红色车一辆,偷走了电视机、微波炉等财产,我们要讨回这些东西,维护我们的权利。

贴了这张纸后,汪品文回家坐等蓝欣打电话来,正好说说没有接到孙子的事情。谁知,他一直等到睡觉,也不见蓝欣有什么动静,不由更加恼怒,心想前儿媳这分明是对他的漠视。第二天上午,他和老伴前往广告公司,被保安拦住不让进门。汪品文大喊大叫说:“今天见不到公司领导,我们不会罢休。”陈建萍也帮腔说要反映蓝欣的种种劣行。迫不得已,保安只得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为避免公司形象受损,总经理指派人事部门负责人出面,请汪品文夫妇在楼上办公室的接待区谈话。汪品文夫妇情绪非常激动,指责蓝欣故意欺骗老人。当天,蓝欣感受到同事议论纷纷,只觉得后背发凉。

2018年3月17日傍晚,几天没回家的蓝欣接儿子放学回家时,汪洋发现了爷爷张贴的字条。蓝欣看了上面的文字,气得浑身发抖,随即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汪品文的行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建议蓝欣通过法院解决纠纷。

思来想去,蓝欣决定打这场官司。5月上旬,她聘请律师,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汪品文接到应诉通知后,对老伴说:“瞧瞧,这不是恶人先告状嘛!”陈建萍说:“我们这么一大把年纪了,被人告上法庭,多没面子呀。”

5月29日下午15时,老两口再次前往广告公司,打算找蓝欣好好谈谈。因蓝欣拒绝见面,汪品文夫妇不顾保安和蓝欣同事劝阻,径直冲进蓝欣的办公室,大声辱骂。

公司员工连拉带劝,但汪品文夫妇仍然滞留在办公室门外叫骂。蓝欣打电话报了警。警察赶来带他们离开现场时,陈建萍边走边喊:“我儿子根本就不想要她,是她自己大着肚子嫁过来的。她不要脸!”

汪品文夫妇被带离公司后,民警要求他们去派出所做笔录。他们不愿意去,保证以后不再到蓝欣公司闹事。鉴于两人年迈,又是因探望孙子发生的矛盾,民警不再坚持。临走时,民警叮嘱道:“你们这么大岁数了,有话好好说。”汪品文夫妇连连点头。但是,6月1日这天,陈建萍提出要带孙子过儿童节,被还在生气的蓝欣果断拒绝。汪品文夫妇又去公司吵闹了一通,见蓝欣打电话报警,才怏怏离开。

前公婆在公司吵闹,让蓝欣感到在同事面前抬不起头,精神有点恍惚。6月中旬,她处理的一个广告文案出了差错,被叫到总经理办公室谈话。言语间,总经理夹枪带棒地说:“你怎么回事?这点家务矛盾都处理不好,还怎么担当重任!”

按资历,蓝欣在公司是老员工了,公司人事负责人曾经向她透露,公司即将提拔一名部门主管,她是候选人之一。但前公婆这么一闹,总经理又是如此语气,看来提拔无望了。

法庭亮剑,前公婆认错道歉

2018年8月1日,蓝欣与汪品文、陈建萍名誉权纠纷案在长宁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蓝欣要求法院判令汪品文、陈建萍在她单位向她提交道歉信,以恢复她的名誉,并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律师宣读了起诉状后,蓝欣当庭补充说,她与汪侠离婚后,双方再无纠葛。无论前夫汪侠探视孩子,还是汪品文、陈建萍探望孙子,她都积极配合。但是,从离婚的次月起,汪品文夫妇不仅怂恿儿子不支付抚养费,还多次在她的住所及单位散布谣言,捏造她骗吃、骗喝、骗车子和偷东西等,严重诋毁她的人格和尊严。更为恶劣的是,5月29日他们还在她的同事面前,诽谤小孩不是汪侠的骨血,要求做亲子鉴定。

说到这里,蓝欣强调说,既然孩子不是汪家的人,从此以后,汪家任何人都无权探视汪洋。

汪品文、陈建萍当庭辩解道,他们没有怂恿儿子不支付抚养费,法院也明确了他们隔代探视孙子的权利。2018年3月11日,他们因为没有等到孙子而被激怒,才有了在楼道中张贴字条的行为。3月18日,他们准备将字条撕下来,但字条已经没有了。字条张贴时间较短,对蓝欣并没有造成影响和产生不良后果。他们之后前往蓝欣的单位,目的是请她领导出面沟通,并且在封闭区域内谈了话,不会扩散。他们虽然语言上有些过激,但没有发生辱骂、诽谤行为。5月29日,他們是应蓝欣的要求去她单位商谈探视孙子的问题,并没有发生损害她名誉的言行。至于亲子鉴定的言论,是因为蓝欣报警,陈建萍情绪失控,脱口而出,并不是出于本意。因此,他们没有侵犯蓝欣的名誉,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他们是信口雌黄。”蓝欣当场站了起来,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其中有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3份,照片两张,上海派出所接报回执单两份,对话录音一份,证明两被告对她有侮辱、谩骂和诽谤的言论。

“二被告到我的工作场所吵闹,不仅影响公司秩序,还让领导及其他部门员工对我产生了负面评价,他们已严重侵犯了我的人格尊严。”蓝欣强调说。

一审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对于一个公民的信用、声望、品德、才干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几方面来认定。本案中,二被告于2018年3月11日在蓝欣住所的楼道张贴字条,有“女骗子蓝欣”等内容,贬损之意明显。该字条至2018年3月17日蓝欣发现后才被撤下,足以使她在居住地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二被告于2018年3月12日前往广告公司与领导谈话,虽然言语较为激烈,但应属反映情况,难以认定二被告构成侵权。二被告于6月1日再次前往公司,并未发生贬损行为,也不构成对蓝欣的侵害。但是,二被告于2018年5月29日到公司,称蓝欣的儿子不是汪家的,这是对女性的重大侮辱,明显具有侮辱、贬损之意,足以使蓝欣在工作场所的社会评价降低,严重损害其名誉。

二被告探视孙子,符合人伦常情,也是家庭建设和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题中之意。法院已经通过判决授予其权利,即使在具体实施中发生矛盾,也应通过协商沟通和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该采取过激的言行侵犯对方的名誉权。鉴于此,二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蓝欣要求二被告提交道歉信以恢复其名誉,是正当的要求。因二被告的侵权行为,蓝欣在精神上遭受了一定痛苦,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支持。至于数额,根据二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精神遭受损害的程度,酌定1000元。蓝欣为维护自身权益,支付了律师费用,有合同为证,且系因二被告侵权行为所发生,其要求二被告予以赔偿,合法合理,但具体金额由本案根据案件标的、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定为2000元。

2018年10月23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汪品文、陈建萍向蓝欣书面赔礼道歉,赔偿蓝欣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另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元。

汪品文、陈建萍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13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近日,汪品文夫妇履行了判决。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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