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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劳动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探讨

2019-08-11廖井水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4期
关键词:劳动法探讨

廖井水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了更多选择性,双方都拥有自由选自的权力,由于单位及劳动者之间,会因为外界等客观因素存在不确定性,在履行合同期间出现双方都有可能解除合同,甚至会在解除合同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种纠纷。根据调查发展,较多情况下终止合同都是由用人单位发起,所以会在解除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项制度最大程度保证了劳动者权益。但由于我国法律对经济补偿金制度方面并未完善,在实际落实工作中仍然存在较大问题,多方影响使得我国劳动者在被终止合同后并未获取经济补偿金。本文将根据我国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展开探讨,对经济赔偿金的概念及特征进行具体说明,同时提出我国经济补偿金性质及重现定位问题,并列举出我国现行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劳动法;经济补偿金制度;探讨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根据自身权益进行选择,但是双方达成协议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外界因素影响下,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就需要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发起的一方较多情况下是用人单位,所以国家《劳动法》中制定了经济补偿金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给予劳动者保障。我国《劳动合同法》经过不断完善,关于经济补偿金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但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弊端,由于法律条例的不完善,经济补偿金并没有准确他的法律条例进行说明,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

我国国务院在1986年就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说明,其内容表达含义为劳动者的生活补助费,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生活补助费被准确命名为经济补偿金,此名一直沿用至今,仍在《劳动法》中有所体现,并写条例制度更加完善。经济补偿金是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时,必须一次性支付给被终止合同的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补偿需依法处理,用人单位可将经济补偿金给到劳动者本人及亲属。经济补偿金在《劳动法》中属于一项特殊条例,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处于公平状态。

二、经济补偿金特征

经济补偿金在《劳动法》中属于一项特殊条例,根据其自身的特殊性进行总结,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单向性

经济补偿金的单向性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后,并不用向用人单位交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管以何种原有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单向性规定体现了社会法与民法的不同特点,也体现了我国社会法律对弱者一方的政策倾斜。

(二)法定性

经济补偿金并非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制度,相反经济补偿金制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劳动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制度,主要体现了我国社会法特色,对弱者一方的正常倾斜,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实现我国民主化特色,让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且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法律保护。经济补偿金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律条例,劳动者有权保留对用人单位的起诉权力,一旦法庭审理后,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情形,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有限性

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并非根据劳动者需求进行支付,而是在符合国家劳动法标准下进行有限支付,支付金额的多少有众多影响因素,比如:国家发展情况,以及国家对社会实行保障制度的程度。经济补偿金额随着时代发展在不断增加,但始终都具有有限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发展,并非是劳动者利用经济补偿金来勒索用人单位的一种方式。

三、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一)我国法学界对经济补偿金性质的不同观点

对于我国劳动法中提出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法学界有不同看法,本文将对不同观点进行具体说明: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应该作为法定违约责任,这一学说认为国家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采用强制性态度让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非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而是在增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经济补偿金并不能一项强制性法律执行,而是要在用人单位无法履行合同规定时,将其定义为用人单位的一种义务,以及必须要为无法履行合约所付出的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应该作为劳动者,在岗位付出辛劳后的一种贡献补偿,这一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并非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支付的生活补助,而是应该作为奖励劳动者曾在工作岗位上的付出,这对于劳动者是一种离职后的累积补偿,更是给予劳动者在岗位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肯定;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离开岗位后,重新进入社会寻找工作的一份保障,这一学说是根据我国宪法及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益的一种保护,这种保护是我国公民所需要的、所需求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补偿金是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生活补偿,是能够让劳动者在事业期间,依然能够利用经济补偿金作为生活来源,支付无业期间的生活消耗,以及能够在生病期间支付医疗费用,最大程度保障我国劳动者无业状态时的权益;第四种观点则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一种义务,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要给予劳动者帮助,这是将用人单位的义务法定化的一种呈现方式。

(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分析和重新定位

要想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就必须要对其性质进行分析,给予经济补偿金制度一个精确的定位,这是未来劳动法研究经济补偿金完善的重要方向,可将经济补偿金制度性质分析及定位作为完善劳动法的前提与基础。但由于我国对劳动法研究人员较少,理论研究内容相对其他法律研究较为滞后,落后必然会对理论产生影响,并限制我国劳动法的未来发展道路。虽然我国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指定了经济补偿金制度,但却始终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社会性质进行具体说明,劳动补偿金究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还是劳动者再就业前的生活资助?或者是其他性质?法学界对经济补偿金的观点不统一,就证明了经济补偿金性质的可研究性。社会对经济补偿金的主要理解是:帮助劳动者在再就业前进行的生活资助,但此说法并不能进行深究,其根本逻辑与《劳动合同法》中对支付金额的说法根本不符,在劳动法中对支付金额是这样写的:经济 赔偿金的数额与劳动者工作年限有联系。因为,如果经济赔偿金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再就业前的生活问题,那经济赔偿金的支付就不应与工作年限有任何关系,而是劳动者解除合约没有工资来源时,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其生活费用。因此,给予各种对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都缺乏有利的法律条文支持,所以国家政府必须要将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在法律条例中明确,性质明确后方能给予经济補偿金准确定位。

四、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

(一)经济补偿金的上限规定伤害了高工资劳动者的积极性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析,对高工资人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任何优势,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以较高的经济补偿金让用人单位解决劳动合同时更加充分的考虑。但是根据四十七条规定对高工资人群并不合理,甚至会伤害到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者能够在时代发展过程中,利用一技之长得到较高的薪资,是劳动者不断努力与付出得来的,依靠自身劳动取得高工资法律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而并非只让劳动法保护低工资的弱者,通过自身努力而取得高工资的劳动者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得到应有恶法律赔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缺少下限规定

我国劳动法中对经济补偿金有上线说明,但却没有对经济补偿金下限金额做具体说明,在劳动者处于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赔偿金时,就会产生不合理状况。比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较长,根据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内容,该劳动者即可获取数目可观的资金。但是,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领取工资时,工资项目显示并非是正常工资,而是病假工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最新规定,病假工资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病假工资计算出的经济赔偿金,其正确度有待考察,这样的计算方式,不仅无法让劳动者获取应得经济赔偿金,还失去了我国劳动法中制定经济赔偿金的初衷。

五、结语

根据以上对经济补偿金概念及特征的解析,初步了解经济补偿金制度,随后对经济补偿金制度性质进行了具体探讨,并提出了法学界学者所认为的经济补偿金性质,并对我国《劳动合同法》内經济补偿金性质及定位提出看法,最后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经济补偿金的漏洞进行大致说明,希望未来在《劳动合同法》改革完善过程中,能够将以上问题和漏洞全部解决,保证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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