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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助力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2019-08-05

就业与保障 2019年13期
关键词:危房改造中央财政住房

宗 边

福安市潭头镇南岩村危房(王安云 摄)

2019年6月10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助力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支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

《通知》指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高效,既是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基本前提,也是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增强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保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实、做细、做好。

《通知》要求,在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保障责任方面,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范围和建设标准。各地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建设面积标准,坚决杜绝因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负担过重的问题出现。同时,通过因地制宜采取适宜改造方式、开发推广低造价农房建造技术、鼓励农户投工投劳和互帮互助等措施,努力降低危房改造成本,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致贫返贫。

在着力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和特困农户农村危房改造的倾斜支持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统筹安排好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给予重点倾斜。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无力自建的特困农户,各地要切实承担起基本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责任。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制定分类补助标准时充分考虑深度贫困地区和特困农户特殊困难,体现重点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选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低成本和集约化的保障方式,财政部门要在资金安排上予以积极保障,确保全部贫困户如期实现住房安全目标。

在继续支持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方面,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给贫困县的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且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梳理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办法,及时取消限制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求。

在不断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范管理方面,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和扶贫资金监管要求,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支付到位。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资金下达和支付情况应及时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同时,要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开展预算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对于发现的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违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通知》指出,各地资金投入和管理情况将列为中央财政分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研究确定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名单的重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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