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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9-08-01尚国燕

吉林农业 2019年14期
关键词:争议对策

摘要:近年来,笔者对贵州省黔南州部分市、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进行了调研,发现其中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就此提出了相應的解决对策及建议,希望有利于促进该项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9.14.027

1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及裁决存在的问题

1.1缺乏专门的机构编制和队伍,调处工作运行困难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各市县权属争议调处牵头经办机构有的设置在国土部门,有的设置在林业部门,也有的设置在法制部门,还有的设置在信访部门等。总之,没有统一、专门的机构编制和人员专门负责该项工作。另外,无论是在政府行政处理期间还是进入诉讼阶段,都要求办案人员亲自勘踏争议山林土地现场,而办案机关普遍存在人员配备不齐、工作量大、经费不足以及装备落后等问题,导致无法及时作出处理。

1.2 纠纷时间长,量多繁杂,调处难度大

由于历史原因,当前各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不仅存量巨大,而且很多纠纷时间过长,一直未能有效解决,调处难度较大。有相当一部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纠纷涉及两县(市)行政边界,甚至市(州)边界,在多次调解无果后难以落实上级政府行政裁决问题,导致长期得不到解决。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山林土地纠纷案件的裁决机关,对于一些历史久远的事实,难以查清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收集到一些真实有效的证据,使得争议调处工作难度加大,成本增加。

1.3行政裁判程序复杂,难于结案

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过程中,政府作出的山林土地行政裁决,效果是值得肯定的。但也有部分裁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而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这样,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而且其裁决案件中撤销判决根本无法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未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政府和法院公信力的下降。

1.4对权属争议纠纷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发生初期,部分单位和个别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其复杂性和危害性,认为相互之间有纠纷是难免的,也是正常的,没有充分认识到山林土地纠纷对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危害性,致使一些纠纷酿成大祸而不可收拾。同时,山林土地纠纷的发生,常伴随着争议林地、林木的乱砍滥伐行为,既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又影响了正常的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秩序。

2 健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和裁决机制的对策

2.1整合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资源

考虑到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具有一定的共性,建议各级政府结合当前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整合调处资源,将土地、森林、荒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调处和裁决工作,整合到自然资源权属管理部门牵头承担。并且要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设置专门的机构编制,充实队伍,确保有人干事,干得成事。

2.2简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处程序

在规定中,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必须依权限先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对政府行政裁决和上一级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政府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一般都尽可能不作行政裁决,导致很多纠纷久调不决,矛盾不断积累,形成历史遗留问题。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从真正意义上讲,属双方当事人财产利益纷争,是民事财产纠纷,建议从司法方面简化程序,恢复《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做法,在政府对山林纠纷作出裁决后,一方或双方不服的,可以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高案件办结率。

2.3在财力和物力上加大对争议调处的支持力度

山林土地纠纷的形成,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属于“疑案”,无论怎样裁决,都可能损害一方或双方的利益,导致一方或双方不服,“案结事未了”。对这类案子,必须坚持“调解优先”,即使调解达不成协议,也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防止纠纷矛盾激化。因此,建议各级财政每年划拨一定的资金,用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处工作,保障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有效推进。

2.4强化乡镇(办事处)权属争议调处职能职责

为充分发挥基层的调处职能,建议由县级政府明确(或授权委托)乡镇(办事处)在山林土地纠纷调处工作中具有乡(镇)级政府的主体地位,并充分发挥乡、村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切实把问题解决消化在基层,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组,一般纠纷不出乡镇(办事处),大纠纷不出县(市),矛盾纠纷不转移不上交”的目标。同时,要积极理顺乡镇(办事处)权属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林管站及国土所等职能,依法推进调处工作。

2.5 提高权属争议纠纷调处人员的地位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不仅需要吃苦耐劳的精神和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调处人员自身素质要求较高。建议各级政府在强化山林土地纠纷调处人员业务培训的同时,要在职称评定、政治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切实提高调处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荣誉。另外,要坚决消除无视公民权益的错误思想,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增强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及矛盾纠纷的能力,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利益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简介:尚国燕,大专学历,工程师,研究方向: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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