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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宁蒗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与走婚习俗的变化(1956~1974)

2019-08-08李金莲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改革

李金莲

(楚雄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1950年,永宁区(公社)、拉伯乡(公社)[注]永宁区(公社):1956年称一区,1958年成立永宁公社,1962年改区,1969年又改为公社,直至1983年。拉伯乡(公社):1950~1957年称拉伯乡,属永宁区管辖;1958~1961年称为金沙公社;1962~1968年与永宁公社合并;1969~1983年称为拉伯公社。除有明确的时间点进行界定外,文中统一为永宁区(公社)、拉伯乡(公社)。所属的宁蒗县(宁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蒗县)境获得了解放。当地政府与摩梭人接触以后,摩梭人特殊的走婚制度[注]“走婚”亦叫“走访婚”“阿注婚”。走婚双方互称“阿注”,不称夫妻。分为“阿注异居”和“阿注同居”两种形式。“阿注异居”的基本特点是男不娶、女不嫁,双方各居母亲家,不单独组成家庭。男方暮来晨往,仅在女方家过夜。“阿注同居”,指结交阿注关系的男女过一段分居生活以后,随着感情的加深或生有子女,经双方商议,便共居一家,过男居女家或女居男家的生活。但也有学者认为,走婚只是指阿注异居的婚姻形式,走婚并不等同于阿注婚。笔者认为,走婚应等同于阿注婚,因为即便是同居的阿注往往也不固定,一段时间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返回各自母家,恢复走婚生活。为了行文统一,除引文外,文中统一称“走婚”。随之引起注意。从1956年民主改革开始,政府提出一夫一妻[注]针对摩梭人的各种婚姻改革的目的就是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当地摩梭人的记忆中也是“一夫一妻”或“一妻一夫”改革。摩梭人更倾向于用“一妻一夫”而非“一夫一妻”,在他们看来,即便结婚也应该保持母系制度,应该男方上女方家居住,即“嫁男”,而非“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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