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立法论的“准合同”论
——对中国民法典草案的三种修正提议
2019-08-03加藤雅信著彦译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3期
[日]加藤雅信著 吴 彦译
一、前言
中国民法典拟在一年后的2020 年3 月份正式定稿,在此背景下,2019 年2 月,在日本静冈大学召开了名为“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最新动向”的学术研讨会。会上,中国全国人大代表、社会科学院孙宪忠教授介绍了现阶段的立法构想,美国华盛顿大学臧东升副教授介绍了美方观点,日本庆应义塾大学北居功介绍了日方观点。笔者作为评论者出席了该研讨会。组织者兼翻译是静冈大学的朱晔教授。另外一名翻译是立命馆大学的小田美佐子副教授,静冈大学山下善弘教授兼律师担任了主持人。
笔者研读了会议参加者的报告和中国民法典草案①以下简称“中国民法草案”。后,主要从以下五点进行了点评。第一点,中国民法将“准合同”作为民法典的章节“标题”是否合理;第二点,《民法总则》第118 条与现在起草中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之间缺乏一致性,即《民法总则》描绘的“债权法的体系”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形成的体系不一致(更具体来说,《民法总则》第118 条内容为:民法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结果会产生如下问题:①总则规定了债权概念,将其定位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上位概念,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却未规定债权概念;②在《民法总则》第118 条的“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中,草案却单独将“侵权行为”设置在了别处;③总则中,“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是并列的,而草案却以“准合同”为题,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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